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
甲出资100万元,其中以设备和原材料折价80万元,并以蝶衣牌商标折价20万元;乙出资100万元,其中现金55万元,并以其拥有的服装制作专利技术折价45万元;丙以厂房出资,折价100万元;丁以原材料出资,折价100万元。
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四方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为尽快设立公司,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各方出资应保证真实、合法,经四方共同确认后,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3)公司成立后,甲应与公司签订许可公司无偿使用蝶衣牌商标的合同。
(4)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5)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提供的原材料价值明显偏低,公允价值为60万元,应相应核减丁的股份比例,并减少注册资本。
(6)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3)、(5)两条不明白该怎么做? 诚心求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