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9日 08:5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按逻辑推论,只有当把这些人民代表看成是不能反映民意的特殊人物,才有需要另设一些不那么特殊的人群来达到反映民意的目的
文/孙施文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代会引入了市民代表旁听,应该可以看成是公开化的一项举措。现在又出现了为这些旁听市民赋予更多职责的倾向。今年上海市人代会举行之前,为市民代表配备专门接听市民来电的电话卡,通过媒体公布了市民代表的信息以及电话号码,以利于市民代表“了解和反映群众需求,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并且将此称为一种“制度创新”。
这样的举措也反映出对现在的人代会制度所存在问题进行纠正的意图,也就是将市民的意见、市民的心声直接反映到人代会上。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评估。但就这种方法的创设或者说“制度创新”本身而言,所隐含的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
首先,如果需要通过市民代表来收集、反映市民的心声,那么,那些正式当选的人民代表的角色是不是已经被异化?因为按逻辑推论,只有当把这些人民代表看成是不能反映民意的特殊人物,才有需要另设一些不那么特殊的人群来达到反映民意的目的。这究竟是现在的人民代表的定位或者其作用发生了偏离呢,还是有人认为现在的人民代表没有很好地发挥这样的作用呢?
现在给市民代表所设定的这些工作及其作用,实际上现有的法律制度早就赋予了正式当选的人民代表,而且也是人民代表的基本职责。如果是代表们没有做到这一点,需要的是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或者需要对人民代表们进行很好的教育和约束甚至惩处,从而保证所有的代表能够履行其职责。如果是制度本身造成了正式当选的人民代表并不能代表人民,那么就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改革,从而保证被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民意。而从“下情上达”、“上情下达”这样的说法来看,显然已经把(至少是潜意识里认为)人民代表是归于“上”的范畴了,而且“上达”和“下达”的渠道也已经阻断了,否则,为什么还需要市民代表来“上达”民意并将会议精神“下达”呢?
其次,市民代表既然已经被赋予了如此重大的职责,也被寄托了能够“上达”和“下达”的极大期望,但他们又如何来实现这样的职责呢?市民代表参加人代会只是旁听,既没有法定的权利,也没有法定的途径可以保证他们有效地表达他们被要求表达的内容,即他们所要反映的市民心声。他们没有提案的权利,没有质询的权利,甚至在人代会期间也没有在各种审议、讨论的大大小小会议上发言的权利,那么,他们如何才能把这些收集起来的民意转变为人代会的议案、讨论的话题,或者对各类报告提出修改的意见,也就是说,他们怎么来代表市民而发挥作用呢?
另一方面,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既然市民代表被赋予了收集与反映市民心声的职责,那么他们有没有反映,怎样反映的,是否达到了成效,等等,又怎么来予以相应的监督呢?
再有,就所谓的制度创新来看,反映了政府工作中现在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即,当某种制度在运行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往往不是有针对性地去解决这类问题,对制度进行改革或者完善,使制度的运行回归到制度设置的目的,达到制度本身的效能,而是避重就轻地在制度外另搞一些举措来弥补制度本身能做到的事,而制度本身的改造则被悬置。这既是一种浪费,更是一种对既有制度的僭越,最终就有可能由于这种制度的作用消失殆尽而使其走向消亡。
就市民代表被赋予的职责和期望达到的作用来看,这些原本就是人民代表的职责,而且在法律制度上很完善地为这种职责的履行提供了正式的途径。如果说,现在这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予以发挥,那么首先就应该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进行纠正,予以完善。比如,现在针对市民代表所做的那些工作,如公布代表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就应该首先运用到人民代表的身上。如果是因为人民代表个人不履职的,就需要有制度性的规范和监督去保证代表的履职,甚至从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上进行改革,使人民代表真正能够代表民意。
简而论之,在所有的“制度创新”过程中,都需要很好地考量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创新,是原有制度本身有问题还是制度没有被很好贯彻执行才出现问题,是原有的制度无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还是原有的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只有在原有制度无法解决已经出现的想要解决的问题时,才有需要创制新的制度。同时也需要考虑,新创制的制度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可能的成效如何,以及其与现有相关制度的关系究竟如何,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却又没有相应的体制来予以保障其效能真正发挥,否则,不仅对原有制度会带来冲击,而且也会引来对创立新制度的质疑。□
孙施文: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