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的文章写得很好。但我有个问题,在之前您的文章中本就想探讨的。
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重建个人的劳动所有制,而不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关于价值的任何所有关系的制度,并且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价值已经消亡。我相信这也是您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价值消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成为劳动者的唯一社会属性,人成为自由的人,不再需要用劳动力来表示劳动者的劳动,所以劳动力不存在了,抽象劳动这个概念也就不存在了。另外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凝聚在商品中的,一旦改变所有关系的交换行为不存在了,那么商品也就不存在了,那么建立在抽象劳动基础上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但问题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么什么样的生产力将导致劳动力不再存在,什么样的生产力将导致价值不再存在?
马克思对这个问题是有解释的,那就是“生产力极大发展”。如果这个答案正确的话,那么问题是我们现在算生产力极大发展了吗?如果没达到这个条件,您所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否就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你说的问题很重要。接下来,我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对生产力发展阶段及其特点的认识,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依据,也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得以立足的基础。
生产力的发展将会导致商品经济的消失?以我的看法,应该是生产力的发展形成阶段性的变化时,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譬如封建社会,这个时期的生产力基本特征是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处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这一特征不变,封建社会就不会灭亡;再譬如资本主义社会,其基本特征是以生产工具为主的生产资料居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这一特征不变,资本主义也不会灭亡。我想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投入将会替代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当这种替代实现时,也许商品经济就会渐渐消失了。
在这里我还想说的是:生产力的自然发展会由量的积累导致质的变化,最后形成发展阶段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要求新的生产关系来适应。
与此同时,社会所有制的变化也会引起生产力基本特征的变化。我们即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为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并不完全是生产力自然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社会所有制的变化造成的。当初英国“羊吃人”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没有“羊吃人”的运动,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雇佣工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不可能快速发展起来。
一种所有制实质上实现的是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只是取决于在这种所有制中对生产条件进行了什么样的分配即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对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作出这种规定: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反过来说,不能保障按劳分配实现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收入分配实现了按劳分配,而其它所有制则不会产生出这样的结果。按劳分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只有劳动者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任何收入。2. 不同的劳动者所取得收入的区别,只是由他们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所引起: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越多,其取得的收入就越多。由于生产条件包含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因此能够实现按劳动分配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两个方面: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劳动力的分配方式。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其主体是否参与
劳动是没有关系的,生产资料既可以分配给劳动者,又可以分配给非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往往是这样分配的: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完全归属于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资本所有者没有参与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全体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非劳动者即资本所有者拥有;如果资本所有者参与了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虽然实现了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但是在这种所有制中,只有一位劳动者即那位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过程中的其它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包括董事在内的劳动者,却可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不仅劳动者不一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很多非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很容易出现雇员即劳动者拥有股权的情况,董事往往拥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中,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实际上便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情况一方面不能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也不能阻止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来分配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不仅为劳动者提供收入,而且还为非劳动者提供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方式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收入分配的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之所以会产生出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因为它违背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制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由于在典型的小生产中,只存在单一的劳动者,因此单一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就意味着所有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分配方式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方式呢?显然不是,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劳动者。如果一种劳动过程中,不存在多个劳动者,即只存在着一个劳动者,那么这种劳动过程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力之间的协作,那么这种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大生产。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能够实现协作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所有制。
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归属于多个主体,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一种份额所有权关系:任何一个主体都不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每一主体只拥有生产资料的一定份额,所有的所有权主体结合起来才共同拥有100%份额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不仅都拥有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他们拥有的生产资料在份额上是相等的。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不同的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在份额上是不相等的,那么这种不相等最终反映到收入的分配之上: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较多份额的劳动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中获得的收入就要比拥有较少份额的劳动者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之间收入的差异只能由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引起,而不能由其它的因素所引起,因此不同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不相等的所有制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规定生产资料的分配:每一个劳动者都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的一定份额。
如果我们先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出这样的规定:非劳动者
不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每一个劳动者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然后再规定:劳动者可以任意地转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那么这种具备了两个方面规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依然达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因为劳动者可以任意地转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可以轻易地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具有的两个方面的规定。例如某位劳动者将自己拥有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转让给非劳动者,便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作为转让方的劳动者虽然还是劳动者,但是已经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作为受让方的非劳动者虽然是非劳动者,却拥有份额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为了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方面的规定,必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作出这样的规定:虽然劳动者拥有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但是劳动者不能转让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如果将生产资料分配给作为特定个人的劳动者,而不是分配给劳动者,那么这种分配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规定:所有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如果某个劳动者作为特定的个人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一规定: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特定个人的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则可能变成非劳动者拥有的生产资料。特定的个人并不一定一直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织中充当劳动者,如果他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那么因为生产资料是分配给特定的个人,而不是分配给劳动者,这时这个特定的个人即使不再是劳动者,其却依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为了实现和维持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和所有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的规定,必须作出这样的规定:特定的个人由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其便获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特定的个人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其便丧失了生产资料的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这样两种规定:
1.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2.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一个劳动者,而是归属于多个劳动者,每一个劳动者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为了使这两个方面的规定能够延续下来,还需要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作出两个方面的规定:1.劳动者虽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个别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的转让权。2.当特定的个人由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这一特定的个人便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当特定的个人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这一特定的个人便失去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生产资料只有与劳动力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从而为所有权主体提供一定的结果。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发生任何关系,那么生产资料便不能发挥作用,所有权主体便不能从生产资料中得到有益于自己的结果。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只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发挥作用,但是如果所有权主体直接向生产资料发送自己的意志,那么生产资料便不能发挥作用。因为生产资料并不能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体发送给它的意志,自然便不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发挥作用。对于所有权主体来说,要想达到使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目的,所有权主体不仅需要为生产资料的发挥确定意志,而且还需要为生产资料准备相应的劳动力。为生产资料所准备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所有权主体和生产资料的中介发挥作用:劳动力一方面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权主体的意志,另一方面劳动力在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主体的意志的基础上,按照这种意志推动生产资料发挥使用价值。因此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能区分开的。因此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的过程。
要想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满足这一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具有相同的归属。如果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具有相同的归属,那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就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劳动力按照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如果两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他们就这个问题确定了被两个方面所认可的共同意志,那么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都得到发挥,同时两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也都行使了支配权,而且每一个方面的所有权主体对各自拥有的要素支配权的行使也没有侵犯另一方面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权。但是要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就劳动力按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确定统一的意志是很难实现的,即使他们能在某一时段内确定统一的意志,但这种统一意志却很难延续。在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之间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他们无法就劳动力按照什么样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便根本不能发挥使用价值。如果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在没有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确定了劳动力如何发挥的意志,那么其实际上便规定支配生产资料的意志。当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将这一意志体现在劳动力的发挥之中时,其也就在生产资料中实现了自己的意志,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发挥是与劳动力的发挥是不能区分的。由于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实际上便侵犯了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同样,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如果在没有与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推动劳动力支配生产资料,那么这也是对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支配权的侵犯。因此只有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具有相同归属的情况下,才能充分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互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使用价值。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由于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都归属单一主体即资本家,因此在资本家行使支配权时,他无须同他人一起确定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支配意志,就能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使用价值。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同时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资本家是通过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得生产的这两种要素变成资本家的所有权客体,从而为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扫清障碍。
在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单一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
的结合是不可能存在所有权上的障碍的。在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可能存在着所有权上的障碍。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归属于多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1. 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生产要素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例如一个主体完全拥有生产资料,另一个主体完全拥有劳动力。2. 多个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所需的全部生产要素,例如股份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生产要素的结合都需要克服多个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让他们接受一个使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意志。前一种情况中生产要素的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意志上的矛盾是难以克服的,后一种情况中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在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上的矛盾是容易克服的。之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中存在着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它们之间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前一种情况中,例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劳动力具有支配效力,对于生产资料则没有任何效力。反过来也是一样,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支配生产资料具有效力,对支配劳动力则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不能否决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意志,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也不能否决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劳动力的支配上的意志。在后一种情况下,例如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位股东虽然不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每一位股东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拥有份额支配权,因此一定份额的股东的意志是可以否决的。如果一种用以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一旦得到多数份额的股东的支持,则其它的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则被否决。在生产要素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不能被否决的,在生产按一定份额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情况中,生产要素的结合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这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可以被否决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为了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发挥使用价值,需要让劳动力具有与生产资料一样的归属。因此一旦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也相应地确定下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这样的规定: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才拥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位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劳动力所有权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力所有权不归属于非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个劳动者,也就是说全体劳动者按照平等的份额共同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有这样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这个特定的个人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便丧失了其拥有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也应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一样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他便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就丧失了劳动力的所有权。
在劳动者还没有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劳动者时,劳动者的劳动力还只是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归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成员之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属于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前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发生了所有权主体的转变:由个别劳动者转变为全体劳动者。这种所有权主体的转变是通过什么实现的呢?同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这种转变是通过雇佣关系实现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雇佣关系之中,与劳动者相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资本家,与资本家对立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则获得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与个别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全体劳动者,与全体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劳动力的个别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全体劳动者获得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力,个别劳动者则获得工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只属于单一主体,即唯一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雇佣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则是由这个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所支付的。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则不再归属于单一的资本所有者,而是归属于多个资本所有权者即全体股东。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而只是拥有劳动力的一定份额,只有全体股东才共同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为获得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全体股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每一个股东都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但是每一个股东都只向劳动者支付了一定份额的工资,而不是支付了全部工资。因此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关系不是非份额雇佣关系,而是份额雇佣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关系并没有消失,而是同股份公司一样,雇佣关系采取了份额雇佣关系的形式。但与股份公司仍然存在着差别:1.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股东,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劳动者。2. 股份公司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相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都是相等的。3.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股东支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劳动者支付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员和雇主这两种身份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主体身上,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员,其就不可能成为雇主;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主,其就不可能成为雇员。在股份公司中,可能出现这样情况:某一主体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如果某一股份公司的雇员购买这一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一劳动者则既是股份公司的雇员也是其是雇主。在股份公司中,雇员也是雇主的情况虽然有可能出现,但这一情况很难持久地稳固下来。如果雇员卖掉股份,那他就只是雇员而不是雇主了,他若辞去公司的工作,就只是雇主而不是雇员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某一特定主体如果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者,则须向全体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他便成为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雇员,当他成为劳动者后,他便成为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说成为雇主。如果某一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放弃了劳动,其也就同时失去了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在股份公司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是很难维持下来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却能始终得以保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全体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信息权主体拥有劳动力的这样一些信息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拥有获取每一个劳动力的基本能力和如何发挥其劳动力的信息的权力。全部劳动者作为全部劳动力的支配权主体,一方面拥有直接支配每一个劳动力的权力,也就是说拥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每一个劳动力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全体劳动者拥有通过由自己控制的代表(代理人)间接地支配全部劳动力的权力。如果全体劳动者一方面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拥有与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那么全体劳动者则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受益权即全部劳动力的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也拥有平等的劳动力份额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条件份额所有权,不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一规定都不会发生改变。
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为客体的所有权关系。资本存在着三种基本形式: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存在着资本形态的变化;货币资本从抽象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形态变化。产业资本存在着三种资本形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产品资本。商业资本存在着两种形态:货币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只存在着一种形态:货币资本。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某一形式的资本,其就是拥有这一形式的所有形态的资本。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生产资本,实际上则意味劳动者拥有货币资本和产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产业资本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如果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作商业资本中商品资本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中货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如果我们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做货币资本中的货币所有权话,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利息和被收回的货币所有权,从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便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不论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非劳动者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资本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份额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份额资本所有者。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拥有一份资本份额,股东拥有的资本所有权可以称之为份额资本所有权。同股份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一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只拥有一份资本份额,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的是份额资本所有权。虽然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本都是份额资本,但是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却存在着差别:1.股份公司的份额资本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份额资本所有权是不可以转让的。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拥有的资本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资本份额都是相等的。3.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本所有权与劳动是无关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是获得资本所有权的条件,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是丧失资本所有权的条件。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公司有着一系列的差别,但股份公司的资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都是份额资本,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拥有份额资本的劳动者称 为股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股东就是员工,员工就是股东,在其中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主体:不是股东的员工、不是员工的股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7 10:07:56编辑过]
“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来分配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不仅为劳动者提供收入,而且还为非劳动者提供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方式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收入分配的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之所以会产生出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因为它违背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制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不再作为资本的形式出现。因此,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自我增殖的主体。因此,占有权是不能转变为剩余索取权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谁劳动谁所有”或“谁劳动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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