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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觉得商界一件事情值得思考,那就是历经近三年的达娃之争,以和解分手的方式启动了合资终结号。人们在其中对商业伦理建设的反思似乎没有结束,如果我们能够从中认识到中国市场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提高和中国走和平崛起道路坚定的信心,那么我们就更应当看到商业伦理建设与民族复兴之路相适应的重要意义。    达娃的利益冲突使我们看到了商业伦理建设在市场秩序中的地位
    从商业的角度讲,围绕着达娃之争的动力,是双方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其“婚变”的现实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中仅仅依靠资本的力量是不行的。在可引进的资本中没有救世主,内部的资本运作也没有天然的正当性,两方面都不能突破商业伦理的底线,否则就难以奠定可持续合作的基础。
    达娃的“婚恋”本质上是以资本为媒,面对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达能之所以提出“强制”收购的要求,也是基于在合资公司中拥有51%的股份。达能为了赚钱,似乎更重视“契约精神”,表现的像一个血统纯正的贵妇人。然而,在中国市场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利用某种不规范,企图以契约的形式约束合作伙伴的不规范,就暴露出了投机的心机,颇像一个贪财的上门女婿。主家发现其中的破绽后,完全可以视之为圈套。有专家分析,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有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的嫌疑。这反过来告诉我们,在有资本需求时,不要以为正中下怀的资本一定具有蒙娜丽莎般的美丽善良。
    不过,如果说达能的投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娃哈哈的成长确实起过一定作用,那么宗庆后后来所表现的强势也多少有些“一阔就变脸”之嫌。达能将宗庆后以及他的女儿宗馥莉等都告上法庭,指控其不正当致富似乎难以成立。然而,尽管宗庆后自称是世界上“最廉价的CEO”,从其因达能而补交了数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发生中,人们就很难赞美他出于污泥而不染。毕竟,置办绿卡,国外注册离岸公司回头享有超国民待遇,很难成为我们民族的骄傲。如果说达能在娃哈哈的坐享其成是一个利益掠夺者,那么宗庆后就一度扮演了帮办、利益输送者的角色。应当承认,宗庆后作为我国第一代企业家争议颇多,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他自己也承认阴阳合同有悖于商业伦理,是在欺骗国家。那么,当娃哈哈从达娃之争中脱身,可以轻装上阵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对自己的商业伦理状况进行深刻反省?
    达娃纷争的过招使我们看到了商业伦理建设与宏大叙事的区别
    娃哈哈在达娃之争始终有着比较浓厚的政治诉求,反映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们在“振兴民族经济”口号的背后,努力寻找经商正当性依托的追求。然而在旁观者看来,在经济利益的博弈中,还是应当在商言商。尽管民族商业与整个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但是在个对个的竞争与合作中,应当学会独立解决问题,这正是进行商业伦理建设的意义之一。
    达娃之争的公开是以关涉民族品牌存亡的面目出现的,颇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但是随着达娃之间的轮番过招,达娃之间的“隐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曝光,使人们看到了在双方宏大叙事的背后有着太多的猫腻,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出现宗庆后所预期的效果。当“为民族品牌而战”被解读成为小团体利益拉大旗时,很难说是“仇富心理”作怪,而是达娃之间相互利用、翻云覆雨的咎由自取。在主流媒体的节目中,有个美女观众直言宗庆后不该把商业纠纷上升到民族情感和政治高度,就反映了群体意识的成熟。既然如此,社会舆论的公正只能反映在商业伦理建设上,至少人们不会再以政治化操作的宏大叙事代替商业伦理的价值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伦理与宏大叙事的混淆并没有随着达娃“协议离婚”的和解而结束。在双方发布的“和解”公告中,依然有着宏大叙事的隐喻。达能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弗兰克·里布指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合作,建立了中国饮料行业中一个强劲的、受尊敬的领先企业。”似乎在强调自己的贡献,更像一个布道者。而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则表示:“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宽容的民族,中国的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世界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发展。”其语气更像一个政府发言人。这种角色的错位很难认人联想到他们是在向商业的本真回归,他们也很难平静下来反求诸己。笔者指出这一点并非夸大背后依然存在着的认识上的差异,而是想指出商业伦理建设的任重道远。显然,商业伦理建设应当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只有如此才能彼此确认商业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达娃之争的解决使我们看到了伦理义务在解决商业纷争中的重要作用
    达娃之争以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终结,既有一定的戏剧性,亦在人们的预料之中。在多项诉讼犹存的情况下,双方的谈判达三五轮之多,说明双方在利益最大化与现实可能性之间都进行过艰难地权衡,伦理义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走诉讼之外的和解途径即使是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对这种压力的接纳也需要以自己的伦理义务为基础。
    事实上,从经济法的角度看,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面对被伪商业精神扭曲的“契约”。自2007年5月,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以来,事态的发展同样没有取得达能预期的效果。即使事情真的如达能所设想的那样,宗庆后在诉讼中度过余生,这也是一场旷日持久、艰苦卓绝的诉讼战,对各自的发展都将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可谓两败俱伤。达能2008年上半年财报显示,一年来的法律诉讼费用已高达5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7亿元)。如果按照清盘的逻辑终结,达能所能得到的己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确,和解是最好的结果;而和解作为双方理智的选择,既不是任何一方的胁迫,也不是一笔糊涂账,而应当是在基本的商业伦理基础上的双赢。对于此前的合作,双方都得到了可观地收益;对于此后的合作,无利则分顺理成章。
    友好和解方案的达成,仅仅是和解终结号的起航,最后一断航程的走好需要双方体现足够地商业伦理精神。中国有句老话,买卖不成仁义在,这个“仁义”就是商业伦理建设的基础。如果说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性,那么它的成功落地更需要商业伦理精神作保证。况且,双方在友好和解中还留下了一个小尾巴,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在和解终结号的最后航程中,公众有理由要求双方不要再有什么阴阳合同,不要再有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咨询费,不要在“中方合资伙伴”等字眼的解释方面节外生枝,宗庆后更不必以民族英雄自居。如果说达能的退出有助于娃哈哈集中精力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娃哈哈发展,那么这显然有待于同时娃哈哈完成商业精神的建构任务,在实现建构商业精神的目的中实现基业常青。



作者:张华强 来源: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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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3 16:58:35
当外资纷纷涌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本国企业在对待合资的问题上,如果有更高的警惕性,或是高估其掩藏的风险,不要低估对方的野心,是不是会比较安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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