一、价值是什么
“价值”这个词指的到底是什么,至今学术界尚无法达成一个共识。下面我就来试着给出一个让大家都能接受的价值定义。
(一)、价值的含义及相关辨析
在我看来,价值就是指客体可以对主体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效用。从分类的角度来看,它应该归结为客体具有的可以对主体产生效用的一种属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用性。当然,它也反映出了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客体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它的形成既依赖于客体对主体产生的作用,又离不开主体对该作用的认识、判断和评价,是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了客体的作用,就没有了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也就失去了价值的基础;而没有了主体的认可,就失去了价值的意义,也就没有了价值的标准。它具有着主观的形式和客观的内容,是客体的作用与主体的认可相结合的产物。
当然,我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价值是有用性,也是事物对人有用的一种关系。但无论有用性还是事物对人有用的关系都不能构成价值的内涵,价值的内涵只能是效用。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对此做一个简要的阐述。在对价值定义的探索中,有些学者将价值定义为事物对人有用的属性或者说事物的有用性。这一定义显然是混淆了价值的内涵和价值的归属问题。从分类的角度来看,价值的确应归结为客体具有的一种属性,但这只是说明了价值在抽象上的归属问题,并不能被理解为价值的内涵。就如同我们说质量是物体的一种属性时,并不会简单地将其就解释为是一种属性,而是要强调质量是指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一样,显然价值也不能被简单地被解释为是一种属性。在对价值定义的探索中,还有些学者将价值定义为事物符合人的需要的一种关系。这一定义显然是将价值的内涵和价值所反映出的关系相混淆的结果。价值是可以反映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关系同样不能以价值的内涵的身份出现。就如同我们说交换反映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关系时,并不能简单地将交换就解释为是一种关系一样,显然价值也不能被简单地被解释为一种关系。
其实,将价值的内涵解释为属性和关系的观点是很容易被证伪的,我们只需要认真地深入思考一下我们到底需要的是事物的什么就可以了!我们需要的是事物有用的属性吗?显然不是!我们需要的是事物可以对我们具体产生的效用,而不是事物可以对我们产生效用的属性。虽然具有该种属性是事物产生该种作用的原因,没有这种属性,事物就不可能对我们产生该种作用。但拥有这种属性的事物并不一定会对我们产生具体的该种作用,只有在我们对事物进行使用后,它才能对我们发生具体的作用。所以说,事物的有用属性只是事物的一种潜在的效用或者说可能产生的效用,只有当我们真的需要这个事物的时候,它的这种潜在效用或者说可能的效用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效用。否则,它并不会对我们产生任何现实的效用。也就是说,我们说一个事物具有有用性并不等于它就一定会对我们产生相应的效用,而是说存在这种潜在的可能。就拿馒头对我们的有用性来说,只有在我们需要馒头来充饥的时候,馒头的有用性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效用。否则,它就还只能是一种潜在的效用,并不对我们产生任何具体的效用。如果我们在馒头和包子之间选择了包子,那么馒头的有用性就还只能是它的一种潜在的效用,也可以说,馒头在此时对我们没效用。显然,事物潜在的效用并不能等同于其发挥的具体效用,只有在我们需要的情况下,潜在的效用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效用。而我们在具体条件下所需要的,只能是事物能对我们发挥的具体效用,当然我们也会关注到事物可以转化为上述具体效用的潜在效用,但不会去关注到所有可能被我们需要的事物的潜在效用。那些并不被我们需要的事物的潜在效用,在具体条件下将不对我们具有价值。所以,价值只能是被我们具体需要的效用,而不应该是事物在抽象意义上的潜在的效用或者说有用性。
而且,一个事物只有在对人们产生了具体的用或者说效用后,我们才会认为其有价值。显然,在这里的“有价值”所对应的是“有用”或“有效用”,和“价值”相对应的则是“用”和“效用”。毫无疑问,我们在生活中所直接需要的是事物能够为我们带来的具体的效用,而不可能是事物潜在的并不一定会对我们产生效用的有用属性。因为,“有用”是在得到事物的“用”后所产生的认识,而“有用性”只是人们在知道事物“有用”后所概括出的一种事物的属性。对于我们人类而言,如果没有“用”或者说“效用”,就不可能得出关于“有用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对于我们人类而言,如果没有“用”或者说“效用”的产生,就不会有“有用性”这个概念。试想,如果我们把“有用性”给定义成了价值,那么“效用”又该被定义做什么呢?所以说,价值的内涵只能是效用,而不可能是有用性。
那么,我们需要的是事物对我们有用的关系吗?显然也不是!有用的关系同样是事物之间存在的一种潜在的关系,只有当人们真正的需要某个事物时,这种潜在的关系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效用。我们虽然不能因为我们在馒头和包子之间选择了包子,就否认我们和馒头之间也存在着一种潜在的有用关系。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馒头在此时并没有和我们产生具体的有用关系,并不对我们产生具体的效用。而且,有用的关系同样也是在我们认识到事物的“用”后,所得出的一个进一步认识。没有事物的“用”,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和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有用的关系。所以,我们直接需要的是事物可以带给我们的具体的用,而不是它们和我们之间存在的各种潜在的有用关系。很显然,在效用、有用性和有用的关系中,我们所直接需要的并不是事物的潜在的有用属性和潜在的有用关系,而是事物的具体用或者说效用,只有事物的具体的用或者说效用才是我们真正所需要的东西,所以只有效用或者说用才能构成价值的内涵。
说明:这是对我的《价值论》中关于价值的定义为什么是效用,而不是有用性和有用的关系的一个改进说明,我觉得这样可以较好的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当然,里面可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