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桥西区的刘先生向该市12315热线反映,他和家人在某汽车销售店看好了一辆标价6万元左右的家用轿车,当时全家人都感觉汽车的外观、性能各方面都不错,而且价格也很实惠。由于销售人员说现在没有现货,可以预订,让刘先生交付了2000元,并给刘先生开具了定金的收据条。第二天,刘先生出于个人意愿不想购买此款车型,当他向商家提出要退还2000元定金时,商家说其本身并没有违约,所以定金一分不退。
“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
因此,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是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全额返还定金,无法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
编辑提示:预付现金时要慎重,要弄清“定金”和“订金“的含义,看清自己交纳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另外,在购买像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时,与经营者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书面内容。如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另有补充或约定,不能只听商家口头承诺,一定要做书面约定,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记者王英献 侯延辉 通讯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