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安部门工作,从事街面犯罪工作。
据我所了解,现实情况并不存在经济学的囚犯困境的中的(坦白,坦白)均衡。
而实际情况是:两者,甚至三者、四者、五者都坚决不肯坦白,六亲不认,不管你的证据有多充分。
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是不是法律缺失造成的呢?
我想到的原因一是:
书本上的囚犯困境建立在“两个囚犯各自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上”的假设上,而且两者之间不存在报复的可能。
可是,现实情况是:从事街面犯罪的同伙,基本都是认识的,有可能是同乡,可能是朋友……(这样才更容易促成他们一起实施偷、抢、骗),他们都是生活在同一个生活圈中,即老乡文化圈催生作案——“乡军”。
两者之间不仅有感情,而且生活的同一个群体里面,如果单方面出卖对方,很大可能会遭到报复,也可能直接导致他们无法继续在圈子里面立足。
这就使他们两者(三者、四者……)的各自的利益紧密相连,并趋于团体化,从而最终向团伙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不合作,不合作)发展。
第二个原因是:
与现实情况一样,书本的囚犯困境的四种可导致的“结果”并不严密。
坦白和不坦白之间造成的结果并不足以使他们出卖对方。——所到底就是对现实情况下《法律量刑》科学性的质疑。
第三个原因:
正如我之前主题所说的,(坦白、坦白)的结果往往只会出现在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因此那些人社会经验不足,会犯罪了解不多,法律意识,心里防线相对容易冲破。
而那些多次作案的惯犯,尽管可能也只是第一次被抓进公安局,但由于经常跟公安部门打游击战,他们已经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很强的反侦察意识、防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他们自然而然透析到了法律的漏洞,学到了对于法律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