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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四)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1、合作方式

关于发行人(即“泰林生物”)的技术。发行人与与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正大青春宝药业等开展技术合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上述公司共同研发的内容,发行人投入情况,研发成果情况和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扣除相关合作投入资金外,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析:该类问题在智莱科技、上机数控案例中均有提及。问询重点在于披露研发投入情况、双方就合作开发成果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约定情况,以泰林生物的“气相过氧化氢监测装置”为例,专利申请权由双方共享,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

2、知识产权纠纷诉讼

发行人(即“迈为科技”)报告期存在几起诉讼纠纷。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各期因被宣告无效和正在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的种类、主要使用范围和涉及的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

(2)知识产权纠纷目前最新进展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发行人对专利等进行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析: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问询问题,此处不赘述。】

(五) 董监高相关的诸如竞业禁止等问题

发行人(即“迈为科技”)拥有1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1项外观设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剑、副总经理施政辉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连建军均曾任职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2)列表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员工曾在该公司任职的人员情况,所任职务及期限、主要职务职责及承担的研发项目、工程项目情况。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成果。

(4)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商标和技术是否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的商标和技术的情况,以及对应的产品销售金额与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析:该类问题在爱朋医疗案例中也有提及。问询重点在于重要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及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开办专业设备制造业企业需要行业的技术与业务沉淀,因此发行人团队往往来自大型企业,那么此类问题就较常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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