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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核心:

1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申请。

22019 年 2 月 14 日和 18 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公告称,控股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均被公安机关冻结,且公司无法与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取得联系。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对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事项高度重视,积极跟进了解事项进展 。 近 日, 公 司 通 过 查 询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获悉: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作出了(2018)京 0108 破11 号《决定书》,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大市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作出了(2018)京 0108 破11 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大市的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北京大市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5-8 层;邮编:100034;联系人:郑雯;联系电话:135210086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大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大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019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二层第二十五法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 18 号冠方大厦)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220,200 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7%,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及主要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268号)。由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多方目前尚未回复,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鉴于上述原因,为保证回复问题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再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19年 3 月 8日前回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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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 12:33:1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

冻结及主要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相关事项的监管工

作函》的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 2019年 2 月 1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及主要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268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监管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平贵杰:

2019 年 2 月 14 日和 18 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公告称,控股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均被公安机关冻结,且公司无法与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取得联系。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规定,现请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就以下事项予以核实回复,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核实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所涉及的相关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审慎评估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公告称,无法与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取得联系。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目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团队能否维持稳定有效运转,并说明所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控股股东嘉颐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明确说明:(1)嘉颐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取得资金的具体用途;(2)嘉颐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安机关冻结的具体原因;(3)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在获知股份被冻结后所采取的具体核实和风险应对措施;(4)结合前期媒体质疑副董事长李建新系公司真正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请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明确说明与李建新、李亚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其他协议安排。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注意资金安全,确保不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审慎评估股份冻结事项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核实相关风险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实是否存在不当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六、针对深圳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嘉颐实业未能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我部曾先后于 2018年 9 月 4 日、10 月 16 日和 12 月 5 日发出监管问询函和工作函,并约见公司和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督促相关股东尽快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嘉颐实业在回复我部问询中承诺,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业绩补偿实施工作,但截至目前仍未履行。对此,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尽快履行补偿义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督促相关股东严格履行承诺。公司应当说明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也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关规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以及决策独立,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即行对外披露。请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认真落实前述要求,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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