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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一、住房供应应多元竞争,防止垄断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理论界探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最终形成的思路是,对存量住房实行“租售并举,提租促售,小步快走”方针;对增量住房的建造与供应,则是政府建房、合作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但后来实际执行,却没有按这个思路走。原有住房是只售不租,一步到位。新增住房的供应,一度只剩了开发商。改变思路,与当时急于甩财政包袱有很大关系。但这样做,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

  本来,租和买都是商品交换的形式,采用什么形式,应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自有率,少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多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也有个别国家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仍有很多人依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我们只售不租,使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过于单一,房屋租赁市场长期不能发育,误导了人们的住房观念,最终财政还要大量补贴。

  市场经济中住房供应应该是多元竞争的,但一段时期内开发商一家独大,处于垄断地位。原来的无房户和新增人口,解决住房问题只能去找开发商,因此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典型的卖方市场,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投资、投机日盛,房价节节攀升,形成了房子虽然大量存在,但大批人只能望房兴叹的现象。

  后来我们意识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政府的责任,逐渐建立并加强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机制。从改革思路来看,实际是向90年代初的思路回归。回顾这段历史,是为了说明如下道理:房价高的根子是垄断。

  保障性住房投入供应机制的建立,使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有了希望,应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但怎样解决白领和其他中产阶层的问题?在国外,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组织,已有160年的历史,有很成熟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模式,是解决人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我认为,我国也应大力发展合作建房,为此,有必要在土地、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此外,在小城镇甚至小城市,也应允许私人建房。这些都是9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思路。这一思路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多元竞争,防止垄断。按照这个精神,还可进一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住宅市场。前提是用途管制、符合规划。适宜进入住宅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因区位条件限制,一般适合建廉租住房(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按照上述改革思路,我国的住宅市场将分为几个层次:政府投入的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合作建房,主要解决中产阶层的住房问题;私人建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住房,可作两者的补充;以上住房只能用于居住消费,不允许用于投资、投机。至于开发商,则主要建富人居住的住宅和商业地产等,并允许投资和投机。这些高档物业即使因投资、投机而产生严重泡沫,也不会对中低收入人群造成大的危害。当然,开发商也可参与建普通商品房。由于存在其他竞争主体,所建房屋又不许投资、投机性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房价就不会失控,开发商也就只能从中获得正常利润。

  二、积极引导住房需求

  安居才能乐业,住房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在房屋的供应上要实现多元化竞争,防止开发商垄断,还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各种手段,积极引导人们对住房的需求。

  住房需求,有自住性需求,有投资、投机性需求。发展市场经济,投资、投机是题中应有之义,房子作为资产,可以成为资本投资的对象。但过度了,就会产生泡沫经济,造成资源浪费和金融风险。即使住房供应上把中低收入人群与富人切割开了,高档物业价格飙升,也会对中低档住房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于房市里的投资、投机,虽不能简单地禁止,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是必须加以节制。例如,投资、投机者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很少,大部分要依靠银行信贷,银行对投资性购房贷款,应慎重提供并适时适当调高利率。又例如,财产税或物业税有利于抑制投资、投机,如果因条件不成熟不能全面推出,可否考虑针对两套以上购房行为,先出台临时性的住房特别保有税?再例如,投资、投机性购房是为卖而买,获利的实质是土地增值收益。本来我国已设立了土地增值税,目的就是抑制土地投机,但却执行不力。今后随着所得税的完善和财产税的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取消,但现在还是应当加强征管力度。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住房供应,低端市场已基本切割出来了,但中端市场与高端市场尚未切割开。因此,仍垄断房市的开发商们与投资、投机客们相结合,势必不断推高房价,使中等收入人群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正是目前所发生的情况,抑制投资和投机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一轮的房价上涨,银行信贷宽松和各种“救市”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自住性的需求,也应积极引导,所谓引导,更多的是扶持。中等收入人群在住房问题上,面临多种选择,可以借贷购买高档住宅,但真正适合他们的,则是购买中档住宅从而有能力扩大其他方面的消费,比如合作建房。引导他们选择后者,需要有政策的倾斜。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房资金一般由住户认股1/3,国家资助1/3,银行长期低息贷款1/3。住房建成后产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有优先分配权、继承权和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不能出租和出卖,住房的维修保养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建房目的是自住,没有开发商利润,价格便宜,又有财政和银行的支持减轻个人负担,加之盖的房子质量好、配套齐全,自然能够吸引人积极参加。类似这样的办法,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借鉴。住宅合作社还有一个好处,消费者在设计阶段就可介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和喜好,提出购买多大面积、什么样式房子的愿望。这样,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需要,设计和建造不同类型的房子,可谓需求引导供应。实际上,住宅合作社不仅适合中产阶层的需要,也适合收入水平相对低一些的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其实,我国20世纪80年代就已有了住宅合作社,90年代初有关方面还曾出台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合作事业一度呈现了好的发展势头,90年代末,全国已有5000多家住宅合作社。如果能够进一步扶持、引导、规范,本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房改全面推开以后,开发商成了扶持的重点,住宅合作事业因此停滞萎缩了。

  引导住房需求,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银行现行的房贷政策,对投资、投机约束不够,对自住性需求扶持力度更显不足。美国是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他们并没有简单地把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完全推给市场。他们的“房地美”和“房利美”,依托政府的财政支持,以优惠的利率向特定人群提供住房信贷,为解决百姓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考虑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上世纪70年代,瑞典建立了“国家联合储蓄银行和住房联盟”(HSB),至80年代中期,联合了3000多个住房合作社,掌握着30万套住宅。合作社社员在那里存款,符合条件即可分配住宅。80年代中后期,HSB新建的公寓占全国新建公寓的25%。这个经验,也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加强与完善管理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存在许多混乱和不透明的现象。导致混乱和不透明的根本原因,在于对需求的引导不力,同时也与某些管理措施不当有关。

  例如,开发商良莠不齐,有的开发商其实根本不具备开发实力,却能在这个行当里挣大钱,一个重要原因是预售制度,使开发商能够用买房人的钱盖房,所谓“空手套白狼”。卖“楼花”,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严格禁止。个别国家允许,也严格规定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付款,购房人对每一期工程都要监督、查验。我国在发展房地产业初期,为了扶持、鼓励开发商,允许预售,可能是必要的,但却不应成为长期的政策。事实证明,现行预售制度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购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偷工减料、实际格局与图纸不符、质量低劣甚至卷款潜逃等现象,都与预售制度有直接关系。即使是奉公守法的开发商,预售制度也容易诱导他们盲目扩张。这样的制度,实在是没有理由继续实行下去了。停止预售,部分开发商可能资金断裂,拖累银行,可考虑采取过渡措施,如改一次性付全款为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付款。最终,还是应当按国际惯例,取消预售制度为好。



作者:黄小虎 来源:《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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