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初探
1、农村宅基地(一般以院落形式存在)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其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
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分配给本村村民家庭占有并居住(以下简称使用),其相关财产权利属于使用的村民家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实施。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村民家庭的成员由村民家庭代表提报村民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公告确认。
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公告村民家庭成员每五年进行一次。因突发重大事件,村民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审查、公告。
5、对村民委员会公告确认的村民家庭成员资格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村民委员会复议,或者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和村人均宅基地面积每五年由村民委员会测算一次,测算结果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公告全村。
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村民家庭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村民家庭成员数。
村人均宅基地面积=村宅基地面积总数÷村民总数。
7、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的140%、不小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的80%。
8、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大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140%、小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200%的,超出部分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超占费;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大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200%的,可由村民家庭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超占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宅基地超占费的,可由村民委员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收回其超占的宅基地部分。
9、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80%的,有权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宅基地差额补偿款;村民家庭人均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村人均宅基地面积60%的,有权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新增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家庭提出的新增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报乡镇ZF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10、村民家庭成员均死亡后,家庭成员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向村民委员申请继续使用该宅基地;法定继承人不是本村村民的,申请继续使用该宅基地需按时足额向村民委员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
11、村民家庭成员均死亡且均无法定继承人的,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申请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或非本村村民的法定继承人申请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取消办法的规定收回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