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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阅读笔记之:“真理”的“邪恶”! 作者:田成杰

  ……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一不小心让“真理”二字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也就完了。……我不希望到了某一天,人类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这是公认的“高雅的声音”或“真理的声音”。

  上述一段文字摘自解玺章为《历史深处的忧虑》(林达/著,三联出版社1999年出版)所作的书评《自由的代价》。将“真理”和“言论自由”对立起来,与房龙《宽容》的观点颇相似。追求真理应该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但“真理”终究无法脱离“思想”基础,人们对真理的认知和解读因此会千差万别,甚至互相对立,这就使“真理”和其他许多美好的词语——如:革命、公正、公平、爱国(以及爱X)、稳定、主义、公仆、群众、顾全大局、奉献、人民,等等——一样,成为操纵者手中打击异议、维护专制统治的“邪恶”武器和帮凶,并且,越是专制社会,越喜欢唱“真理”之类的“调调”以限制言论——因为他们对自己的“真理”并不自信,深怕被蒙蔽的百姓了解真相。

  下面再攫取几段关于真理的言论,以便我们更清晰地认识“真理”:

  我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象我们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变成了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则人民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种新的政府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并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其权力机关,以便在人民看来他是最能够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的。”

  ——美国《独立宣言》,托马斯·杰斐逊(起草)

  云是美丽的,却只能用来冥想,不能当饭吃。追求大而虚幻的目标,从更广义讲更应是一种宗教行为,如果用在社会实践中,还往往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操控大众的工具——主义、正义、真理,都曾经担当过这类的角色。

  ——《阅读笔记之:“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

  (www.earm.cn/田成杰2018-8-7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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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8 09:30:59
恕我直言,法律条文里面提到真理谬误这种不能准确定义或者很难辨别的词你不觉得别扭吗,去了解一下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到底说了什么东西很难吗?
第一条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ZF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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