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loo 发表于 2010-5-13 13:04 
娄先生的文章,鄙人拜读后深感先生大才,尽管结论完全不能认同。还望以后有与先生探讨的机会。
这里先简单说一下鄙人的看法,供求决定价值的说法,在我看来是有很大道理的,因为按照我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价值是主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的评价,脱离了主体的需要和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就谈不上价值。但是需要所能决定的是需要什么和按照当前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多少需要,价值的大小,是在需要的基础上,由生产力决定的。无论供求怎么变化,成本价都是通过各个环节上的劳动力成本来计算的,成交价是成本价基础上的升降,升降的程度由成交物在未来再生产过程可能创造多大收益的预测来决定。
所以在我看来,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是价值的未来期望。当然这个逻辑比较复杂,这里一言两语也无法完全解释清楚。如果娄先生愿意,我们好好讨论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不存在。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定义为: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52页。这里的熟练程度、强度、生产条件可以综合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现有的、正常的、平均可以统一为平均的。社会的可以表述为社会需要的。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平均工作效率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和社会需要相加后构成的平均社会供求。(注:这里的社会需要有二层含义,一是对平均时间成本的需求。二是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而这个平均社会供求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就不存在,如果考虑到空间因素的话。在空间E内我们设有五个区间A 、B 、C 、D 、H 其中A 、B 两区供过于求;C 、H 两区供不应求;D 区基本平衡。设整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 ,各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都一样,产品的种类、质量相同。也就是说物化在单位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一样或者说物化在单位商品上的抽象劳动都相等,单位商品的成本也相等。如果规定单位商品的价格为T P 并且每个生产者都被强制以此价格出售,那么供求基本平衡的D区的生产者马马虎虎还过得去;供过于求的A 、B 两区的生产者则特别倒霉;供不应求的C 、H 两区的生产者则特别幸运。退一步说既使各区是开放的,在这个强制规定下C 、H 两区的生产者也可以得到地利之便。我们知道这个结果是在一大串假设条件下加入一个不可避免的空间因素后得出的,要是把这些假设去掉,社会必要时间这个概念就更加不可捉摸了。离开空间因素仅仅在数学上靠计算机求得的平均数是毫无经济学上的理论意义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供求基本平衡的D 区,我同意下面的观点:供求平衡毕竟是供求平衡而不是别的什么平衡,供求仍然是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着的,仍然起着决定作用。另外,D 区本身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国家为区间进行计算,我想这只是中央集权的需要。面对着飞机和西瓜这两种商品,这种观点就会陷入困境,因为这两种商品的销售半径都远离国家区间。进一步说,如果划分为五个基本区间的话,那么就有31 个组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世界上有将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内又有数不清的较小经济区间,国家间又有那么多经济同盟或贸易协定。不要说生产成千上万种商品,并且不同商品之间 相互影响,就是全世界所有的人都生产同一种商品,并且质量相同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数也是一个天文数字。要是再考虑到劳动生产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再考虑到社会需求每时每刻的变化,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数就更加难以想象了。计划经济的制定者是如何从理论上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确定商品价值的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现在我们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定义举个例子:比如您投资 一 千万元,用全世界最先进的设备、最佳的工艺流程、最熟练的工人、最低的劳动强度、最好的管理方法、在最优越的投资环境中,生产原始人耕地用的耒耜。并且全世界有且只有您一家工厂生产,即让您拥有绝对垄断权,免除您统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间。然后把您生产的耒耜拿到市场上去卖,我相信绝对没有一个农场主或农民会因为您花费了大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一千万元资本而可怜可怜您的。这一千万元中的“不变资本”也不得不变为零。如果政府不给予补贴或者不把这些耒耜按计划强行分配给农民、小学生、批发经销商的话,工厂无疑要关门,您也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可见怪不怪的是我们的政府每年给予这些生产“耒耜”的工厂、企业数以亿计的补贴和贷款。很显然,否认供求、否认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决定价值的劳动价值论是产生这种现象的理论根源。上面我们已经知道,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含空间因素的概念。下面我们再举一例,假若有一种产品到实现共产主义那一天才使用,如果必须从现在开始生产的话,那么这种产品的价值如何计算?我想这是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也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他只是把社会需求作为前提条件预先塞入商品中,而没有考虑到需求可能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对已经 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影响。它足以抽去商品的灵魂—— 抽象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现在,可能有人会说我并没有真正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下面是我所知道的国内学术界对这个概念的几种解释:这几种观点至今没有定论。第一种观点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撇开市场的必要性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不谈,仅仅包括生产的社会必要性。第二种观点是:既包括生产的社会必要性,又包括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但以生产的必要性最终起决定作用。第三种是调和论,它认为两种必要性共同起决定作用,至于如何共同起决定作用,不得而知。第四种是既包括生产的必要性又包括市场的必要性,最终以社会需求的必要性起决定作用。第五种观点是以于光远先生、樊纲先生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天生地不能获得理论进展。
第一种观点,在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中间盛行。斯大林模式的经济体制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体现。他们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社会需求的必要性,抛弃了马克思一再强调的前提“为了交换而生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现在看来这也难怪他们,因为他们要么放弃马克思的理论目的,要么放弃这个理论存在的前提。这是他们唯一而困难的选择,是理论本身不完善的结果。这种不完善西方经济学者早已发现了,但没有进一步深究,只是说《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相互矛盾而简单地否定了。马克思用“为了交换而生产”一句话巧妙地把需求与生产(即供应)结合起来构成供求,然后把这个在生产之前假定的供求作为抽象劳动随着生产过程塞入产品中,作为价值再凝结于商品中。这就给西方经济学者造成了《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相矛盾的假象。以至于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也没有看出这一点。他们没有认识到撇开市场的必要性、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也就撇开了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去追求理论的目的难免不会在实践上南辕北辙。当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体制行不通的时候,第二种解释逐渐流行。第二种观点是马克思的本意。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拿出一小块来让给市场,并确定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商品经济为辅的原则。这就是著名的“鸟笼经济”。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极力要求理论界跨过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直接进入计划与市场如何相结合的研究,以至于人们在对策性的研究上穷于应付,而无法顾及基础研究。这样理论就落在了实践的后面成了宣传政策的工具。而实践呢?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水越来越深淹没头顶的时候怎么办呢?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克服了前辈们的不足,发现了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把“社会需要”象马克思一样在生产之前预先塞入劳动中。这是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悲剧,也是劳动价值论的悲剧。他们没有重视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的警告:用二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必将导至供求价值论!尽管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自圆其说。他们仅仅用,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来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让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放心的。确实如此。我们看,这个理论前提也就是间接地承认了社会需求决定抽象劳动、决定价值、决定价值量。如果社会需求是相互的,那么站在交换双方中的一方看,社会供求决定价值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另外 这里的供求平衡如果考虑到空间因素就无法确定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至今没有定论,根本原因是劳动价值论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不能自圆其说;要么走向理论的解体。樊纲先生在《中国理论经济学史》和《苏联范式批判》中指出: 
“苏联范式”形成于40——50年代,但却完全忽视了上述理论的进展。(指效用价值论——引者注)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在理论上总也不能从基本理论出发,从使用价值的概念出发为“需求”确立一个合法的地位,不能全面地解释价格运动,也不能在基本理论层次上为“计划”提供一个完整的理论基础。所谓“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中的那个“比例”一直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用这样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其结果自然是忽视多样性的消费需要,忽视对复杂的社会需求结构研究,以至在制定经济计划或构造“投入产出表”时,都不知道要首先研究那个起决定作用的“最终需求单”。在这样的理论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必然是生产的结构严重脱离需求的结构,结构性短缺与过剩并存。……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马克思自己提出的一个概念。这表现出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了社会需求的重要作用,但却没有意识到“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本身在他的理论体系内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逻辑上的矛盾。这就是他在确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他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需求“从后门进来”也决定价值一定会发生不可解的矛盾”。 
尽管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极力否认劳动价值论会走向解体,但他们和马克思本人一样并没有能够证明价值产生于劳动。例如郭寿玉女士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新论》第69页,是这样论述私人劳动二重社会性向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转化的:“私人劳动二重社会性向社会劳动的劳动二重性转化 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因为只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向社会劳动二重性的转化,才能够由生产中劳动的二重性物化为商品二重性。并在生产中创造出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又没有最后完成二重社会性向劳动二重性的转化。只有在流通中出售商品的时候,这一过程才最后完成。”
我们看“因为”后面的“只有……才……”这个复句。这里要么是一个理论上的强制规定;要么是一个用结论证明结论的逻辑错误。例如:为什么1 + 2 = 3 ?因为只有1 + 2 才等于3 。因为后面根本没有表达出原因。请继续看“只有在流通中出售商品的时候,这一转化过程才最后完成”。这意味着什么呢?只能说抽象劳动在商品出售之前还没有出生,还是一个胎儿!劳动价值论者可以把还没有怀孕或者是刚刚怀孕的胎儿——抽象劳动的——寿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出来,确实不简单!最高明的算命先生也不过如此。
我们国家最近两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实践上迈出了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向由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决定价值的关键一步。这意味着人们开始走出劳动价值论的阴影。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也指出:“我们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层已经认识到了劳动价值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这句话同时也为重新评价劳动价值论开放了禁区。但是从实践上走出的这决定性一步,还没有被学术界广泛认可,仍然有人试图把市场经济拉回到劳动价值论里面去,用劳动价值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还没有结束。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2027&page=1&from^^uid=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