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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为什么“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私产了?”

张五常 经济解释三中关于私有产权结构中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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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11:12:00

张先生这句话,从法理角度来说,是存在问题的:

1、“私产”,实际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而不仅仅是转让权。承认私人股份的同时,实际也就承认了私产。张先生实际并没有弄清“私产”,也许是在故意混淆概念。

2、两家国企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仍然不存在“私产”。问题的关键并非股份的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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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12:57:00

斑竹分析得好清楚

阅读 经济解释时 前几章还好 讲到产权结构和和约安排时 不知是张先生中文的表达问题还是我的水平有限 觉得有点拗口和晦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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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23:41:00
我不太同意2楼的分析,这可能是经济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的差别吧。在经济学看来,不可转让的产权一定不是真正的产权,好比农民手中的土地一样。可转让、可买卖是真正产权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可以证明,如果产权(不管何种权能)不能自由转让,那么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所以从这个功能上说产权是不完整的,非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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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2 00:10:00

nie版主:

1、从法学角度来说,转让权应是四项权能中处置权的一种,实际也就你所说的经济学上的真正产权。但我们讨论的话题不能离开张先生的命题,即股份转让权与私产的关系,而不是激励作用等问题。

2、关于私产命题,实际上是所有权的性质问题(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可以说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里,对于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些也可以转让。股份转让权与私产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张先生的问题也恰恰在这里,他转移了方向,实际上犯的是逻辑学上偷换概念的错误(也即诡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0:1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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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2 20:49:00

法定产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所不同,这是其一。

即使从法学角度来看,“转让权”也可以视作完整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可转让的产权一定是不完整的,但可以转让的产权并不一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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