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在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中,具有明显权属特征的(具有相关机构核发的权属证明)比如,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船舶车辆等;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除此之外,大多只具有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利而没有权属证明,比如,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得到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
出资人用其所拥有的债权出资应该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债权的上述特征,它出资人出资过程中比起其他形式的出资就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从而有可能影响出自金额的到位程度,比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出资人用其所拥有的债权出资,作为验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充分考虑风险
首先应该评估验资风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定,评估验资风险,包括:
1.验资风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审验单位管理层的诚信度、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下列事项通常导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发生重大错报风险:
(1)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
(2)验资资料存在涂改、伪造痕迹或验资资料互相矛盾;
(3)被审验单位或随意更换或不及时提供验资资料,或只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
(4)自然人出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或关联方共同出资;
(5)出资人之间存在分歧;
(6)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重要审验程序,如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银行存款函证、实物资产监盘等程序,或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等;
(7)被审验单位处在高风险行业;
(8)非货币财产计价的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依赖大量的主观判断;
(9)验资付费远远超出规定标准或明显不合理。
其发生重大错报风险中的第八条“非货币财产计价的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依赖大量的主观判断”是注册会计师首要考虑的;鉴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会计师事务所还必须要选择具有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的依赖程度。
二、对债权的估值
注册会计师在对债权验证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当前以及未来的偿债能力。
甄别债权的性质、形成,以确定用于出资的债权不存在纠纷、诉讼,应索取律师对用于出资的债权的法律意见书;
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进行全面了解,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对债权进行估值;
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评估以便参照。
三、其他工作
聘请律师起草并监督签署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权利的实现应该符合工商部门关于注册资本投入的时间要求;
必要的第三方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协议时,保证实收资本的按时、足额到位;
出资人的承诺,保证上述行为均不能履行时,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四、其他
出资人在用债权出资前或同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30%的货币资金
验资报告应对债权出资进行充分描述,以便让验资报告的使用者对验资内容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