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石 发表于 2018-9-27 21:24 
你还不知道那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吗?
有权利是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的必要条件。
我们来回顾一下我们的讨论——
你:大前提:有一定民事权利的公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谋生
我:当然要有权利,但权利就一定是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吗?除此以外,其他的都不是权利?
你:自主使用生产资料,只是权利之一。
我:所以,你不要用有权利来证明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因为有的可以只是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所阐述的观点实际就是:“有一定民事权利”中的“一定”是泛指的,并不包括所有的民事权利,也不专门包括“自由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
因此,有一定民事权利的人可能有自由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也可能没有这项权利。
因此,有一定民事权利的人可能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也可能不能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因此,有一定民事权利的人并非都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针对我的发言,你在222楼说“有权利,只是行使权利的前提。例如罪犯,关在监狱里,他能像自由人一样到某个企业工作吗?”
你这实际上也就是你说的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于是,我在226楼回复说:“
那是没有权利(必要条件)就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而不是有权利(充分条件)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所以,你从有权利而得出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完全就是错误的。”(226楼)
这里的“
那”是第一句的两个分句的共同主语(第二分句承前省略了“那”这个主语),其所指的当然就是你所说的罪犯的情况。
因此这两个分句完整的表述应当是这样的:
“
罪犯的情况是没有权利(必要条件)就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罪犯的情况不是有权利(充分条件)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
现在请问:罪犯的情况不是“没有权利就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吗?罪犯的情况是“有权利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吗?
再请问:“没有权利就不能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这句话不是在表明权利是必要条件吗?“有权利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这句话不是在表明权利是充分条件吗?
如果你承认有权利未必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那你的“有一定民事权利的公民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谋生”不就是把有权利当成了可以自由使用生产资料的充分条件了吗?
所以,我226楼的结论就是,“你从有权利而得出就可以自由的使用生产资料,完全就是错误的。”
明明你自己把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却还要反咬一口,真是无知而又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