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用(四)——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商品交换的当事人分为卖者和买者。
在市埸上,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卖者对于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范围,卖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是一个价格区间,这个价格区间有下限而无上限,卖者可接受价格区间的下限,即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易活动,买者对于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也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范围,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也是一个价格区间,这个价格区间有上限而无下限(或者下限为零),买者可接受价格的上限,即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易活动中: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不会成功;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可能成功,成交价格即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成交价格介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二者之间的区间,至于这个成交价格最终落实于这个区间中的哪一个价格点,则取决于卖者与买者双方的谈判方式和技巧。
在市埸上的具体交易活动中,有多种多样的成交价格形成方式:
1、议价方式(即人们常说的讨价还价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卖者常常会“漫天要价”,而买者常常会“就地还价”,然后,在价格谈判中,双方一步一步地作相应的退让(实际上是一步一步地试探对方的最高可接受价格或最低可接受价格),最终,或达成一一致的成交价格而使交易成功,或者,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成交价格而使交易失败。
在重大的企业之间或国际贸易谈判中,卖方对交易对象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方对交易对象的最高可接受价格,通常都是作为最关键的商业机密而向对方保密,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泄露了自己方面的“底价”(即最高可接受价格或最低可接受价格),则将使己方在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可能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2、定价方式。卖方单方面为自己欲出售的商品规定价格。卖方所规定的价格,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定价属于卖者可接受价格的区间;二是要考虑使该定价能够被足够多的顾客所接受,即该定价必须在足够多的顾客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内。这里所说的足够多的顾客,是指足以使卖者全部商品能够顺利销售出去的顾客数量。
3、拍卖方式。通常,一件商品被拍卖时有一个“起拍价”,拍卖时规定竞拍者(买方)所报的价格不得低于这个“起拍价”,这个“起拍价”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竞拍者在竞拍报价时,如果发现埸内价格已经高于自己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可以退出竞拍。如果一件被拍卖的商品的“起拍价”高于埸内所有潜在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该次拍卖就可能“流拍”,即拍卖失败。
4、招投标方式。招标方(买方)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方(卖方)对其欲购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以投标的方式进行报价,卖方在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符合买方要求的前提下,向买方提出关于交易价格的建议(即投标),卖方向买方提出的交易价格建议,自然属于卖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而买方(招标方)则在自己的可接受价格的范围内,选择出价最低的投标者,与之成交。
那末,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我们这里先来谈谈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取决于两大因素:
(1) 对商品效用的评价;
(2) 买者自身所拥有的货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