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发了《关于“国有企业”的矛盾剖析》一文,进一步讨论了“国有企业”的内在矛盾。17.21,龚民在文后发表了意见。他说:
“国有企业也就是改革前的国营企业,即宪法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字面理解即全体人民的企业------全体公民是所有者。然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就决定了单个全民企业只由参予生产劳动、经营的职工劳动者才享受他们自巳劳动报酬分配,他们才具有经济学上的所有者意义。”
龚民的意见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全民企业的所有者,只能是参加生产劳动的所有者。
很显然,这里的所有者已经是一种新的生产主体,这种主体不再资产所有者,而已经是劳动所有者了,他们的利益要求,也不再表现为资产所有权,而是劳动所有权了。社会生产的主体变了,生产主体的利益要求变了,作为体现这种利益要求的企业性质,自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是全部问题的关键。
谁都知道,社会主义是让劳动者当家作主,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参加劳动的人,投入了劳动的人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分配生产成果。从这个最一般的社会主义常识,我们应该知道,公有制企业的主体应该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资产所有者;公有制应该体现的权利是劳动分配权,而不是资产分配权。
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这已经是一种新的企业,是与过去的企业完成不同的另一种企业。
生产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经济实体)性质的不同,这种不同要求我们用新的的企业观念,新的企业制度来适应这一变化。
但是,我们却没有能够从理论上反映这种变化。
钟建民
2010年5月6日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