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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1
比如说,我花5天时间做了一件衣服,那么,这件衣服于我的价值是5天。我花5天的工资买了一件衣服,那么,这件衣服于我的价值也是5天。因此,我取得的任何物品都可以用我的时间来衡量。一物于我的价值,就是该物耗费的我的时间。
这样来看,是否可行呢?是否符合劳动论的观点呢?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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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1 22:46:07
一物于我的价值,就是该物耗费的我的时间。”这里的耗费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耗费,即“花5天时间做了一件衣服”。二是间接的耗费,即“花5天的工资买了一件衣服”。“5天的时间”和“5天的工资”是否可以视为相同?若楼主认为相同,我就没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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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1 22:57:53
一个是直接生产,一个是间接生产。在耗费时间的意义上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可以用自己的时间来计量取得的物品的价值,那么,可以推论,所有购买品在这个定义下的价值,是由价格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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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1 23:04:18
一物于我的价值……
楼主在价值的前面加上了“于我的”作为定语,这样,可能就会存在“于别人的价值”这个概念,那么,各个不同的价值之间有无通约性?如果楼主认为不可通约,我没有意见;如果认为可以通约,请提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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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1 23:09:06
关键在3楼。如果你同意3楼的意见,则各人的价值通过价格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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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1 23:15:19
pengleigz 发表于 2010-1-31 22:57
一个是直接生产,一个是间接生产。在耗费时间的意义上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可以用自己的时间来计量取得的物品的价值,那么,可以推论,所有购买品在这个定义下的价值,是由价格决定的。
楼主只是推论出了“购买品”——即别人生产的物品——“于我的价值”由价格决定。那么,这个“购买品”与其生产者的价值该怎么决定?换句话说,我自己生产的物品,于我的价值由什么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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