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看了一下,顺便提一下几个问题:
1、何谓生产主体?生产主体与产权主体的关系如何?你是否认为产权的“产”字是指“生产”而言?这个“产”字望文估意,还可看成“财产”等。我认为,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在国有企业其实质也就是国家投资者。
2、楼主的所谓企业内部是指整个企业的内部还是单个企业的内部?如果是单个企业内部还大量存在企业外协问题。
3、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在法律上是指法人,而我国国家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是法人。
4、“当管理者存在有明显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行为时,劳动者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不能有效制止;当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发生亏损或效益滑坡时,劳动者不能及时更换管理人员,修订企业制度,使企业向好的方面转化等等,类似的例子是举不胜举。这是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确实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企业的内部责任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它与“所有者主体缺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就在民营企业,劳动者一般也没有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的决定权。更换管理人员,恰恰是企业所有者的权利,而国有企业则是国家投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至于修订企业制度,则要看是什么制度。不过,看了陈国权教授的著作,其股票期权计划,也不失为一个改进办法,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予承认。
5、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诸如电力、铁路、通信等,应该属于公共产品,应该作为非赢利性来看待,问题是目前我国在实践中还没有这样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4 13:00:0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