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位版主都违反了逻辑上的同一律。请注意,楼主问的是张五常的“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私产了?”。这是股份转让权与企业私产的关系问题,而非私产要件的完整性问题。
2、张三李四版主说,法定产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所不同,那么请问你们所谓的经济学上的“私产”的定义是什么?按照张五常的逻辑,对于国有资产就成了:有转让权的是私产(不是国家财产),没有转让权的是公产(是国家财产),而不是私产了。那么,两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国有股转让),就完成了:公产就转为私产了。显然是错误的。
3、私产即是私人财产所有权,有转让权的是私产,没有转让权的同样还是私产。“属性”不等于“完整性”,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不能混为一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21:49:2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