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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死刑不等同于自卫,与正义的战争也不可同日而语。社会总是强调理性的,从生命权的角度讲,不能简单地将死刑合理化。死刑不论作为什么手段,在阻止人类犯罪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更无助于消除各种恶性犯罪。死刑牵涉到生命伦理的议题。赞成死刑,抑或提倡废除死刑,无论从法律、宗教、道德哪个层面来讲,其中的“生死结”,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质疑。人是生命的一种载体,但人的理性与理智,毕竟有别于其他生命。仅从生存的角度来看,在人类最初的潜意识中,多少还存有动物性心理。从一开始的合伙复仇,到后来五花八门的死刑实施,时不时体现出人类自身文明的两难境地。死刑的意义,并不能对人类最终的生命价值作出最理性的评估。也就是说,死刑从来就不是人性最完美的体现,更多的是以一种不顾理性的绝对方式,表达了对恶的复仇以及对生命的轻篾。以“正义”的名义处罚人,其实也是一种被掩盖了的不义。在西方,历史上教会、教派、政治集团、党派、民族对所谓“异端”的宣判,曾导致无数科学家、先进分子、大众精英、平民百姓葬身冤海。而这些死刑的判决,往往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并声言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加以实施的。布鲁诺何尝不是这样,教会对他就是以宗教裁判所的名义获得审判之权的,而希特勒则是通过国家机器对犹太民族推行疯狂的司法迫害。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将其视为社会公敌,必欲除之而后快,这种做法在有完善狱政制度的国家,难免会有“不正义”或“使用武力”之讥,其本质是简化了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当代刑学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以剥夺罪犯的权利来取代痛苦折磨,从对肉体的惩罚转为对其精神上的改造,罪犯不再是社会大众弃之惟恐不及的“恶人”,而是一个有理性的、可改造或可赎救的正常人。生命不是任何一种高尚目的的手段,更不是看客们的“玩物”。于是不断有人提出,以“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来取代死刑,其效力几乎同等,而且还可消弥人类“以眼还眼”长久已然的报复心理。在2000年4月间,台湾地区一个名叫“信望爱”的全球资讯网,在网上就“废除死刑”这一主题进行了投票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28%的网民反对废除死刑,有24%的网民赞成废除死刑,有42%的网民赞成“有条件的废除死刑”,即“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这项调查有没有权威性不得而知,但至少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死刑并不抱多大的信心。死刑的历史不算短了,恶性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减低,现代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报复犯罪,而是应当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
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了。争论的一方,虽有着“威严”和“正义”,不免飘散出一点血腥味儿;争论的另一方,虽有着“宽松”和“理智”,却不乏人道和人性的温情……从1988年起,已有67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有14个国家在刑法上废除了死刑,另有24个国家事实上已有10多年未曾执行过死刑。1999年4月,联合国有关组织通过决议案,要求所有会员国暂停死刑,并追求死刑的完全废除。决议案毕竟是决议案,各国ZF还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死刑作出了自己的解释。2000年4月27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指出:中国保留死刑。死刑只适用于那些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但中国对死刑的实施十分慎重,中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死刑案件不仅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还要有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才能给予确定。尽管如此,中国却是世界上首倡“死缓”的国家。而在美国,1999年,美国天主教的主教们在受难周前夕发表了一项有关废除死刑的声明,其理由是“我们反对死刑,不只是为了那些犯下恐怖罪行的加害人,而是为了它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影响。对死刑信赖度的增加,将势必毁灭我们每一个人。同时,它还是对人类生命越发不尊重的一个预兆。”由于国情不同,历史背景又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于死刑的或留或废,各国存在着政治、社会、文化、观念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因素,一时难以律同。但有一个事实是,当今各国对死刑都持有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而更加接近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电椅、枪决、注射),以尽量减少死囚在肉体上的痛苦,这不仅得到法律人士的普遍认同,各国的政治家们也不再我行我素,社会趋向“轻刑化”的做法越来越明显,而传统中“以命偿命”的观念正日渐式微。尽管在这个世界上,全面废除死刑的道路还十分遥远,但废除死刑,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更是捍卫生命尊严的一种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既然死刑对恶性犯罪并无真正的遏止作用,与其这样,还不如让那些罪犯在漫长或有限的终生监禁中,真诚地对着灵魂自我忏悔。尽管这并不能洗刷他们身上的罪孽,但让他们感受一次同类对自己的宽恕,无啻于是对生命和文明的一种拯救。
(六)
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处十二名第三帝国的要员绞刑。十五天之后,凌晨1时11分至2时52分,除缺席审判的伯尔曼和行刑前一天深夜自杀的戈林之外,其余战犯在监狱体操房临时搭建的三个绞架上被处决。这应当说是一次秘密处决,当时只有四十五名目击者在场。这与生发此文的这几张老照片上的情形大相径庭,或许正好坐实了李敖讲过的那句话“现代派偷偷摸摸”,而鲁迅笔下的阿Q先生,恐怕再也无法在那里眉飞色舞地吹嘘什么“你们可看见过杀头么”之类的话了。然而,就当死神在这些曾经显赫一时的战犯身边转悠时,第三帝国的外交部长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在听到宣判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死刑……我连写回忆录的时间都没有了。”在绞刑架下,他又说出了“宽恕我的灵魂”之类的话,最后的愿望竟是“我的祖国恢复统一,为了世界和平,东西方能和睦相处”……假如这不是出自一个罪大恶极的战犯之口,我几乎就要相信这是一个神话般的预言,几十年后的东西德统一竟有幸而言中。可见,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在临死前讲的都是人话,这诚实而又近乎凄美的忏悔,现在的人若再想起他,还有什么不可以饶恕的呢?不妨再大胆地设想一下,如果当时对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执行的是“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的话,他写出的回忆录对后人、对生命、对世界是否更有其反思价值?既然大自然创造了生命,而生命中又有了人,任何强行终止生命的做法,总有点那么不尽如天意和人意。据说,伦理学中有一个多年未解的著名论题,即:为了全人类的幸福,心须将一个婴儿扼杀在摇篮里。这个难点的关键所在,就在于人类的幸福若是建立在一个幼小生命不复存在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幸福”又将是一种怎样的幸福呢?这虽与一个罪人之死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否处死了一个罪人,就可换取我们心灵上的真正安宁?其实,只要我们去战胜对邪恶的恐惧,并学会宽容,人类的文明才有真正的希望,因为人毕竟都是受教育的产物。所以,“只要不再杀人(包括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这句话是法国人马丁·莫内斯蒂埃说的,一直让我感怀不已。尽管我不是一个基督教徒,但仍想对这位严肃的人类史学家说一声“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类自己,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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