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
征税标准:田亩
赋税制度:齐“相地而衰征” ——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
鲁“初税亩”——按亩收税
两汉
征税标准:人丁
赋税制度:编户制度(同时是行政管理制度)——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田租、人口税、更赋、附加税)和徭役、兵役、杂役
北魏
征税标准:人丁
赋税制度:租调制——均田制下的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租调。租,田租(谷物);调,户税(帛或布);庸,“民年五十,免役收庸”(纳绢代役)
隋和唐前期
征税标准:人丁
赋税制度:租用调制——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可以纳绢或布直接代役
唐朝中后期
征税标准:人丁和田亩
赋税制度: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北宋
征税标准:人丁、田亩
赋税制度: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重新丈量土地,按每户占有土地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地主也统统如此)
明朝
征税标准:人丁、田亩
赋税制度:“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役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清朝
征税标准:田亩
赋税制度:地丁银制度——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即位后,“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发展趋势总结
——税制逐步完善,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1.
税收内容与形式逐渐固定,并不断完善:表现为税收种类由繁多到逐渐减少,由不定时转变为基本定时,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
2.
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向以田亩为主转变:表现为人头税在赋税中的比例逐渐减少直至被废除;服役的强制性渐渐减弱:表现为由必须服兵役、徭役,到一定年龄下的以庸代役,到不限年龄的以庸代役,以及以银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