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 发表于 2019-4-16 08:54 
现象是质的规定的表现,而质的规定则是本质的表现。本质通过各种不同的质而体现其各种作用。
因素,严格 ...
本质与现象是相对应的范畴,二者存在如下关系:
1、现象是外在的、表面的、多样的、易变的、派生的、局部的、特殊的;
本质是内在的、深层的、稳定的、根本的、自生的、整体的、普遍的;
2、没有“本质”的现象是易变的(变幻着的)、流散的、虚无缥缈的,它们不稳定、不持存、难再现、乏共性;基于本质的现象,是相对稳定的、可以持存的、易于再现的、同类事物中普遍存在的;
3、本质不是僵死的、凝固的、从来就有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事物的动变过程中构建出来的,又是客观地运动着的、重构着的、变化着的、发展着的、解构着的、消散着的,也就是说是活生生的;
4、本质不能脱离现象而独立存在,它只能“寓于”现象之中,是现象的骨架、根基、核心、关键等所构成的“准系统”;
5、现象可以由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本质不能由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由人的思维抽象概括的把握,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模拟构建出来;
6、认识现象是认识和把握本质的线索、路径、前导,在大量收集、分析、了解现象的基础上,经过艰苦地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思考,直至找出其中内在的、根本的、自生的、整体的、普遍的内容来,才能逐步揭示出现象的本质来;
7、经过感性认识上升的理性认识,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认识的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