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ju 发表于 2010-3-25 15:5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呵呵,论述不周,不过对于超过150%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的。
EV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计算结果,其可能不能考虑到所有情况和规定。我仅想从理论上解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而且这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指正:)
另外 ,EV源于欧洲,是否欧洲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就不得而知了,如果谁有这些经验,希望能和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