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释义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一直以来,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问答、《登记须知》等系列自律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
一是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此次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的举措之一,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监控及自律处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
二是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公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透明度,为机构合理展业明晰标准,有助于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守住行业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促进优胜劣汰,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当前,部分机构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增加了自身登记时间成本,也占用了有限的审核资源。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与专业性要求等,为内部治理稳健、配备专业团队并存在切实展业需求的优质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展业空间,有助于改善行业构成,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对长期市场规范运作积极效果明显。协会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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