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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摘 要:“两个提高”是我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两个提高”的提出,有着科学的理论依据。“两个提高”贵在落实。  关键词:“两个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的能否巩固,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中共十七大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下简称“两个提高”)。“两个提高”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也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
  一、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紧迫性
  (一)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过大。
  第一,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合理。首先,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90年代以来,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过度倾斜的现象,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却持续下降。就是说,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居民所分享到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减少,而资本收益和政府收入所获得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增加。从1995年到2007年,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1.2倍[1]。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地向政府倾斜,使政府积累了大量财富,但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由于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居民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没有基本保障,人们不得不把有限的收入长期用于积累储蓄,削减消费支出,大大降低了生活的质量。
  其次,不同企业、行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国有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对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工资外收入渠道多,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化公为私的现象仍然存在。
  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管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垄断市场,获取了高额垄断收益,并通过各种形式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2006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垄断行业收入普遍畸高已是社会共识,分配不合理引起了自上到下的普遍忧虑。还有,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很多事业单位既享受行政机关的福利,又享受企业化管理的创收机制,收入分配随意性也比较大;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存在制度缺陷,一些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能按时扣缴,而一些不靠工薪的高收入者往往存在征管漏洞等。
  最后,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扩大,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同工不同酬现象以多种形式存在。在非国有企业内部,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相对较低,因而出现了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分配不公平。第二,收入差距过大。由于上述存在的分配不合理,导致了我国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拉大。首先,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过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造成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从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来看,1985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为1.74∶1,1995年拉大到2.47∶1,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3.23∶1,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33∶1[2],这只是城乡直接收入的差距,如果加上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城乡差距可能达到1∶5,甚至1∶6,而国际上城乡差距一般不会超过1∶2[3](37)。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已达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其次,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过大。贫富差距通常用基尼系数来反映。改革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迅速提高,已经大大突破了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城市居民抽样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529,人均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561。20%的最高收入人群占全部收入的54.58%,而20%最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仅为0.79%。从人均家庭收入来看,20%的最高收入组占有59.35%的全部收入,而20%最低收入组所占比重仅为2.69%,高低收入比为22∶1[3](P37)。
  最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200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排在前5位的均位于东部地区,排后位的均位于西部地区[3](P37)。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目前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过大,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化改革,将关乎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命运。
  第一,它关乎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的重要目标,而社会公平正义与否,是能否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社会和谐的关键,其中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公平,是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居民收入长期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诸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大大低于资本、管理的收入分配比重,导致社会出现了极为不公平的情况,劳资矛盾突出,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地拉大,从而造成两极分化,导致社会隐患。一项对当前工资的满意度及工资差距等问题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达96.5%;认为国有垄断行业工资差距最大的占73.5%[4]。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需要,也是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二,它关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命运。分配不合理迫切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和纠正现实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中的疏漏,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履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使低收入者获得扶助,使高收入者得到调节,以避免因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少数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的现象愈演愈烈。迫切需要强化城乡公民平等参与分配,并调整经济政策等措施,去构建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加以重视,任其蔓延的话,就很容易陷入像拉美等许多“福利国家”的拉美陷阱里。那些国家在初次分配由于丧失了效率和公平,从而出现了大量贫困和失业人群。这时,政府为了获取选民支持,出台许多超出发展水平的高福利政策进行二次分配。实行高福利,但高福利就要高税收,结果造成很高的财政赤字,出现频繁的财政和金融危机。许多国家的发展道路已证明此路不通。
  二、两个提高“提出的理论依据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两个提高”,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我们以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两个提高”的提出有着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但经济发展主要是靠投资、出口拉动,而不是消费拉动。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率持续偏高,消费增长缓慢、消费率偏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一直处于乏力状态。这是国民经济不协调、不均衡的表现之一。
  我国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6年世界平均消费率为6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8%,我国不到50%。2000-2007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终消费增加额与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之比)从63.8%下降为39.7%[5]。理论和实践证明,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难以保证宏观均衡和稳定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过低。我国居民收入长期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没有能够伴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受益。1990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增加了7.7个百分点。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6](P25)。只有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使居民收入有较大程度的增长,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和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既增加了居民收入又抑制了出口,又使得百姓有钱消费,推动经济增长,使经济增长处在投资、出口、消费的协调拉动中,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内在的有机统一
  第一,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准则。众所周知,任何社会财富都是人们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价值是劳动的凝结,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承认,仅有劳动力,没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同样也创造不出商品,创造不出价值。土地、资本、管理、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都是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它们在价值的创造中都起了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又由于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出现了相应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的这种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让渡不可能是无偿的、不计报酬的。因而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则,凡是参与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不管是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都应当参与分配。另外,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而这也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因此,市场经济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通则,其它的分配方式都要以此为前提。
  第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突出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在工业经济时代,由于技术进步主要体现在机器设备上,资本收益率远远高于劳动收益率,资本对劳动处于支配地位,因而人力资本的价值无从体现。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和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地增强,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的科学技术应用能力日益成为生产力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根据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因素进行了系统的经验研究发现,人力资本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劳动者不但是作为原始劳动的纯体力的所有者,而且更重要的还是具有知识与劳动技能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期,美国经济学家H。P道格拉斯和R。索洛在用统计方法衡量美国的生产函数方面取得了突破,“他们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在某种微妙的意义上劳动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每增加1%的劳动所增加的产量三倍于每增加1%的资本所增加的产量。(美国工资占国民生产值的大约3/4,而剩下的1/4大致为财产收入的份额。约等于工资的1/3)”[7](221)在这种情况下,在生产中,以表现为资本的机器设备和劳动的地位就会逐步发生变化,拥有技术和知识的劳动的地位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时,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素投入,在现代生产过程中,其贡献也就表现得越来越大,因此,人力资本不但应该与土地资本、金融资本等物质资本一样,有权分割一部分利润,而且也有充分的理由获取比其它生产要素更高的利润。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为我们在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为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政治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还只是为我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但要把这种可能转变成现实,这就必须靠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把这种可能转变成现实提供了政治保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其分配方式是单纯地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等同于工人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把劳动力作为资本来看待。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是补偿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的,主要用于生活费用的开支。如果一个劳动者仅仅是靠领取工资为生,那他只能停留在生活的温饱阶段。如果想有点积蓄,那只能是通过人为地减少本来就不充裕的生活资料的消费或者人为降低生活水平的质量来达到。所以让劳动者只拿工资,他们是永远实现不了富裕的。要想使劳动者真正地实现富裕,必须把劳动力作为资本看待,并使之投入生产,让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对利润的分配。又由于它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殊部分,在价值增殖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利润的分割中,劳动者应该获得较大比例的利润。而这种要求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有条件可以自觉、主动地把劳动力作为资本,作为投入的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并且自觉地突出人力资本在财富创造中地位和作用,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突出人力资本在剩余分配中的作用。因此,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既体现了共产党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也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
  以前,我们在理论上虽然也要求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但这种结合只是一种外在的、机械的结合,而不是内在的有机的统一。即我们常说的,在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领域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在理论上否认在非公有制领域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因而在实践中就导致了贫富差距不合理地拉大。造成这一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敢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准则,二是不能正确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对分配的内在要求。其实,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者是内在有机地统一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分配准则,其它的任何分配方式都要以此为前提;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突出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要求劳动这一生产要素获得比其它生产要素更高的利润,这就为我们在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则为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提供了政治保证。这样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实现了内在的有机的统一。即,不论是在公有制领域,还是在非公有制领域,都要贯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内在有机统一的原则,而不能再机械地认为公有制内部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领域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了。这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这个创新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按劳分配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形式和环节从而实现两者的内在有机统一的。
  (三)“两个提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改革发展的成果由劳动人民群众共享。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不断加快发展仍是首要任务。但是,我们追求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从根本上说,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共享。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而一些百姓却没有感觉到经济高速增长给自己带来的明显好处,没有享受到社会财富增加带来的生活变化,特别是没有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阶层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影响了百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两个提高”,有利于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加广大劳动者收入,维护劳动者权益,从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劳动人民共享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并不否认,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提高。但同时由于多种现实的原因,收入分配的差距却在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为了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两个提高”是切实可行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从而缩小与高收入者的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两个提高“实现的主要途径”
    两个提高“贵在落实,其实现途径探讨如下:
  (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国民收入由居民收入、企业(或集体)收入和国家收入三部分构成。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于调整居民、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居民个人和家庭适度倾斜,也就是降低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比重,相应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和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第一,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政府要通过综合改革,如工资、税收、公共财政等的改革,降低国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比例,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例如,要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要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的专家认为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人民币都是完全适宜的[8]。
  第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收益,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在西方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比重可以仅次于薪资收入。党和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老百姓依法从事实业投资、金融投资和不动产投资,以获取资本要素的增值收益;鼓励人们在自主从事劳动获得收入的同时可以发展财产收入。政府要保护人民群众的保障性投资,同时也要鼓励人们在进行保障性投资的基础上进行积累性投资,并给予政策和税收上的某些优惠。
  第三,提高劳动者的转移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转移支付是公共财政制度的运行基础,是公共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转移支付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的支付和补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提高受益人收入水平,带动消费、储蓄和投资的变化,进而对国民收入水平产生乘数效应。尤其是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支出,对低收入者更加有利,有助于减少贫困并提高人口质量,保证国民整体的高福利水平。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学生、学龄前婴幼儿及无保障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贴,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第一,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正常增长的关键,是政府应出台一个相关规定,给增长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这个比例必须考虑到物价上涨、企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据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的实际情况,确立调整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地增加。为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就要建立一个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即企业内部的劳动工资不应只由企业主单方面说了算,而应该步入一条科学、合理和平等的形成轨道,通过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共同协商来确定。以集体协商为标志的共决机制,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被普遍采用的工资形成机制。要通过各级工会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在培育协商主体的方式上,努力推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集体协商的共决机制的核心目标是要找到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均衡点,关键措施是要实现企业的内部调节机制与外部”三方协商“机制相配合。通过政府、企业、工会组织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可以在符合三方基本利益的框架内化解工资水平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异议,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工资调整方案,使工资水平调节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
  第二,进行工资立法。有人担心,有了制度,如果企业不执行怎么办这就必须进行工资立法,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改变目前企业分配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收入分配过度向企业领导层和资方倾斜以至职工的劳动报酬偏低的情况。在我国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的难点在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相对富裕的国家,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力阶段性供过于求,造成就业困难,劳动力价格始终难以上去。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那么,劳动报酬很难提高,工资水平可能下降到低于国家生活保障水平。因此,必须依靠法制,强制性执行和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建立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调整幅度要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要与GDP经济增长幅度大致持平。
  第三,严格劳动执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只有严格劳动执法,才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例如,使劳动工时和劳动强度符合国家的规定,使八小时工时制落到实处,使加班能够得到合理报酬,减少恶意欠薪等现象。通过法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实行最低工资制和最低工资随物价上涨、经济发展不断调整的机制,防止一些企业经常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常规性的工资标准执行的现象。
  第四,不断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合理调整初次分配结构和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多年来,在工业化推进过程中,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向工业和城市倾斜,尤其在初次分配领域,农民的初次分配权受到侵害。为改变这种现状,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尽快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如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全国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公共信息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要完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切实保证种粮农民劳动报酬的提高。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规范国有垄断行业的初次分配,抑制其收入非理性过快增长。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垄断、激励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措施,对国有垄断行业宏观管理调控不到位,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不合理地流向少数人、少数行业,导致了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拉大。目前,应着重考虑如何完善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要加快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未禁止的垄断行业,逐步消除其垄断优势,使其利润逐渐与同类其它行业的利润持平;要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要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可试行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限高封顶的办法。
  第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增加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如前所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的,但是,它又与人力资本价值的大小密切相关,人力资本的价值越大,劳动获得的报酬才会越高。因此,必须提高劳动的质和量,提高劳动力中的人力资本含量,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这就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发展教育,特别是提高教育质量,使得新增劳动力有更高的人力资本含量,同时对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的劳动力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从而使其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率和劳动报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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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瑜。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33∶1[N]。科技日报,2008.08.29(3)。
  [3]潘华实。当前我国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表现[J]。经济研究参考,2006,(09)。
  [4]徐经胜。垄断行业需要“最高工资标准”[N]。证券时报,2008-04-26(A8)。
  [5]杨英杰。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是当务之急[N]。上海证券报,2008-5-28(B7)。
  [6]金碚。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盈利能力与竞争力[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7][美]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卷[M]。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8]周子勋。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势在必行[N]。上海证券报,2008-07-24(A6)。
  (作者简介:文洪朝(1966—),男,山东济宁人,法学博士,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作者:文洪朝 来源:《齐鲁学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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