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农业土地制度反复发生变化。从土地革命时期的私人所有制到合作社集体经济制度,后来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领导层认识到高级社是不切实际,然后改为生产队制度(就是工分制),最后在文革结束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前后最终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现在回顾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转变是多么的艰辛,其牺牲又是多么巨大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可以说不仅是积极的,也是乐观的。我们遵循着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信条一路走来并且总结经验一路前行。
在分析新中国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最有趣的一点就是我们当时是在什么环境下选择了我们现在是认为失败的政策又是怎么改变政策的,从制度经济学而言最有挑战性的就是如何解析变迁的历程。我们在这里尝试用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入手简单地分析一番并说明制度安排的重要性。
摘要
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上说明了土地制度的概念和它在经济制度中和政治现实中的地位和影响;第二部分是概述了新中国以来土地改革的进程,并简要介绍了各个阶段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状况;第三部分是尝试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行和它所带来的影响路;第四部分是结语,从大历史的角度简单汇总了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历程和其成果。
关键词:新中国 农业土地制度 变迁 产权制度 制度安排
一 什么是土地制度
在分析土地制度变迁之前,我们需要为制度和土地制度下个定义以方便分析论述。制度是什么?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制度的存在,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是一系列人为设定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能约束规范人们的相互行为,帮助他们形成对别人行为的预期。
而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地所有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土地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属于上层建筑。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中可能不一样,土地权利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权利,可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经济体制中。因此,作为珍稀资源的土地,无论实行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人的他物权予以规范,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切实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一直重视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设计,并且历经四次变迁。林毅夫认为,我们在讨论土地制度时应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分开,从分析经济行为的观点看,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主要关系到两个问题,一是谁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取得所有权后以何种方式经营。简单而言,土地归谁是指土地所有权政策,而土地如何经营则是土地使用权问题。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在下面依次分析这四次变迁。
二 新中国以来农业土地制度的变迁
1 . 1949~1953 土地私人所有制
建国初期,我国十分重视农地制度的设计,在过去已施行的一系列土改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立法确立农地法律关系, 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根本性变革。
1950年6月中央政府公布了《土地改革法》。通过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建国后我国基本国情是国民经济完全崩溃,一穷二白,一贫如洗,百废待兴。 但是农民的个体经营带来了不少问题,由于土地本来的肥沃和贫瘠度,劳力的差异等问题开始形成了贫富农的分化,有些人有余粮有的人则吃不饱。更重要的是个体资金缺乏,生产力低下。这一方面导致了对城市和工业的粮食和原料的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导致了农民无法很好的消费制成品。这与当时的政策方针不相符合。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提出了逐渐集体化,发展互助合作组织。①其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农具、牲畜不足等困难,本着资源互助的原则。土地、牲畜、农具仍旧归农户所有,主要是“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互助。互助组运动开始时条件宽松,规模不限,入组自愿,退组自由,极少数为常年组,大多数为季节性互助组或临时性互助组。结果是提高了生产率,到了1952年低,粮食产量提升了5074吨,棉花提升了86万吨,其他副业产品的产量也大大提升了。②
2 . 1953~1961 人民合作社体制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 毛泽东在 《大社的优越性》强调 ,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行通太久,应当逐步合并。
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1958年6月上旬 毛泽东 视察地方后说 还是办人民公社好 人民公社是加速中国农村共产社会的制度创新.。6月下旬 ,在北戴河出台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标志中国开始了“又大又共”的人民公社建设。
1958年9月4日毛泽东发表《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开始了“三级所有,社为基础”。各个农业社合并为公社③,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自留地,并且将私人的房基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归个人所有。
刚开始的高级社做出了不少绩效,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方便了农田水利建设。1957~1958扩大了2300万公顷的灌溉面积。由于集中劳力开发,共改造了660万公顷的土地。而且融洽了社会关系,根本上消灭剥削制度和产生剥削的基础,引导大众走向共同富裕。
3. 1961~1978 生产队体制 ④
1959-1961年间的农业经济危机和人员的大量非正常伤亡。使主要中央领导人对现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调整。在危机过后,公社体制没有被废除,不过它的功能已降为管理与协调的层次。
1961年6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规模只有20-30户的生产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收入分配是基于每个成员所挣得的工分,但是生产队的规模与生产管理却类似于初级社。
1962年6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才将三级所有的基础和基本核算单位降为生产队,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4. 1978至今 家庭联产承包制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但是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正是底层的制度创新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说,7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表述,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70年代末,以“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的意识形态的放松,降低了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使得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迅速在全国实行起来。从全国来看,1979年,所有生产队中只有1.02%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产队发生了转变。1984年以后,已有99%以上的生产队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进行改革。
1980年发表的75号文件 开始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双包到户。”⑤
1982年1月1日 中央发表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记要》即第一个1号文件。从而从政策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提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把农民的责,权,利相结合,克服了平均主义和管理过分集中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由农民自发在生产实践中对原政策的突破,并经政策制定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是由农民自己努力形成,不是中央政治力量推行的不是由个人意愿提出而是由经济力量自发演进。实质是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各户,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