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纳入征税范畴的限售股包括三部分:一是股改限售股;二是在2006年股改完成后,进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所产生的新股限售股;还有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部委表示,限售股转让征税是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