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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讞狱
2006.12.23
读《清史稿》,清朝似乎从努尔哈赤起就有定期(如每年)派遣大员分赴各地,包括朝鲜、蒙古,讞(yan,四声,审判、定罪的意思)狱的制度。这个讞狱好像带有视察平定怨滞和裁定疑难案件、审察执法情况的性质,使刑法公允。讞狱不公的官员,还要受到惩罚。
联想到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似乎是一锤定音,除了本人或家属上诉、申诉,没有复查一说。也没人深入监狱和看守所征求意见,复查案件。而犯人一旦定罪,任何上诉、申诉的行为,都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不予减刑。显然,这样的制度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平反冤狱。
看看我们现在的许多冤假错案,不到真凶落网,只有屈死狱中。即便刑期已满,申诉多年,许多冤假错案也未必受到重视、得到纠正。
究其原因,是我们的立法以民为本不足,以官为本有余;宁可枉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的极左思想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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