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行三会对地产融资的全面收紧,对于地产企业而言,2018 年注定将是“大鱼吃小鱼”的并购重组大年。对此,结合长期以来经办的地产收并购项目之经验,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并购重组“花式”作出介绍。本篇则重点介绍地产并购重组的第一式——“资产收购”,以期为同业人士提供参考。
谈及并购重组方式时,最先想到的自然是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对于这两种并购重组的方式,或许有人会认为,股权收购在税费角度自然是优于资产收购,选择股权收购方案必然是最优的,其实不然,至少从最终完成开发建设后的综合税费测算来说两个方式各有利弊,且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项目有可能最后需承担更高的税费。
对此,在开始正文前需强调一个观点,对于并购重组方案的选择,并不是单纯地从并购重组当下的税费角度考量,或只关注并购重组一方的利益;地产并购重组方式的选择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与完成收购后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密切相关。如果在完成收购后,对于项目未来还有投入,在某些情况下,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项目在未来带来的现金流可能远大于股权收购。就土地增值税而言,虽然房地产交易环节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增税(是否免土增税目前实务中个别地区在税收法规执行方面存在争议),但这只是税收的递延和转移, 并不会真正意义上降低交易方的整体税负;此外,如果以股权溢价方式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溢价部分,未来并不能计入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