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规模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差别很大,但大量守法优质的企业和少量违规失信的企业却面对同样严格的外汇监管,企业因此要求区别对待的呼声很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对进出口企业实行的管理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为了贯彻均衡管理理念,实现有效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的统一,外汇管理部门也有必要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对象。在外汇局登记备案的所有进出口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分类管理等级。外汇局根据企业的遵纪守法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记录等,设置A、B、C三个管理类别对进出口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同时外汇局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类企业适用便利管理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企业适用严格管理措施。此类别设定后的名单全国通用,从而方便进出口企业办理异地收付汇业务。
管理类别条件设定。A类企业的条件设定如下:(1)连续1年无违反外汇局监管规定和被外汇局行政处罚的记录;(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100万美元以上;(3)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4)主动配合外汇局管理,向外汇局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5)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其中第(2)点的标准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B类企业的条件设定如下:(1)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后未满一年,(2)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c类企业的条件设定如下:(1)1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的,(2)1年内未发生任何外汇业务的。
类别适用调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外汇局提出适用或者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外汇局在受理后的一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外汇局也可以根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新决定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类别适用措施。外汇管理部门对A类企业实施简化进出口相关外汇管理措施,积极向企业提供外汇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对B类企业实行简化审批程序,根据企业的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困难等服务。对A、B类企业初次发生的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的违规行为,在处理时以规范、教育、整改为主。对C类企业,则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定期开展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企业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或暂停此类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分类管理后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外汇局在此向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公布企业分类名单。二是需要制定一系列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指标,用来核查和考核企业的贸易行为,识别异常交易行为。
在实施上述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推进便利化的同时继续抓紧对关键环节的真实性审核与风险控制,从而在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等方面实现质的突破和飞跃。
作者: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窦智海 来源:《中国外汇》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