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构建了完整的企业相机治理理论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有企业相机治理机制的失效问题,最后给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破产程序 相机治理
企业相机治理理论解析
相机治理理论最早是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Aoki,1994)提出,他认为,为了有效防止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当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由企业内部人掌握控制权,当企业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比如进入破产程序)时,控制权应由内部人向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转移。Aoki在1994年和后来的相关文章(Aoki,1995)中均将这种控制权随着企业经营状态而转移的治理形态称为“相机性治理”。
张维迎(1996)在此基础上用状态依存模型对相机治理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根据他的模型,在企业的总收入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债权人合约收入和股东最低预期收益时,应当由管理层等内部人支配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的总收入大于工人工资和债权人合约收入,但又小于工人工资、债权人合约收入和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之和时,应由股东支配企业的控制权;如果企业的总收入大于工人工资,但小于工人工资和债权人合约收入之和时,债权人应当是支配者;如果企业的总收入连工人的工资都不能支付时,则企业的控制权应该向工人让渡。但是杨瑞龙、周业安(1998)却认为企业控制权的状态依存性并不等于支配权的自动让渡。比如当企业总收入小于工人工资和债权人本息时,股东会主动把控制权让渡给债权人吗?答案并不确定。所以他们认为事先还应有一套制度或契约来确保企业控制权的顺利让渡。
在上述学者研究基础上,本文对企业相机治理理论作进一步地描述:企业相机治理是指企业控制权随着企业绩效、财务状况或经营状态的变化而相应地向不同的主体进行有序地转移。它主要是要有效地解决这么一个问题:在企业绩效、财务状况或经营状态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利益相关者(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和员工等)利益的时候,会自动启动某种机制,将企业控制权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做出重新安排,以便实现对企业治理结构的重新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国有企业破产中的相机治理机制的失效问题
(一)债权人的无权地位及相机治理机制的失灵
从相机治理模型可知,一套最优的破产制度安排应当保证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向债权人的顺利让渡,充分发挥债权人的相机治理作用。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破产情况与这一结论似乎是大相径庭,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处于严重的无权地位,主要表现为: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缺失,只有当地方政府同意,破产申请才会被法院受理,否则债权人将上告无门;限制破产财产范围,为优先安置职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剔出在破产财产之外,即使有抵押也往往被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允许债务人先分离后破产,造成债务人的“假破产,真逃债”;债权人会议有职无权,债权人会议只是在破产程序的后期才得以介入,其享有的权力并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会议没有权力要求法院撤换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权力,也没有权力对清算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起诉;破产程序一审终结,债权人无权上诉;清算组的组成不利于债权人参与和监督,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主要是由代表债务企业所有者和职工利益的机构组成,债权人没有权力参加清算组,其监督作用无法发挥;缺少破产责任追究与惩罚机制,债权人的这种无权地位使得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其相机治理机制的作用根本无从发挥,债权人的权益也无从得到保护。
(二)相机治理主体二级错位导致“失效”
根据前面所分析的相机治理模型,当企业的生产状况已恶化到破产边界时,这时债权人应该作为相机治理主体接管企业,并根据企业财务状况的糟糕程度对企业作出破产清算、继续经营或重新修订债务契约等决定。但是,我国现实的企业破产情况并非如此,控制权在这个时候并不是向债权人转移,而是先向政府转移,再向内部人转移,产生相机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
第一级错位是债权人与政府的错位。当企业的生产状况达到破产边界时,债权人的无权地位导致了相机治理主体不是债权人,而是政府。由于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框架主要是为了保证亏损的国有企业有序地退出国有部门而不产生任何社会动荡,其终极目标并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给破产企业谋求一个好的出路,所以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控制权首先是转移到了政府而不是债权人手中,政府作为形式上的相机治理主体接管了企业。第二级借位是政府与内部人的错位。在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牢牢地抓住企业干部的任免权。党管干部原则是“强政府”的重要体现。国有企业之所以出现经营者控制甚至独裁现象,其实是政府主动授权的结果。改革以后,政府一直强调厂长(经理)负责制,委托经营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使经营者获得了相当大的控制权。但经营者的支配地位是相对的,一旦政府主管部门对其不满意,便可以罢免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也是一种相机治理。但是,在国有企业的破产过程中,形式上政府虽然作为相机治理主体接管了债务企业,但此时真正的相机治理主体事实上并不是政府本身,而是企业的内部人。因为根据相机治理模型,作为监督者的政府对企业相机治理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的产出信号,而当这一信号被内部人控制时,产出信号失真就不可避免。作为相机治理主体的政府,如果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和产出信息,这种相机治理机制无疑是有效的。但我国国有企业现实的情况是,作为监督者的政府是一个集合性组织,其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必须通过具体的政府官员来代理,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导致了严重的责任不对等,政府官员实际上无法也无须对其监督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一种典型的“廉价投票权”。因此,政府官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去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这样,企业内部人就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扭曲产出信息:如果企业继续经营对自己好处更大,内部人将选择多报产出;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对内部人好处更大,则内部人会选择少报产出。内部人的这种多报或少报产出的行为事实上向作为相机治理主体的政府发出了严重的干扰信号,使得政府不知是否或何时应当对企业启动破产程度或其他相机治理机制。最后,在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无法转让,政府就不能“用脚投票”,也很难采取破产策略,以惩罚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相机治理主体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再一次产生了错位,即由政府治理变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治理,从而导致了政府相机治理的失灵。
相机治理机制失效的改革建议
(一)建立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制度,充分发挥相机治理作用
根据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破产法》专门加入对债权人相机治理的主体地位确认的内容,以保证在债务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从而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相机治理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规定当债务企业到达破产边界后,债权人有权接管企业。债权人接管债务企业后,有权利对其进行破产重组,也有权利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授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且这种申请权不受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干扰。当债权人根据所掌握的确凿信息判定债务企业已处于支付不能的财务困境时,应当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不得以诸如债务企业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未通过为由拒绝受理。
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的作用,赋予债权人会议更广泛的权力,确保债权人会议的意思自治。具体说来是建议赋予债权人会议这样一些权利:
第一,相机治理权。规定债权人会议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企业的资产享有终极控制权,而清算组只是债权人聘请的职业破产人来对债务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理。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一个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清算组做出什么不适当的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法院撤换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并且可以依法对清算组进行检查和起诉,甚至可以规定直接在清算组中加入债权人代表,作为《破产法》中的“其他当事人”来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二,和解重整的决策权。由于和解或重整协议签订后所产生的后果将牵涉到每一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债权人会议以决定是否接受和解重整及如何进行和解重整的权利。
第三,决定债务企业是否继续存在的权利。债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其法人地位即宣告丧失,其所有的财产和经营权利也由破产财产管理人接管。但是,债务企业可能还有一些契约尚未履行,一些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也许尚存一线扭转困境的希望。鉴于这种情况,建议考虑赋予作为相机治理主体的债权人会议以终极决策权,以便让债权人会议在此时有权作出是否让债务企业继续经营的决定。
规定破产程序一审终结后,债权人有权以相机治理主体的身份要求上诉。同时,新的《破产法》可以考虑专门对企业控制权的交接时间和方式作出明文规定,比如规定企业的财务状况糟糕到什么程度时控制权以什么样的方式向相应的相机治理主体(如债权人)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等等。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债权人在企业的破产边界真正获得控制权并发挥其相机治理作用,从而使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更有效率。
(二)扼制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确保内部治理向相机治理的理性回归
笔者认为,学者们一再讨论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固然重要,但现在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视域应该得到进一步拓展。更确切地说,就是在企业达到破产边界时,关注的焦点要由传统的以内部治理为中心转到以相机治理为中心。正如前文所论证的,要有效解决相机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问题,就必须有效解决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就是要解决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国有产权的公有性,“廉价投票权”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通过彻底解决“廉价投票权”问题来达到解决相机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问题。
现在次优的解决方案似乎只有在《破产法》以外以配套文件的形式,或者直接就在《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到达破产边界时政府不再插手,让债务企业进行市场化破产。这样的话一个可以预期的情形是:当企业达到破产边界时,将是债权人这个相机治理主体对企业进行接管和治理。从而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企业控制权由债权人滑向政府进而落到内部人手中的治理主体二级错位问题。换句话说,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设计应该由内部治理向相机治理进行理性回归。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注意标本兼治,在强调内部治理向相机治理回归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解决好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就是要努力解决好内部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努力的最终目标应当达到这样的效果:当债权人等相机治理主体由于“交易费用”或“信息租金”等原因未能成功获得企业是应当继续经营还是应当破产清算的信息时,内部人应有足够的激励去自愿清算已无存在价值的债务企业,即使债务企业的继续经营对其自身效用更大;也有足够的约束不去清算还有继续经营价值的债务企业,即使债务企业的破产清算对其自身效用更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及周其仁的一些观点[J].经济研究,1996(9)
2.杨瑞龙,周业安。相机治理与国有企业监控[J].中国社会科学,1998(3)
3.宋胜洲,付彬。企业相机治理、破产制度与债权人作用[J].改革,2005(1)
作者:马胜 汪瑞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