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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6
2008-11-24
       关于国有企业生产主体问题,我在《谁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国有企业何必委托经营》、《国有企业“ 所有者主体缺位”是由产权制度的误用造成的》及《四论公有制(经济实体原理)》等文章曾经论述过或涉及到。6月1日,杨济民先生征求我对国有企业主体问题的看法。为此,我想就这一问题在这里作一全面的说明。
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在认识生产资料公有制基本特点的基础上,本人形成了自己的企业理论--经济实体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
       商品是两重性的。
       生产商品的企业当然也是具有两重性的。
       任何企业就其形成某种使用价值、满足社会需要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由市场变化带动的转换系统,它要能够正常发展,就必须满足顺利实现信息转换、市场转换和生产转换的一切要求。我们把由使用价值形成的需要决定的企业属性,称之为企业的自然属性;任何企业,就其形成某种价值,满足生产主体利益要求的角度看,它总是特定生产主体实现其生产目的的工具,企业的性质因生产主体及其生产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我们把由价值形成需要决定的企业属性,称之为企业的社会属性。任何企业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两种属性的统一。
        什么是经济实体呢?所谓经济实体就是是指企业的社会属性,是指企业作为某种特定的生产主体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工具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和特征,也就是企业价值运动的性质和特征。看一个企业是不是经济实体,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判断:即是不是一个生产组织?有没有规范的生产主体?有没有体现生产主体利益要求的完整独立的价值运动地?有没有与这种价值运动相适应的管理运动?有没有建立与生产主体利益要求和企业基本特点相适应的企业制度?
在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能够成为企业生产主体的只有两种人--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劳动所有者,简称为资产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相应地,现实的、规范的经济实体也只有两种:生产资料实体和生产劳动实体。
        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它的必要前提是劳动力价值预定不变,正常发展的条件是产权清晰。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他们的利益要求表现为资产所有权,企业最基本的运动特征是劳动力价值不变,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于剩余价值规律,企业的经营机制就是剩余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过程。面临适合于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就是产权制度。
       相反,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体所有制,它的必要前提是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不变,而正常发展的条件是劳权分明。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他们的利益要求就是劳动所有权。最基本的运动特征是公有资产的价值量预定不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消费价值量的波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于消费价值规律,企业的经营机制就是消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而适合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就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
生产资料实体可区分为简单形式的资产实体和结合形式的资产实体两大类,与此相适应,产权型企业也可区分为资本家独资企业和股东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也有传统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即股份制)的区分。
       生产劳动实体同样也可以区分为简单形式的劳动实体和结合形式的劳动实体两大类,与此相适应,劳权类企业也有劳动者个体经营企业(例包干到户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劳动形式)和劳动者集体经营企业(例生产队模式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合作劳动形式),劳权制度也有个体劳权企业制度和现代工分制企业制度。
这是我对企业生产主体看法的基础。
       1,经济实体理论对生产主体的基本看法:
       根据经济实体理论,所谓的企业从社会属性看,它是某种特定的生产主体满足自己特殊的利益要求的工具,而所谓的经济实体就是企业作为某种生产主体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工具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经济实体,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规范明确的生产主体。而由于在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能够成为企业生产主体的只有两种人--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劳动所有者,简称为资产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相应地,现实的、规范的经济实体也只有两种:生产资料实体和生产劳动实体。现实的企业制度也只有两种: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即产权制度(包括传统企业制度和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种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劳权企业制度。
       2,国有企业“ 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原因是什么?
       在《所有者缺位理论批判》(中国改革论坛2004-09-11改革专题)一文中,东方评议谈到:
      “用所有者缺位理论解释国有企业衰败的原因,这是目前一个主流的、甚至是文化性的观点,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式。这个观点之所以流行,似乎是有依据的。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民营企业用不到20年时间的发展,其GDP总值就已经超过了国有企业,而且三分天下有其二。这个现象似乎可以用来说明企业产权的公与私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效率。为了说明公有制企业必然效率不高,还引用国外的例子说,发达国家的国营企业也表现出经营不良的特征(法德),撒切尔国营企业私有化运动被用来暗示中国公有制企业的出路。在鼓吹所有者缺位理论的话语里,效率不高成了公有制企业共同的、甚至是本质的属性,换句话说就是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病症是不能在现有产权模式下治愈的。这个观点背后的潜台词是“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只有私营状态才能够产生效率。所有者缺位这个理论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制的操作思路,因而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政治内涵的、涉及千百万人身家性命的问题。”
       既然“所有者缺位”问题如此重要,我们就有必要弄清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
       一,什么是“所有者”?
       在现代社会的生产过程中,所谓的“所有者”有三种:
       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
       劳动力所有者;
       生产劳动所有者或劳动所有者。
        二,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有没有“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有没有“所有者”呢?
       首先,在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已经不存在(人格化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即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但是,在这里的所谓的公共所有者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所有者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企业的职工无论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集体的方式存在,都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都没有权利用企业战用公有资产承担经营责任。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本质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首先就要消灭资产所有者。因此,没有资产所有者,不是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缺点,恰恰相反,是它的优点之一,是它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优点之一,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其它公有制的根本特点之一。
       其次,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没有资产所有者,却有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公有制企业,都存在有劳动者,劳动者无论是以个体方式存在,还是以集体方式存在,都是独立完整的。
       第三,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能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不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各人出现,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没有资产所有者,只有劳动者。前面说过,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但他是不能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因为他是不完整的资产所有者;但是,除了是公共的资产所有者之外,劳动者还可以有两个身份: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劳动者到底是以什么身份出现的呢?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者既没有生产资料,又没有生活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生活,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已经有了双重身份,他同时也是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没有权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承担经营责任,但是他可以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社会主义劳动者,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
       在这里,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没有资产所有者,但有劳动所有者。在这里,我们考察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是刚刚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尚没有建立任何制度的公有制企业--是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形成的公有制企业。这种企业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只不过在这里的“所有者”不是资产所有者,而是劳动所有者。
三,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确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是有“所有者”的,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观察一下具体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就会发现,确实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
什么叫“所有者主体缺位”?就是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虽然存在着劳动所有者,但是,劳动者没有以生产主体的身份出现,他没有作为生产主体来管理或经营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例如,当管理者存在有明显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行为时,劳动者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不能有效制止;当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发生亏损或效益滑坡时,劳动者不能及时更换管理人员,修订企业制度,使企业向好的方面转化等等,类似的例子是举不胜举。这是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确实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
       当然,从资产所有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由于没有资产所有者,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也是必然的。
       四,“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在上面,从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本来的特点分析,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并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但我们对具体的企业考察又发现确实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那么,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
是由于在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误用产权制度造成的。
       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没有资产所有者,但有劳动所有者。从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这一基本特点出发,我们本来应该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劳动所有者的生产主体地位,劳动者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主体或“老板”,就不会发生“全民所有、全民负责,结果是谁也不负责”的弊端了。
       但是,由于陷入资产所有权的误区出不来,人们不是从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出发,而是从传统的产权观念出发,建立了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明明没有资产所有者,但我们的产权学者偏偏要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偏偏要建立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的企业制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真正的资产所有者而必然造成“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另一方面又因为产权制度事实上否定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生产主体地位,从而排除了劳动所有者当家作主的可能性,因为劳动者不能成为生产主体而造成了“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弊端是错误引用产权制度造成,产权制度不适合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一系列弊病产生的总根源。旧观念(谁所有谁管理的产权观念)和旧制度(产权制度)套用新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即只有劳动所有者,没有资产所有者的企业)正是“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形成的真正原因。
       4,谁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生产主体?
       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长期不能成功?基本原因主在于没有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二十多年来,虽然经过了各种改革,但是,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主体缺位"、"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始终存在。这这是国有企业不能形成健全有效经营机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国有企业动力不足,缺乏活力、不能自我约束等多种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这一问题不解决,要想取得改革的成功是不可能的。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谁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生产主体?具有什么样的条件才有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
       首先,我们想到的是资产所有者。
       如果国有企业也有类似私营企业的出资人或老板,国有企业不就可以正常发展了吗?但是在国有企业,不论是职工还是管理者,不论是职工个人还是职工集体,都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客观上排除了国有企业存在完整的资产所有者的可能性。除非实行私营化,否则,是找不到规范的资产所有者――类似私营企业那样的出资人或老板的。
       因为国有企业没有具体实在的资产所有者,许多人便寻找种种理由来假设国有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更有人设想建立某种适合的机构来体现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功能和作用等等。然而,这种种努力实际上都是徒劳的。
       有一种观点很流行,认为国有资产既然属于全民所有,为了体现全民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理所当然应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并采用资产经营的方式来经营国有企业。其实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虽然具有劳动所有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但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具有整体性和无差别性的特点:全民所有是全国人民所有,全民作为一个资产所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整体性决定了作为个体存在的国有企业不存在完整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同时也决定了人们不能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决定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性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生产中失去了意义,人们也不再需要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既然全民不能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又在事实上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试问,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有什么必要作为资产所有者出现呢?相反,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是有差别的,作为劳动所有者,劳动者无论是以个体方式出现,还是以集体方式出现都是独立完整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只能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存在的话,那它也只能作为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只能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采用劳动经营的方式来经营国有企业。因为在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事实上不存在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国家有什么理由不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不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呢?
       在这里,有人会举出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例子来强调假设"股东"或"出资人"及建立相应机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但是,这也是缺乏说服力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普遍存在着具体实在的资产所有者,资本主义国家则是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剩余价值规律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但即使是这样,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也难免出现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和现象,其效率也远不能与民营企业相比,更何况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且没有资产阶级存在的社会基础,政府也不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更没有剩余价值规律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和制度环境。两者是不可比的,即使是采用资产经营方式的资本主义国有企业能正常发展,也不能说明假设资产所有者并建立相应机构的做法适合我国国有企业。
       企业没有规范的资产所有者,即使建立了某种机构或管理体制,也并不能解决“主体缺位”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如果没有真正的"出资人"或老板,不论建立什么样的管理体制,这种机构或管理体制都不可能成为健全有效的机制,这是因为这种机构或体制由于没有真正的主体而缺少原始动力,是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不论谁来当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由于企业经营收入的波动并不与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直接相联系,要期望这些代表能象民营企业的老板那样对企业负责是不现实的,更何况从所谓的全民到具体的国有资产运行机构,这中间环节繁多,关系复杂,又怎么可能有效地体现出资人的利益要求,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呢?由此可见,由于国有企业不存在真正的资产所有者,要想在产权的范围内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是不可能的。
       其次,我们想到的是劳动所有者。
       在现代社会中,能够成为生产主体存在和发展的,除了资产所有者以外,就只有劳动所有者了。国有企业虽然不存在真正的资产所有者,但却有规范的劳动所有者:职工是劳动所有者,厂长、经理也是劳动所有者,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劳动所有者。如果千千万万的劳动者都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我们还用得着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担心吗?
那么,劳动者愿不愿意、能不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呢?
       回答是肯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品,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1),因此,他们需要利用国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个人或家庭的消费需要,而且利用的国有资产越多赿好。也就是说,劳动所有者有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的客观需要。
       但是,有人会问:既然劳动所有者需要而且也可以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那为什么改革中的国有企业还会出现效益大面积滑坡,恶化的严重情形呢?这是因为我们未能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缘故。劳动所有者是与资产所有者不同的生产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与资产所有者相反,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谁投资谁所有"的资产所有权。只有建立了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劳动所有者才能作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存在并正常发挥作用。但无论是改革以前的国营企业,还是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建立的都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而产权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否定了劳动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作为生产主体管理企业的责任性和积极性,使国有企业失去了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职工拿的是工资,管理人员拿的也是工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拿的也是工资。不论企业搞好搞坏,劳动者拿都是固定不变的工资,他们怎么会有管理企业的责任性和积极性呢?另一方面,以余额形式出现的利润量的波动由于没有真正的资产所有者而不能有效地引起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真正能起作用的劳动所有者被排斥在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起不了作用;却要求假设的资产所有者,实际上不存在的资产所有者起作用,国有企业搞不好不是很自然吗?
       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唯一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只能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资产所有者。而且只有在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劳动所有者才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责。
       对此,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所有,企业的劳动所有者怎么能直接占用企业生产成果呢?
      是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的。但是这并不能决定劳动者不能直接占用企业生产成果。因为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实体,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有制企业具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本质上资本家或股东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它在分配上和管理上体现的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经营"的资产所有权;相反,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是劳动者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满足消费需要的工具,它在管理上和分配上体现的是"谁劳动谁经营"和"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即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按劳分配权利。这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完全相一致的。
       资本主义企业,作为满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资产所有权的工具,它是以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资本主义企业或私有制企业性质上只是一个生产资料结合体――即劳动力的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波动,表现为资产所有者利益的盈亏。社会主义企业恰恰相反,作为满足劳动者利益要求的工具,它是以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也就是说,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一个生产劳动结合体――即生产资料价值量预定不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劳动价值量的波动。在这里,劳动者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在不损害公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即保值的前提下)的条件下利用公有资产或国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既然公有制企业实质上只是一个生产劳动结合体,作为生产劳动所有者,为什么不能直接占有企业的生产成果呢?
"但是",有人会说,"让劳动者来当家作主,使用公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来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他们能保证国有资产或公有资产处于保值状态吗?"回答是肯定的。在建立全面体现劳权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按照"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顺序进行分配,公有资产的保值首先得到保证;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价值量通过公共需要项目在个人收入分配之前扣除,公有资产的增值也会有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的收入是以余额形式出现的,并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自然波动,这种波动由于与劳动者利益直接相关,是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责任性和积极性的,而公有制企业有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还用担心它不能正常发展吗?
       5,为什么说国有企业不必委托经营?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都在探讨如何建立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体制问题,但国有企业改革却始终未能走出困境。这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国有企业本来就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而我们却总在建立委托代理体制问题上纠缠不清。
委托代理体制是产权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资产所有权为基础的,而国有企业的特点是什么呢?它是公有制企业,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具体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之一。既然没有资产所有者,当然也谈不上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又何必建立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体制呢?
       有人会说,虽然国家所有制消灭了具体的资产所有者,但国家所有制的实现本身也使劳动者具有了双重身份,职工在作为劳动所有者的同时成了资产所有者,从这一角度考虑,不需要建立劳动者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吗?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的确使劳动者同时成了资产所有者,但国家所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在同一种所有制条件下,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因此,在国有企业生产过程中,所谓的资产所有权除了表明每个劳动者都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外,已经没有别的意义,相反,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却存在着差别,能否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公有制企业能否正常发展。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在国有企业建立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已经是画蛇添足;只有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才能使国有企业正常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具有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生产资料实体方式和生产劳动实体方式。其中,企业要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我把劳动力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波动的企业称之为生产资料实体,简称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企业所占用的生产资料必须具有独立性。但是,公有的生产资料,特别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从根本上排除了公有制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在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经营者用企业资产承担经营责任,割的是众人的肉)。产权制度,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是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而国有企业却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国有企业既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我们又何必要建立与生产资料实体相适应的委托代理体制呢?
       国有企业在生产资料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但是,在生产劳动方面,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性的:国有企业劳动者(由于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无论是以个体方式存在,还是以集体方式存在,在劳动所有方面都是具有独立性的,因而,国有企业是可以而且也必须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我把生产资料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表现为生产劳动价值量波动的企业,称之为生产劳动实体,简称为劳动实体)。因此,我们如果建立适合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即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就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又何必要挖空心思去思考委托代理体制问题呢?
国有企业为什么会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弊端呢?就因为国有企业本来只有具体的劳动所有者,而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但我们不是从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出发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者利益要求的企业制度,反而建立了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产权制度,其结果一方面否定了劳动所有者本应有的生产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必然使国有企业变成了无主体企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不是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吗?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一种什么权利?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的体现;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什么权利?顾名思义,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的利益要求,性质上属于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具体体现。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建立了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劳动所有者作为主人当家作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国有企业具有了实实在在的生产主体,完全可以在劳动者的管理下自主经营、正常发展,何必搞什么委托经营呢?
       在国有企业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者的企业制度,就会形成“国有劳营”的新模式。“国有”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能,它表现为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可以按社会需要分配、按效益流动的优越性上;“劳营”则体现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劳动集体,可以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基本特征。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完全由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只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流动调节社会生产,使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不断保持平衡状态,同时通过确定合理的成本水平和对企业分配过程的监督使国有资产处于保值增值状态。在这里,“高度集中的财产权”表现为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整体性的优势,而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体现为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可以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优越性上,在这里,既不会存在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矛盾,更不会有政企不分的弊端,又何必要委托经营呢?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要不要从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出发?我们要不要体现广大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社会主义要求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为什么国有企业明明有活生生的劳动所有者,我们的经济学家却视而不见,明明有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即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我们的学者却听而不闻,反而天天喊着“所有者主体缺位”而要建立什么委托代理体制呢?
       6 ,劳动者怎样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生产主体?
       长期以来,人们一方面抱怨传统公有制看不见、摸不着,劳动者得不到实在的好处,另一方面,又始终觉得公有制企业存在着“主体缺位”的问题。国有企业明明有活生生的劳动所有者,但劳动者就是没有当家作主,就是没有成为生产主体;而国有企业却偏偏又是“所有者主体缺位”。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是由于国有企业已经是一种新的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但是,我们却在新的企业建立了旧的企业制度--与生产资料实体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结果,一方面否定了劳动所有者本应有的生产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由于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因而虽然建立了产权制度,却没有生产主体。因此,要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有效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从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出发,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也就是劳动者能够真正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谁劳动谁所有)的企业制度。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真正成为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同时,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才能真正克服“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弊端。

                             钟建民

                         二○○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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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20:54:00
  此文讨论的是国有企业改革,也即是讨论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生产主体问题。因为在《社会主义的正确涵义是什么?》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2774-1-1.html)一文的讨论中,与zhuxiang网友谈到了按劳分配及其生产主体问题。因而我觉得有必要把我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全面地表述一下。所以把我在2005年发在中国改革论坛上的关于公有制条件下生产主体问题进行全面论述的这一篇文章上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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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2:01:00

钟先生的文章写得很好。但我有个问题,在之前您的文章中本就想探讨的。

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重建个人的劳动所有制,而不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关于价值的任何所有关系的制度,并且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价值已经消亡。我相信这也是您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价值消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成为劳动者的唯一社会属性,人成为自由的人,不再需要用劳动力来表示劳动者的劳动,所以劳动力不存在了,抽象劳动这个概念也就不存在了。另外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凝聚在商品中的,一旦改变所有关系的交换行为不存在了,那么商品也就不存在了,那么建立在抽象劳动基础上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但问题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么什么样的生产力将导致劳动力不再存在,什么样的生产力将导致价值不再存在?

马克思对这个问题是有解释的,那就是“生产力极大发展”。如果这个答案正确的话,那么问题是我们现在算生产力极大发展了吗?如果没达到这个条件,您所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否就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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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6:00:00

  你说的问题很重要。接下来,我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对生产力发展阶段及其特点的认识,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依据,也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得以立足的基础。

  生产力的发展将会导致商品经济的消失?以我的看法,应该是生产力的发展形成阶段性的变化时,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譬如封建社会,这个时期的生产力基本特征是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处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这一特征不变,封建社会就不会灭亡;再譬如资本主义社会,其基本特征是以生产工具为主的生产资料居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这一特征不变,资本主义也不会灭亡。我想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投入将会替代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当这种替代实现时,也许商品经济就会渐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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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6:08:00

  在这里我还想说的是:生产力的自然发展会由量的积累导致质的变化,最后形成发展阶段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要求新的生产关系来适应。

  与此同时,社会所有制的变化也会引起生产力基本特征的变化。我们即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为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并不完全是生产力自然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社会所有制的变化造成的。当初英国“羊吃人”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没有“羊吃人”的运动,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雇佣工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不可能快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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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16:46:00
                                                                                                                                                                                                                                                                                                                                                                                                                                                                                                                                                                                                                                                                                                                                                                                                                                           一.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    

    一种所有制实质上实现的是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只是取决于在这种所有制中对生产条件进行了什么样的分配即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对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作出这种规定: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反过来说,不能保障按劳分配实现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收入分配实现了按劳分配,而其它所有制则不会产生出这样的结果。按劳分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只有劳动者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任何收入。2. 不同的劳动者所取得收入的区别,只是由他们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所引起: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越多,其取得的收入就越多。由于生产条件包含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因此能够实现按劳动分配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两个方面: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劳动力的分配方式。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其主体是否参与

劳动是没有关系的,生产资料既可以分配给劳动者,又可以分配给非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往往是这样分配的: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完全归属于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资本所有者没有参与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全体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非劳动者即资本所有者拥有;如果资本所有者参与了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虽然实现了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但是在这种所有制中,只有一位劳动者即那位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过程中的其它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包括董事在内的劳动者,却可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不仅劳动者不一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很多非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很容易出现雇员即劳动者拥有股权的情况,董事往往拥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中,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实际上便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情况一方面不能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也不能阻止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来分配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不仅为劳动者提供收入,而且还为非劳动者提供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方式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收入分配的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之所以会产生出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因为它违背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制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由于在典型的小生产中,只存在单一的劳动者,因此单一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就意味着所有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分配方式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方式呢?显然不是,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劳动者。如果一种劳动过程中,不存在多个劳动者,即只存在着一个劳动者,那么这种劳动过程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力之间的协作,那么这种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大生产。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能够实现协作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所有制。                                                          

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归属于多个主体,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一种份额所有权关系:任何一个主体都不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每一主体只拥有生产资料的一定份额,所有的所有权主体结合起来才共同拥有100%份额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不仅都拥有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他们拥有的生产资料在份额上是相等的。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不同的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在份额上是不相等的,那么这种不相等最终反映到收入的分配之上: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较多份额的劳动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中获得的收入就要比拥有较少份额的劳动者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之间收入的差异只能由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引起,而不能由其它的因素所引起,因此不同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不相等的所有制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规定生产资料的分配:每一个劳动者都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的一定份额。

如果我们先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出这样的规定:非劳动者

不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每一个劳动者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然后再规定:劳动者可以任意地转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那么这种具备了两个方面规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依然达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因为劳动者可以任意地转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可以轻易地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具有的两个方面的规定。例如某位劳动者将自己拥有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转让给非劳动者,便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作为转让方的劳动者虽然还是劳动者,但是已经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作为受让方的非劳动者虽然是非劳动者,却拥有份额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为了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方面的规定,必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作出这样的规定:虽然劳动者拥有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但是劳动者不能转让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如果将生产资料分配给作为特定个人的劳动者,而不是分配给劳动者,那么这种分配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规定:所有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如果某个劳动者作为特定的个人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一规定: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特定个人的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则可能变成非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特定的个人并不一定一直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织中充当劳动者,如果他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那么因为生产资料是分配给特定的个人,而不是分配给劳动者,这时这个特定的个人即使不再是劳动者,其却依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为了实现和维持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和所有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的规定,必须作出这样的规定:特定的个人由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其便获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特定的个人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其便丧失了生产资料的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这样两种规定:

1.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2.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一个劳动者,而是归属于多个劳动者,每一个劳动者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为了使这两个方面的规定能够延续下来,还需要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作出两个方面的规定:1.劳动者虽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个别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的转让权。2.当特定的个人由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这一特定的个人便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当特定的个人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这一特定的个人便失去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生产资料只有与劳动力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从而为所有权主体提供一定的结果。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发生任何关系,那么生产资料便不能发挥作用,所有权主体便不能从生产资料中得到有益于自己的结果。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只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发挥作用,但是如果所有权主体直接向生产资料发送自己的意志,那么生产资料便不能发挥作用。因为生产资料并不能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体发送给它的意志,自然便不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发挥作用。对于所有权主体来说,要想达到使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目的,所有权主体不仅需要为生产资料的发挥确定意志,而且还需要为生产资料准备相应的劳动力。为生产资料所准备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所有权主体和生产资料的中介发挥作用:劳动力一方面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权主体的意志,另一方面劳动力在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体的意志的基础上,按照这种意志推动生产资料发挥使用价值。因此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能区分开的。因此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的过程。

要想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满足这一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具有相同的归属。如果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具有相同的归属,那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就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劳动力按照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如果两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他们就这个问题确定了被两个方面所认可的共同意志,那么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都得到发挥,同时两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也都行使了支配权,而且每一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对各自拥有的要素支配权的行使也没有侵犯另一方面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权。但是要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就劳动力按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确定统一的意志是很难实现的,即使他们能在某一时段内确定统一的意志,但这种统一意志却很难延续。在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之间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他们无法就劳动力按照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便根本不能发挥使用价值。如果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在没有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确定了劳动力如何发挥的意志,那么其实际上便规定支配生产资料的意志。当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将这一意志体现在劳动力的发挥之中时,其也就在生产资料中实现了自己的意志,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发挥是与劳动力的发挥是不能区分的。由于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实际上便侵犯了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同样,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如果在没有与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推动劳动力支配生产资料,那么这也是对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支配权的侵犯。因此只有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具有相同归属的情况下,才能充分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互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使用价值。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由于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都归属单一主体即资本家,因此在资本家行使支配权时,他无须同他人一起确定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支配意志,就能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使用价值。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同时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资本家是通过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得生产的这两种要素变成资本家的所有权客体,从而为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扫清障碍。

     在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单一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

的结合是不可能存在所有权上的障碍的。在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可能存在着所有权上的障碍。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多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1. 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生产要素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例如一个主体完全拥有生产资料,另一个主体完全拥有劳动力。2. 多个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例如股份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生产要素的结合都需要克服多个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让他们接受一个使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意志。前一种情况中生产要素的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意志上的矛盾是难以克服的,后一种情况中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在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上的矛盾是容易克服的。之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中存在着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它们之间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前一种情况中,例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劳动力具有支配效力,对于生产资料则没有任何效力。反过来也是一样,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支配生产资料具有效力,对支配劳动力则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不能否决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意志,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也不能否决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劳动力的支配上的意志。在后一种情况下,例如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位股东虽然不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每一位股东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拥有份额支配权,因此一定份额的股东的意志是可以否决的。如果一种用以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一旦得到多数份额的股东的支持,则其它的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则被否决。在生产要素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不能被否决的,在生产按一定份额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情况中,生产要素的结合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这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可以被否决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为了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发挥使用价值,需要让劳动力具有与生产资料一样的归属。因此一旦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也相应地确定下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这样的规定: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才拥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位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劳动力所有权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力所有权不归属于非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个劳动者,也就是说全体劳动者按照平等的份额共同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有这样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这个特定的个人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便丧失了其拥有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也应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一样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他便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就丧失了劳动力的所有权。

在劳动者还没有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劳动者时,劳动者的劳动力还只是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归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成员之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属于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前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发生了所有权主体的转变:由个别劳动者转变为全体劳动者。这种所有权主体的转变是通过什么实现的呢?同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这种转变是通过雇佣关系实现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雇佣关系之中,与劳动者相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资本家,与资本家对立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则获得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与个别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全体劳动者,与全体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劳动力的个别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全体劳动者获得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力,个别劳动者则获得工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只属于单一主体,即唯一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雇佣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则是由这个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所支付的。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则不再归属于单一的资本所有者,而是归属于多个资本所有权者即全体股东。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而只是拥有劳动力的一定份额,只有全体股东才共同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为获得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全体股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每一个股东都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但是每一个股东都只向劳动者支付了一定份额的工资,而不是支付了全部工资。因此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关系不是非份额雇佣关系,而是份额雇佣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关系并没有消失,而是同股份公司一样,雇佣关系采取了份额雇佣关系的形式。但与股份公司仍然存在着差别:1.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股东,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劳动者。2. 股份公司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相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都是相等的。3.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股东支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劳动者支付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员和雇主这两种身份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主体身上,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员,其就不可能成为雇主;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主,其就不可能成为雇员。在股份公司中,可能出现这样情况:某一主体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如果某一股份公司的雇员购买这一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一劳动者则既是股份公司的雇员也是其是雇主。在股份公司中,雇员也是雇主的情况虽然有可能出现,但这一情况很难持久地稳固下来。如果雇员卖掉股份,那他就只是雇员而不是雇主了,他若辞去公司的工作,就只是雇主而不是雇员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某一特定主体如果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者,则须向全体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他便成为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雇员,当他成为劳动者后,他便成为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说成为雇主。如果某一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放弃了劳动,其也就同时失去了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在股份公司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是很难维持下来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却能始终得以保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全体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信息权主体拥有劳动力的这样一些信息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拥有获取每一个劳动力的基本能力和如何发挥其劳动力的信息的权力。全部劳动者作为全部劳动力的支配权主体,一方面拥有直接支配每一个劳动力的权力,也就是说拥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每一个劳动力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全体劳动者拥有通过由自己控制的代表(代理人)间接地支配全部劳动力的权力。如果全体劳动者一方面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拥有与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那么全体劳动者则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受益权即全部劳动力的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也拥有平等的劳动力份额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条件份额所有权,不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一规定都不会发生改变。

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为客体的所有权关系。资本存在着三种基本形式: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存在着资本形态的变化;货币资本从抽象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形态变化。产业资本存在着三种资本形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产品资本。商业资本存在着两种形态:货币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只存在着一种形态:货币资本。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某一形式的资本,其就是拥有这一形式的所有形态的资本。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生产资本,实际上则意味劳动者拥有货币资本和产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产业资本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如果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作商业资本中商品资本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中货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如果我们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做货币资本中的货币所有权话,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利息和被收回的货币所有权,从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便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不论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非劳动者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资本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份额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份额资本所有者。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拥有一份资本份额,股东拥有的资本所有权可以称之为份额资本所有权。同股份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一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只拥有一份资本份额,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的是份额资本所有权。虽然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本都是份额资本,但是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却存在着差别:1.股份公司的份额资本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份额资本所有权是不可以转让的。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拥有的资本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资本份额都是相等的。3.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本所有权与劳动是无关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是获得资本所有权的条件,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是丧失资本所有权的条件。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公司有着一系列的差别,但股份公司的资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都是份额资本,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拥有份额资本的劳动者称 为股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股东就是员工,员工就是股东,在其中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主体:不是股东的员工、不是员工的股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7 10:07: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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