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强 发表于 2010-1-18 15:1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0-1-18 14:45 
还是的了.这正说明你的所谓新概念毫无价值---它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的新概念混淆了哪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直接回答这两个概念就行,无需多言!
利已----你强调是正当的利已.其实,过去人们谈及所谓不正当的利已时,往往说此人是"损人利已".
利人.---过去,利人是指利他人.
现在,你把利已-----你说是正当的利已,和利人统统称为利人.并美其名早因为他人与自己皆是人类,所以利已也就是利人,利人还是利人.
那么,你说你这个利人,混没混淆,利已与利人的原有概念?如果你没混淆,为什么用你的概念说话你听不明白?真不知道你确实是迟钝,还是为了挽救你那点"成果"而拚命地挣扎,跟你说,这毫无意义,没有人会用你那种连一个完整的意思都表达不明白的新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