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凡是涉及决策单位之间以某种目的互动的情形,都可以用博弈论的框架来分析与理解。这里有几个地方展开一下。 
决策单位:可以是任何生命体,最小的如基因,细胞,单细胞动物,哺乳动物,灵长目,尤其是人类个体,也可以是上述生命体组成的组织,社群,党派,国家,以及国家集团,星球,太阳系。。。。列这么多,无法是要强调,决策单位在理论上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其实质是“决定权”与选择权,而不要拘泥它的具体表现形式。 
某种目的:经济学总是假定效用最大化,至于什么是效用,能最大化到什么程度,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互动的目的可以是利他的,也可以是利己的。例如两个恋人之间如何想法设法让对方快乐,但又不知道对方的偏好,试探又不敢名言,这也是一种博弈。决策总是与目的性联系在一起。没有目的的决策没有意义,但是如果刻意不为任何目的,这也是一种目的。这个依定义成立。 
互动:一方的行动会影响其他方的效用,手段,信息,实施,甚至思维,如此等等。没有互动,就不需要博弈(当然,左右互搏也可以看成一种博弈,但这时候一个人其实是当两个人用)。人与自然的博弈,看作是平凡博弈,因为自然没有策略性行为。 
从这种意义上说,博弈几乎是无处不在,不管是否被意识到。所以博弈实际上只是互动的另外一种说法而已,没有什么高深的东西。 
高深的是如何分析这些博弈,是否有一个一般的理论,有足够的概括能力刻画这些互动的某些最重要的特征。这就是博弈论所要研究的问题。任何一种博弈都可以用博弈论分析,但是现有的博弈论的理论工具有可能还无法对某些博弈的性质给出很好的刻画,并且提供有洞察力的预见。要想知道现有的理论发展到什么地步,什么时候能用现成,什么时候需要创新,这个需要一点功夫。例如,到目前为止,人们对于不完全信息下的重复博弈,尤其是对方的行动不可观察下如何刻画均衡行为还有一些难题。 
回到楼主的问题。人大立法当然是一种博弈,最简单的博弈分析可以列出以下内容: 
1. 谁想立法?谁是决策者,谁是参与决策? 
2. 立法者掌握哪些信息? 
3. 立法对谁有利?利益有多大? 
4. 有哪些没有决策权的人受立法影响?他们有何途径发出声音? 
5. 哪些影响是长期的,哪些是短期的? 
6. 该法律能否被实施?谁有积极性实施?实施的成本有多高? 
7. 该法律将如何调整与协调人们的预期?(尤其是在法官的具体判案中援引,并影响社会行为,例如彭宇案对救扶老人行为的影响。。。) 
8. 立法的议程是否具有可操纵性? 
9. 法律条文的表达是否有策略性? 
10. 该立法是否还影响外交关系?是否有其他的政治意图,例如发送某种社会改革的信号? 
11. 该法律是否通过,在什么情况下能被(不)通过(谁起来关键作用?) 
还可以列出一大堆。。。。这些都是博弈分析,或者博弈论的分析。 
如果楼主或者其他研究者能对某项法律做出我上述所列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分析,哪怕是一个开始,我觉得都是很值得一看的材料。做得好的话,可以是论文或者专著。中国的法律研究人员,什么时候能具有这样的训练,像解剖麻雀一样,具有科学分析的素养,做出一流的研究?当然,不仅对于法律,其他学科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