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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农业土地制度反复发生变化。从土地革命时期的私人所有制到合作社集体经济制度,后来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领导层认识到高级社是不切实际,然后改为生产队制度(就是工分制),最后在文革结束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前后最终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现在回顾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转变是多么的艰辛,其牺牲又是多么巨大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可以说不仅是积极的,也是乐观的。我们遵循着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信条一路走来并且总结经验一路前行。
在分析新中国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最有趣的一点就是我们当时是在什么环境下选择了我们现在是认为失败的政策又是怎么改变政策的,从制度经济学而言最有挑战性的就是如何解析变迁的历程。我们在这里尝试用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入手简单地分析一番并说明制度安排的重要性。

摘要


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上说明了土地制度的概念和它在经济制度中和政治现实中的地位和影响;第二部分是概述了新中国以来土地改革的进程,并简要介绍了各个阶段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状况;第三部分是尝试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行和它所带来的影响路;第四部分是结语,从大历史的角度简单汇总了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历程和其成果。
关键词:新中国 农业土地制度 变迁 产权制度 制度安排



一 什么是土地制度
在分析土地制度变迁之前,我们需要为制度和土地制度下个定义以方便分析论述。制度是什么?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制度的存在,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是一系列人为设定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能约束规范人们的相互行为,帮助他们形成对别人行为的预期。

而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地所有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土地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属于上层建筑。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中可能不一样,土地权利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权利,可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经济体制中。因此,作为珍稀资源的土地,无论实行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人的他物权予以规范,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切实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一直重视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设计,并且历经四次变迁。林毅夫认为,我们在讨论土地制度时应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分开,从分析经济行为的观点看,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主要关系到两个问题,一是谁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取得所有权后以何种方式经营。简单而言,土地归谁是指土地所有权政策,而土地如何经营则是土地使用权问题。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在下面依次分析这四次变迁。



二 新中国以来农业土地制度的变迁
1 . 1949~1953  土地私人所有制
建国初期,我国十分重视农地制度的设计,在过去已施行的一系列土改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立法确立农地法律关系, 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根本性变革。
1950年6月中央政府公布了《土地改革法》。通过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建国后我国基本国情是国民经济完全崩溃,一穷二白,一贫如洗,百废待兴。 但是农民的个体经营带来了不少问题,由于土地本来的肥沃和贫瘠度,劳力的差异等问题开始形成了贫富农的分化,有些人有余粮有的人则吃不饱。更重要的是个体资金缺乏,生产力低下。这一方面导致了对城市和工业的粮食和原料的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导致了农民无法很好的消费制成品。这与当时的政策方针不相符合。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提出了逐渐集体化,发展互助合作组织。①其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农具、牲畜不足等困难,本着资源互助的原则。土地、牲畜、农具仍旧归农户所有,主要是“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互助。互助组运动开始时条件宽松,规模不限,入组自愿,退组自由,极少数为常年组,大多数为季节性互助组或临时性互助组。结果是提高了生产率,到了1952年低,粮食产量提升了5074吨,棉花提升了86万吨,其他副业产品的产量也大大提升了。②
2 . 1953~1961 人民合作社体制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 毛泽东在 《大社的优越性》强调 ,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行通太久,应当逐步合并。
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1958年6月上旬 毛泽东 视察地方后说 还是办人民公社好 人民公社是加速中国农村共产社会的制度创新.。6月下旬 ,在北戴河出台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标志中国开始了“又大又共”的人民公社建设。
1958年9月4日毛泽东发表《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开始了“三级所有,社为基础”。各个农业社合并为公社③,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自留地,并且将私人的房基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归个人所有。
刚开始的高级社做出了不少绩效,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方便了农田水利建设。1957~1958扩大了2300万公顷的灌溉面积。由于集中劳力开发,共改造了660万公顷的土地。而且融洽了社会关系,根本上消灭剥削制度和产生剥削的基础,引导大众走向共同富裕。
3.  1961~1978   生产队体制 ④
1959-1961年间的农业经济危机和人员的大量非正常伤亡。使主要中央领导人对现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调整。在危机过后,公社体制没有被废除,不过它的功能已降为管理与协调的层次。
1961年6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规模只有20-30户的生产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收入分配是基于每个成员所挣得的工分,但是生产队的规模与生产管理却类似于初级社。
1962年6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才将三级所有的基础和基本核算单位降为生产队,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4. 1978至今   家庭联产承包制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但是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正是底层的制度创新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说,7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表述,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70年代末,以“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的意识形态的放松,降低了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使得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迅速在全国实行起来。从全国来看,1979年,所有生产队中只有1.02%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产队发生了转变。1984年以后,已有99%以上的生产队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进行改革。
1980年发表的75号文件 开始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双包到户。”⑤
1982年1月1日 中央发表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记要》即第一个1号文件。从而从政策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提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把农民的责,权,利相结合,克服了平均主义和管理过分集中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由农民自发在生产实践中对原政策的突破,并经政策制定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是由农民自己努力形成,不是中央政治力量推行的不是由个人意愿提出而是由经济力量自发演进。实质是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各户,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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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2 14:48:22
三 关于土地制度变迁的解析
        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制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进程;同时,经济发展可以而且经常改变制度变迁。然而制度僵化和惰性会长期存在甚至阻碍制度相对于环境变化的调整,并导致制度无效。制度是否有效,在于能否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以说制度的有效性对于社会结构变迁具有重大意义。制度非均衡及变迁理论构成了我们此次分析新中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架构。我们将1949—1984年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迁的过程。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1、土地改革时期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根据我们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界定,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是出于国家意志的考虑,具有强制的性质,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除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国家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支持,从而降低了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但是,土地改革是在农村这个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持。所以它虽然解决了“平均分配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但无法解决人地紧张以及土地集中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农村社会分化问题。面对发展重工业的设想,土地改革后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产生了。
        2、集体化的土地制度    我们知道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相对于国家的意志来说已表现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制造产权的后果是当国家意志改变的时候,产权制度安排也就相应发生改变。根据我们对制度变迁的分类和界说,从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变迁,是伴随着政治运动、意识形态的不断深入而进行的,是出于国家意志考虑的,因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国家一方面是产权安排、经济增长的关键,另一方面,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我们称这种现象为诺斯理论的怪圈或“产权悖论”。以中国1949年以后的产权制度安排来说明恐怕是再恰当不过的了。每次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如土地改革、集体化,都打上了国家意志的烙印。  诺斯认为:产权的安排并非都是有效的。在他看来无效产权之所以会存在,可能是由于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选民与之作对,这种力量如果存在,就会通过实施有效的规则来反对统治者的利益。这也可能是由于监督、计量及征税的成本非常高,通过不甚有效的产权所获得的税收比有效产权时更多。在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下,由于个人投入和收益没有直接相关性,即在没有强调排他性收益时出现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真实写照。对于集体经济效率低下,林毅夫曾作了一个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解释,这就是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在他看来任何生产队都面临计量、监督和经济管理的问题。因此,有效的监督管理是集体经济成员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条件。
        3.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这些制度环境和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本身,将昭示着土地制度的再次变迁。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国家控制下的集体公有产权安排本身就有其不安全性。对此,60年代初期的农业经济危机以及人民公社的低下的经济效率已经作了充分的注脚。同样,制度非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其后出现了公社工分制。 张五常认为,工分制(公社工分、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一个没有地主的佃农制度,生产下降是必然的。可以肯定的,就是将总生产瓜分的农民越多,工作散漫的行为越甚。这解释了为什么公社要被分为大队,大队又要分为小队,直至后来是到户、到劳为止。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经济含意。假若监察费用不存在,在工分制下农民的积极勤奋是会跟私产制度相等的。监察费用既然存在,没有私产制就要将工分改为到户来鼓励勤奋。这种减少分享的方法,是向私产其中的一个特征走。但在农作耕耘,跟其它生产一样,个人所占用的资源太少就难以分工合作,这会使个人生产下降。怎样改进呢?唯一的办法就是要采用其它的私产特征——转让及雇用权。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就是在生产小队期间,农村里是有小量自留地的。以面积计,这些自留地的生产价值,估计高出公耕地的五倍。自留地的产品不被工分分享,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而不受价格管制。这些细小的自留地不仅有力地帮助了农民的生活,也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我们仍然可以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重要的是,自留地式的家庭经营为集体经济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即把家庭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可以降低劳动监管及交易费用。由此,国家已开始从通过政权内卷化(常常表现为政治运动)而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介入、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换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监管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在与农民的交易已经使它再不能单方面考虑自己的利益,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而改变土地产权。
       
        综合以上,我们知道稳定的地权相当于提高独体及附属其上的投资交易价格,从而提高农户投资土地的积极性。制度安排是社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土地制度的选择则关系着我国三农问题的未来,鉴往知来,我们应吸取经验教训,稳定地权,提供有效的工作激励,保持制度均衡。
       
        结语
        新中国以来的土地政策可以简述为私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私人使用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林林种种的奇怪现象和不可思议的做法,我们很难判断这到底是人为的力量还是社会经济的力量控制着土地变迁的过程。然而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劳力有效供给是影响中国土地变迁趋势一个因素。在经济发展初期,劳动力较稀缺,生产技术比较简单,收入水平较低。大部分的交易重复发生在个人之间,机会主义行为很少,所以集体化有段时间可以行得通。但当劳动力逐渐增加时,剩余储蓄也会逐渐增加,当经济发展起来时,生产和交易变得复杂,这时候就需要执行更加专门化生产的制度安排,所以制度也随着改变。
        在有具体史料可查的中国近三千年历史中,土地制度曾发生过明显而重大的演变。从大历史的层面上说,这种演变是经济因素改变所形成的自然结果,而不是认为政治制度干预所硬造成的。在种种影响中国经济行为的因素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人口增加。人口增加,影响着土地分配,而由于人口压力,对土地需求增加,不断卖出买入,土地分配日趋平均。⑥
        可以说,制度存在是为了从交易专业化及外部经济中获益。如果变迁的成本小于潜在的收益,制度创新就可能出现。⑦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国家从农村基层制度建设领域逐步退出以及乡村社区权利的逐步加强。正是反应了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认为,受经济法则的驱使,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我们的制度的制定只有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的需求才可以发挥制度的外部正效应。对于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我国而言,应该把制度改革突破作为脱离所陷入的低水平均衡陷阱手段。
        今天,当中国站在全面与国际接轨的端口时,我们看到了李斯特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中所强调指出的那种“只要有国界就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各国必然首先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事实。因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制度就成为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起码应该有能力对我们的现行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在协调国内各利益集团利益分配中趋向公正,最大限度调动各利益集团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实力。
        最后回想起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种种风风雨雨,请让我们引用费孝通教授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我确信,不管过去的错误和当前的不幸,人民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将以一个伟大国家屹立在世界上。”我们应该正视我们时代的问题齐心协力,认清目标,开创未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①“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客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 —— 《毛泽东选集》  人民出版社1966 年版  934页
        ②(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内容是农民依法获取土地入社,但所有权归个人私有。农民入社时以土地和劳力入股,开展集体经营和集体劳动,采取按劳取酬,按股分红,按户分粮,各自负担农业税。初级社,在当时生产规模狭小,生产资金短缺,生活资料不足,劳动生产率极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克服了土地分散经营,有利于开展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与当时的政策,环境相吻合。但是土地私有和分红的土地政策影响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贫农认为自己为富农白干不少活。而分散的土地影响了土地的统一规划和更合理的利用。)
        ③也就是高级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级别高低是由合作社中主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性质高低决定的。高级社要求入社的社员的私人所有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并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中国农民合作化运动史料 下 三联书店 1959年版 203~220页
       
        ④按劳动者每天完成的工作评定公分,年末,队的净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公共福利后按每一个人在一年累积的工分进行分配。工分的取得包括完成特别的任务和工作天数取得。在工分制下,种植是由「等级」作决策;生产收获所得,除去了政府及公社的三项征收(下文将补作解释),余下的就按每农户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这些工分是以每农民的工作时间多少来计算的。在公社工分制下,一同分享征收后的总生产有几千农户。到了一九六一年,生产大队代替了「公社」制,但仍是采用工分分配。生产大队的主要分别,就是每队减少至数百农户。不久后大队就改为小队,每队以工分分享收获的减至二三十农户。
        ⑤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⑥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每次对农地制度进行重大变革,其实质都是平分土地。土改以乡村为单位、按农村人口平分土地,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确立了行政强制性的土地分配机制。
        合作化初期,新的农地集中现象刚一出现,就被各级政府强行禁止;随后,推行农民私有土地入股、集体统一经营、收益按股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制,很快又转入合作化的高级形态,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初期,“一大二公”的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吃“公共食堂”的空想试验,产生了农民机会均等的“村社集体成员权”问题;后来经过村社内部调整,确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管理体制,实行农民口粮按人头平均分配、集体现金收入按农民家庭年劳动工分总值计算,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和收益分配形式,都是隐形的农地平分机制,刺激了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人口增长又降低了人地比率。大包干和土地延包,基本上是对自然村落内部的土地,按耕地总面积和总人口平分,由农户承包经营。
        实行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尽管从形式上继续保持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但其实质仍然是在每个农户之间平均使用土地。
        我们固然可以很容易地说,是国家的政策不当使得我国备受更多的煎熬,但是从大历史的角度说,这未偿不是一个必须的炼历阶段。
        ⑦(Davis and North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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