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8-9-22 16:36 
wzwswswz 真的该好好学学逻辑学!
第二课,不要把普遍概念当成集合概念。
人民本身是一个集合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一个普遍概念。
经济形态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是各种具体的经济形态,而不是你说的国家!
与此相对应,定义中的“人民”(非政治学的)也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就是各个具体的经济形态中的人民。
具体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形态,人民即可以是作为全体人民集合的集合概念,也可以是由人民中的各个小集合(例如工人、农民、奴隶等等小集合)为分子的普遍概念,它的外延就是每一个具体经济形态中的人民的小集合。
因为天鹅是一个普遍概念,“这个湖里的天鹅是白色的”的成立条件又比较通俗易懂,因此,选择这个例子来说明“人民可以自由地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的成立条件必然要求将其中的人民作为普遍概念来使用。
由此可知,我的“同理,在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下,人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能否成立,不是取决于这种经济形态下有没有人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而是取决于这种经济形态下有没有人民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中的“人民”就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不是人民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人民中的各个小的集合。
因此,你的“在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下,‘人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能否成立,主要是取决于这种经济形态下大多数人民可以自由地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而不是取决于这种经济形态下少数人民是否可以自由度使用生产资料进行谋生。”就是把这里作为普遍概念的“人民”当成了集合概念,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退一步讲,即便作为集合概念,那么,在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下,人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能否成立,也要看决定这种经济形态性质的人民中的绝大多数是否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来进行谋生。
例如,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性质的人民是奴隶和奴隶主,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人民。因此,看奴隶制经济形态下的人民是否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关键就是要看奴隶。而在你看来,奴隶仅仅是奴隶制经济形态下决定这种经济形态性质的人民中的极少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