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自由退出机制的积极意义---评林毅夫对“公社”的理论
【以下文章介绍了中国知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对中国1959-1961年农业大危机和大饥荒的研究及对于集体化组织成效得失的理论。他用博弈论来对之加以研究并得出非常有意思的观点。这个观点是:一个社会组织,尤其象针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组织,必须要让参与组织的各个个人有退出的自由,即每个组织中人都应该有退社自由,这样反而能够使组织更健康地发展下去。而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的那种用强迫命令的方式去维护组织的存在的做法,必定会使组织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直至组织消亡。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退出组织机制与制度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种在组织中某些人的“搭便车”行为,那种以自己的偷懒而依附于别人的勤劳得以生存的土壤。比如,一个10人的组织,其中有4个懒人,6个勤人,那么在6个勤人中没有人退出组织的情况下,这6个人就会增加更多的劳动去养活这4个人,如果6个勤人中有2个退出组织,那么就只有4个人去养活这4个懒人了,因此他们的劳动强度会加大。如果这4个勤人都退出,那么这4个懒人就没有人养活他们,他们只好不得不由懒变勤了。所以,促使组织中的“搭便车”者纠正他们的行为,从而促使一个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机制与制度,就是让组织中的成员拥有退出的权利与机制。而中国58年产生出来的“公社”,则是一种强制的东西,社员没有退社的自由与权利,这样,在公社组织中助长了“搭便车”行为,每个人都想比别人更懒,从而让别人来养活自己。这样的公社当然会长期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直至最终灭亡。毛泽东是坚持“人民公社好”的,他是强制维护公社存在的最终力量。但是,他尽管很精通辩证法,但竟然不懂得用“退社自由”来维护公社的健康发展,一味用强制力量去维护它的半死不活的存在状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遗憾。
由“公社”的退出机制引伸到另外一种退出机制,我们同样会得到相当有趣的结果。公有制据说是“全民所有制”,全民中的每个人都有份,那么,我们来按以上道理设想一下:如果全民中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退出自由,即全民中的某些人将他们在公有制资产中应有的资产部分退出来,那么,就会迫使这些全民资产经营得更好,因为,代理这些资产的机构与人如果不经营好这些全民资产,那么作为全民中的各个老百姓就会撤资,从而使这些代理人没有资产可以经营,他们就会失去因经营全民资产所获得的特权。而现在的问题恰恰是:老百姓不能撤资,他们没有在全民所有制中撤出属于他们那部分资产的权利,他们的这个基本权利被特权集体强制代理了。也许有人说,那是不可能的,是绝对不行的,因为如果这样,全民所有制就灭亡了,社会主义制度就灭亡了,因此这是绝对不容许的。但是,他们的这种观点与主张,与当年极力维护那个半死不活的“公社”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他们也是不懂得辩证法,他们虽然以维护公有制为主观出发点,但实际上是在破坏公有制,因为他们根本不懂得用前面所说的退出机制来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辨证原理。
最后,根据上述原理我们不难知道,重新建立农业组织、重新集体化以取代“单干”并非不可以,关键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由权利,尊重他们的退社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愿意入社,才会愿意重新组织起来。那种想用“公社”的办法再次强迫农民集体化的做法,不过是另一次更加愚蠢的做法而已。――黄焕金】
关于中国1959-1961年农业大危机和大饥荒的研究
如果说家庭耕作制度优于集体耕作制度,那么又该如何解释中国1958年以前农业集体化运动在生产效率方面取得的成功?以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衡量,国际经济学界的多项研究表明,1952-1958年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都比较高,表现出轻微的上升趋势,而1959-1978年间一直处于比前一时期达到的总要素生产率指数低20-30%的水平,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才显著上升,到1983年时已经恢复到1952年的水平。1959-1961年中国农业发生大危机,饥荒波及全国农村,因饥荒死亡3000万左右农村居民。由于种种原因,对这一重大问题经济学界长期保持沉默,80年代以后国外经济学界才开始有所研究,但是局限于以下三种解释:三年自然灾害;人民公社内部管理不当加外部政策失误;公社规模太大造成社员劳动缺乏激励。林毅夫教授以经验资料检验了这三种假说,发现这些假说都与经验事实不符,上述原因不是导致此次农业危机的主因。
林毅夫教授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了这场大危机。农业生产天然具有时间上的季节性和空间上的分散性,农业生产活动不可能集中于一个时点或地点上,而且包括连续从一种类型的农活向另一种农活的转变,而且由于它依赖单个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对湿度、气温和其它气候条件做出迅速决策,要对农业劳动者的劳动进行密切的外在监督是成本极高的,以致于不可能实现。因此,在一个农业合作社中,外在监督一般是非常粗的,大致接近于没有外在监督的状态。对农业劳动的外在监督十分困难,一个农业合作社或公社的成功,只能依靠社员间达成一种“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协议,在此协议下,每个成员承诺提供同他为自己劳动时一样大的努力。但是,这种自律合约只有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下才能维持。在一个合作组织里,如果成员拥有退出的自由,那么该合作组织的性质就是“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的,如果退出自由被剥夺,其性质就变成“一次性博弈” (one-time game)。
在1958年以前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农民退社的自由受到相当的尊重,农业集体组织的性质是重复博弈的,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呈上升态势。当时政府虽然积极动员农民加入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但是,自愿原则总的看还是得到了很好的维持。然而,从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这种退出权被剥夺,农业集体组织的性质因而演化为一次性博弈,自我实施的协议无法继续维持,集体组织中的勤勉的成员无法通过行使退出权遏制其他成员的偷懒行为,惩罚变成不可置信的威胁,结果必然是农民劳动积极性下降,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滑坡,酿成现代社会十分罕见的大灾难。生产之所以会滑坡,是由于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最终取决于自我实施的协议,每个成员都允诺对自己进行管束。但是,只有当集体组织成员在其他成员不履行协议就有权退出这个集体组织时,自我实施的协议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一部分集体组织的解体犹如集体化运动的安全阀,它使自我实施的协议的潜在违规者认识到履行协议符合自身利益,偷懒将受到集体组织解体从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惩罚。但是,热心于集体化运动的政治领导人受到集体化运动初始成功的鼓励,对一些人退出集体组织做出不同的理解,视这些人为集体化运动的破坏者。为了防止其它集体组织进一步走向瓦解,并提高全国的集体化水平,强行剥夺农民的退出权,于是集体化从一个自愿的运动变成一个强迫的运动,安全阀被取消。如果集体化运动性质的变化是渐进的,则农业绩效的变化也会是渐进的;如果这种变化十分迅速,则破坏性的农业危机,如1929-1932年的苏联和1959-1961年的中国那样,也会迅速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