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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名家观点/金融监理
台湾经验惊艳


【经济日报╱刘绍梁】

2010.03.04 03:15 am




春节期间,受邀赴东京参加国际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与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ADBI)举办的第11届亚洲资本市场改革论坛,会中有一项「惊艳」的发现:国际间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理趋势,看来采取的正是台湾模式!
虽是一场闭门的中型座谈会,但循例都有一些重量级人士参与,如OECD秘书长特别顾问Adrian Blundell-Wignall、德国联邦(中央)银行常董Hans-Helmut Kotz、前任香港证监会主委(现任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国际清算银行(BIS)亚洲区代表以及亚洲多国金融机关主管等人。从会议议题与讨论的方向,大概可揣摩出G20与国际开发组织主事者的思维。
讨论议题之一在于如何重建金融监理制度,包括跨业经营的防火墙,当然也提到「伏老原则」(Volcker Rule):即欧巴马政府财经咨询委员会主席伏克尔最近的主张,将大型商业银行与大型投资银行自营证券的业务分隔,以免这些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等同我国的金控集团)大到不能让它们倒掉(Too Big To Fail)的地步。
对内行人的问题是:如何予以分隔?如果完全禁止跨业经营并不可行,现今在OECD内部逐渐成形的改革方向则是:要求大型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仅可纯粹控股,不得兼为营运行为(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简称NOHC),并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等各业子公司的营运维持各别独立性。他们认为依此模式,可避免金控集团过分膨胀资产与债务,当然也可避免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商业银行存款,挪转用于金融市场自营交易的业务。
我向与会者提起,这种NOHC模式,几乎就是台湾金控法的模式:金控公司仅纯粹控股并管理被投资的子公司,但自身完全不兼营任何业务,也就是总管理处「法人化」。这迥异于欧式的universal banking,乃至于美式的银行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即控股公司往往自己就是金融机构,既营运又控股,增加业务复杂性与利益冲突的程度。台式金控公司的子公司,不论是银行、保险、证券等业,都是单一并各自独立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固定的实收资本额、明确且截然不同的营业范围,各自依法营运,这就是separate silos的精神。
当然,台湾这种「纯粹控股,分别营运」的监理模式并非独步全球。论坛的会议资料显示:澳洲的麦格里集团在2007年就改采这种模式,也相当程度减轻了在金融海啸中的震荡。
在金融海啸逐渐退潮之后,各国多半强调金融监理的严谨与审慎,恰巧台湾金融监理的政策取向一直如此,重视安全性甚于效益。尤其在大陆法系与监理文化背景下,强调个别法人的人格,正好有助于金融防火墙的建构;资本登记制度对增资与减资都有繁复的程序规定,避免了资源过度流用。
看来台湾早就找到正确方向?但十年前银行法修正时,本来是要规划由商业银行以转投资的方式进行跨业经营,这种政策思维仍反映在现行银行法第74条的授权规定,只是未付诸实施。十年前台湾改采以金控公司模式开放跨业经营,或许是偶然因素所致,也或许是当时让银行、证券与保险业都较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金控法实施十年以来,质疑其效益的声浪从未消退过,如何取舍以兴利防弊,真是一本难念的经。
台湾会不会是依照错误的思维,反而答对了题目?与会的先进笑说:即便如此,现在也无所谓。看看别人多惨啊,台湾多少留住了青山在!也可见,事有其时,亦有其势。
以前大禹治水成功是因为采取疏导政策,他的前任鲧则失败在围堵大水。伏克尔也好,OECD也好,对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理思维,正好是以有效围堵为中心。在这种国际氛围之下,台湾经验足堪被列为国际典范。此行想取的经,竟然就是家中那本难念的经!只可惜我们未必自知(涉及专业自信),国际上亦未必周知(涉及对外宣传)。今年正值金控法发想与草拟的十周年,希望国内有严肃、深入的研究指陈,为何在此时,依此势,禹不如鲧!
(作者是中华开发金控公司顾问,本文为个人意见)
2010/03/0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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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8 10:23:16
有道理,最近正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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