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leigz 发表于 2010-1-16 22:15 
109# 天涯诗客
效用在谈判的过程中只起一方面的作用,取得的代价(即劳动)起着另一方面的作用,。不同的谈判结果决定着不同的边际效用。
看来P兄是在平常的表述中忽略了不该忽略的东西.你总好说价格决定边际效用.但现在通过我们前后相续的对话,你说效用在谈判过程中只起一方面的作用.我不知道你在这句话中只用效用二字,而后面却用了边际效用四个字是有意还是无心.但我要指出的是,效用也好,总效用也好,边际效用也好.意思虽有不同,但是,它却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我们进行某种效用判断,必然会导致这种判断的总效用和边际效用的存在(实际消费之前是预期).不管这个价格出现没有出现.只不过是,我们这个效用判断是随着相关条件的变化而调整的.那么这也就是说,最终价格确定之前有边际效用,之后也有.只是,此边际非彼边际.
所以,你说价格决定边际效用,不能说不对,但是,却不完善.尤其是当大家讨论初始价格的决定时,如果你要不加区别地依旧坚持使用这种说法,将会造成很大的误解.
很明显,最初的边际效用决定着最初的价格,而这个价格随后又带来新的效用判断,而这种新的效用判断又将会在人们的后续相关交换行为中导致新的价格.以至无穷........这种效用判断的波动越小,对价格的影响也就越小.显而易见,此价格亦非彼价格.
我们应当把效用判断,价格放在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中去考察.而不能随意地截取一个片断.从而下断言谁是决定者.
效用判断-----价格-----新的判断-----新的价格------再判断------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