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大骗局——补:消失的二氧化碳神话 43
为感谢各位网友献花,同时鉴于大家认为需要再深挖一下,故特意补写深挖了一篇,先占一楼,今晚发送。
本文以下所引用或提及的《京都议定书》皆以其中文版本为准,具体文本可见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1日订立于日本京都并因此而得名。根据UNFCCC的估计,自从《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以来,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功减少了可折合为1,310,000,000吨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就是说,从生效时至 2012年过期时止,总共有高达1,310,000,000吨的二氧化碳成功地被消灭了。然而这些二氧化碳真的消失了吗?
《京都议定书》全文共分28条及两个附件。其中,第1条为相关名词定义,第2条泛泛地规定了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应当采取的事项。而其中所谓“温室气体”,是由附件A所规定的以下六种气体: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0)、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 (SF6)。其中二氧化碳作为最重要的一个而常常被作为“温室气体”的代表,其它5种都可以通过某个系数折算为一定量的二氧化碳。
第3条较为繁琐,主要确定了以1990年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基准年,同时确定了那些国家需要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及其义务大小,另外同时还规定了通过贸易的方式而获得的减排量可以作为完成减排义务的依据(这也就是所谓“赎罪券贸易”的法理依据)。具体的需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名单及其义务则在附件B中列出。第4~8条规定怎样才算完成义务及关于如何核算完成度等等一系列问题。第9条是关于对《议定书》进行定期审评。第10条及第11条是关于减排任务中的资金和技术援助问题。第12条很重要,后面再讲。第13条往后则是一些技术性的事项,如如何修订条约,设立相应秘书处,条约下的权力架构例如如何表决,签署和退出条约及条约的生效等等。
纵观整个《议定书》其核心精神就是1:确定了谁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及义务大小;2: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减排量贸易机制来完成义务。按照《议定书》精神所建立减排量贸易机制又分为3种:ET(Emissions Trading,减排量贸易即通称“碳市场”,可以对买得的减排量作进一步买卖,相当于股票二级市场)、JI(Joint Implementation,联合执行,即附件B所列发达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合作方式来完成义务)以及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与无义务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量贸易)。CDM机制是它们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整个《议定书》的第12条都是关于这一机制的内容。
CDM机制的理论基础就是所谓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可转移性,即由于全球大气是一个整体,那么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都是完全等同的。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以资金或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部分减少的排放量就可以作为该发达国家的贡献,计入其减排义务。在现实操作中,很少采用技术援助的方式,大多采用资金“援助”,而这种资金“援助”也基本上不是事前投资,而是事后支付。简单来讲,就是发展中国家首先建成了某个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然后将其申请为CDM项目,再将这个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因此,所谓的援助,其实就是赤裸裸的交易。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来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义务,据说是出于成本考虑。因为发达国家据说环保节能技术搞得好,已经没有减排潜力可挖了,如果再要求他们减排,那么成本太高。而采用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方式,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说穿了吧,就是有些国家不愿意在本国通过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保护地球作贡献,而非要采取这样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办。
如果我们忽略其这一机制在道义上的问题,即富国可以通过花钱来赎买其减排义务,那么这一机制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还是不错的。发达国家不再需要费大力气就可以完成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得资金技术,而与此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地球也得到了保护。这真是一个“多赢”的局面,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看起来美好的理论实际上往往是无法执行的,这一个也不例外。你想要出售减排量,就首先必须确认减排量,同时还必须确认其数量和品质,否则就无法将其市场化并作为一种商品来交易。问题的关键是,减排量本身其实是不存在的。
所谓减排量,就是指某种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或项目被实施之后,所导致的以上所列六种温室气体中的一种或多种排放量的减少量。比如说,某家工厂原来每年排放40万吨二氧化碳,在通过采取某种新工艺后,现在每年排放30万吨二氧化碳,这其中10万吨的二氧化碳减少就是温室气体减排量。
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只需要做一个减法不就确认了吗?可是请问,你如何证明该工厂现在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是30万吨而不是35万吨?它有没有可能伪造数据和能源消耗量来故意算出一个现阶段低估的排放量?你又如何证明该工厂过去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是40万吨而不是35万吨?它同样有没有可能伪造数据和能源消耗量来故意算出一个过去阶段高估的排放量?因为这两种办法都可以凭空制造出5万吨的减排量。
这还只是一种最简单的情况。如果按照《议定书》精神,所有“自然”或必将发生的减排量是不能作为完成义务的根据的,也就是不能出售的。比如说,该工厂采用新工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国家下达规定不再允许旧工艺继续运行,又或是因为旧工艺所需要的原材料已经停止供应了。那么,则该工厂采用新工艺后所减少的这1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即便真的存在,也不得作为减排量出售。可问题是,谁能搞得清楚该工厂到底是出于何种原因采用的新工艺呢?即便是能搞得清楚,又需要花多大的额外成本呢?
我们再来看一下目前数量最多,做得最普遍的水电站项目吧。水电本身是很好的能源,既绿色环保又方便控制,在电网中的比例非但没有上限,而且还可以尽量多一些。根据UNFCCC网站的统计,以水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占目前已注册项目数量的70.26%,总减排量的55.17%,是绝对的主力军。
水电项目和上面所举例的工厂节能项目不同,它们产生减排量的机理不一样。水电项目并不是依靠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为它自己基本上就不产生什么温室气体排放,而是依靠替代火电厂的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发电量,从而间接地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一个水电站并网发电之后,总可以带来两方面的效果,一是由于该水电站发了电,别的火电站的发电量就减少了,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下降了;二是由于该水电站建成以后,可能别的原计划要修建的火电站就不建了,因此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没有了。可是问题是,如何来估计这两方面效果的大小呢?比如在一个典型的中国电网当中,每时每刻都有成千上万座发电站在运转,你是如何确定该水电站所发的电是替代了这个火电站,还是那个火电站呢,又或者压根儿就是替代了某个风电站因而实际上毫无减排作用呢?就算它确实替代的是一个火电站,那这个火电站是烧油的,烧煤的,还是烧气的呢?所替代的发电量对应的减排量到底又是多少呢?你又如何能够得知该水电站建成之后到底会造成哪些原本计划中的火电站缓建呢,又或者说根本就不会有火电站因此而停建呢?如果有,那又应该如何来评估其造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呢?
如果这还不够让你挠头的话,那么你还要明白,整个计算的要点还不是搞清楚该水电站对过去的作用,而是要预言其在未来某年所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与其说是预言,不如说是瞎猜。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如此麻烦,所以UNFCCC开发了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下的数十个方法学来用于估算减排量。这些方法学其实就是一些数学模型,被用来往不同项目身上套,以便能估计出一个官方认可的所谓减排量,以方便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些模型的复杂度可以和金融衍生品计算模型相媲美。《泥鸽靶》一书的作者曾经提到过这样一回事。摩根斯坦利开发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并把它卖给了一家基金。过了几个月,这家基金的经理打电话过来问他买下的合约现在值多少钱,摩根斯坦利的人说不知道,给点时间让他们算一下。过了几天之后,摩根斯坦利的人不得不打电话过去承认,就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合约现在值多少钱。无独有偶,不光是局外人根本搞不清楚这些模型是如何计算的,就连局内人也经常搞错。而且更麻烦的是,这些模型从一诞生开始就在不停的修改,因为实在是很难做到精确,而同时它们又将用在从中国到巴西、从墨西哥到阿根廷、从埃及到尼日利亚、从印度到巴基斯坦的所有发展中国家身上,它怎么可能做得到呢?据我所知,应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两个模型,自正式启用以来,一个修改了7次,另一个已经修改了13次,而且还要继续改下去。
这就是它所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减排量很难确定。
除了这些模型之外,UNFCCC还公布了大约数十个各种各样的规则和辅助工具。除了用于帮助计算减排量外,还用于确认该项目是否是“自然”或必将发生的项目。同样地,这些工具也必须适用于从中国到巴西、从墨西哥到阿根廷、从埃及到尼日利亚、从印度到巴基斯坦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地区。这回更麻烦的是,数学模型可能还仅仅需要考虑客观物理因素,而这些规则就不得不与主观人文因素打交道了,而主观因素的差别可就大了去了。比如中国和印度的法律就不一样,而印度的规定又和巴西不同。就仅仅拿中国而言,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就有不一样的政策,而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又不一样,更不要说各地区还有自己的土办法,土政策了,而这些统统都对这个项目是否合格有决定性的影响。要适应如此众多,如此复杂,如此不一样的种种现实,这些规则和工具的有效性就可想而知了。为了适应这些现实,就只能把规则制定得泛泛而宽松。在执行过程中,几乎就相当于拿着宪法去判案。所以,UNFCCC不得不严重依赖于“人治 ”,依靠人来处理这种种不同的分歧。然而,在这方面事情同样极不乐观。
为了应付这种种复杂的问题,UNFCCC招募了一些机构来负责帮助它审查项目。然而,当这些机构的某个雇员面对着这么纷繁复杂的问题,又能有什么表现呢?一个身在柏林从来没有去过中国也不会说汉语的官员面对中国云南某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一个水电站的时候,他能搞得清楚这个项目的情况吗?他可能明白中国的特殊国情吗?更大的麻烦是他可能还要同时面对来自巴西的一个钢厂项目,来自印度的一个风电站和来自埃及的一个生物质,而这些项目都统统面临紧迫的时间压力的时候,他有多大可能性公平合理地将它们全部处理好?不要以为这个认证官很可怜,他其实一点也不可怜。我们都能明白的事,他会不知道?他其实心里非常明白自己根本不可能做到完全清楚,于是他其实也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求表面光鲜,不管内部是怎么一回事的。反正如果出了问题,他只要能洗刷清楚自己就行了。
这就是它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为适应不同情况而无法细化规则因而依赖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