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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7
20%退票费逃不脱:从法律视野解读火车退票费


来源:中经网

从今日起,春运火车票价格开始上涨,即便如此,仍然是"一票难求"。不仅买票难,退票也难。排队不说,光这一个20%的退票费你就逃不脱。

过去,火车票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这些规定来源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仅此一项,铁路部门收取的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此间,曾有人就此事对薄公堂。最著名的一个案子是:2004年5月20日,西北政法学院的大学生喇成霖在西安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票价为2.5元的火车票,因临时有事退票,被火车站收取了2元退票费,占票款的80%。喇成霖一纸诉状将西铁分局告上法庭,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鉴于退票费引起的不满日益强烈,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退票收费标准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每10元收2元与每10收20%有多大差别呢?也就一个四舍五入而已。即便这样,铁路部门似乎已经下了很大决心,特意强调了一番。

然而,铁路部门的这种变通,远未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关键在于其收费与现行相关法律相冲突。乘客购买了车票,就与铁路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既然这样,就应该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很显然,只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部门就不应该收费。

至于时间怎么约定,取决于乘客与铁路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铁路部门不给你"约定"时间只管收退票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2003年1月6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其中提到"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但是,迄今为止,由于铁路部门自身的原因或者天气等原因导致的晚点,退票往往也收费。1月17日,春运进入第四天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大雾或降雪天气,交通部要求,对于天气原因造成班车延误并要求退票的旅客,必须免收退票费。但是,笔者虽多方努力,也未能找到铁路部门对这个建议的回应。

其实,即便是根据《铁路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退票收费也是不合法的。《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很显然,列车晚点后,旅客将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乘车,铁路部门理应"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部门特别强调,春运期间火车开车前6小时内不办理退票,印有"团"字字样的外来工团体票不退票、不改签。这样做也是不妥的。依法退票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且,《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也规定:"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另外,关于退票时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也不合理,因为这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陈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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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7 15:48: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7 11:20:00的发言:
20%退票费逃不脱:从法律视野解读火车退票费


既然这样,就应该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很显然,只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部门就不应该收费。

如果因自然因素、运输企业自身问题引起的旅客退票不应该收取退票费,我觉得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是旅客个人因素使其退票,这应该是合同的一方单方面违约,应该为这种违约行为付出费用,收取退票费应该是合理的。尽管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但也可能影响了铁路的销售,而且售票过程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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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3 15:48:00

退票可以视为违约,售票过程是有成本。只是这20%标准的制定依据是车站单方制定的。可以视为垄断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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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 21:46:00
铁路部门可以误点,我们误点只有白交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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