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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案 情    我国A公司于2006年7~9月向澳大利亚B公司出运了价值100万澳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OA90天。货物出运后,A公司便向买方提供了全部单据,等待买方付款。2006年10月,A公司突然获悉澳大利亚B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接管程序,全部货款无法如期收回。A公司立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信息,同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调查追讨。
    本案涉及损失金额较大,且是中国信保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宗澳大利亚买方破产案件,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信保立即启动了海外调查程序。
    根据调查,买方确已破产。相关法律文件显示,买方因其下家破产导致现金流紧张,银行贷款逾期,其担保债权人H银行指定破产接管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接管。同时,该公司指定了另一家专业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公司同期进入自愿管理破产程序。
    评 析
    澳大利亚的公司破产程序主要规定于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 ACT 2001)第五章,常见的公司破产程序包括三种——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接管、破产清算。
    自愿管理程序是一种以增加公司继续生存可能性或在公司业务无法继续情况下,以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比公司立即解散更高回报为目的的破产程序。该程序往往以公司董事会任命独立的注册专业清算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开始,对公司全部或近乎全部资产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人、临时清算人和清算人也有任命管理人的权利,但实际发生频次较低。一旦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则全面控制业务、资产和公司其他事务,公司董事权力自动中止。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企业事务进行调查,并形成专业意见,在后续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人提出公司应执行债务和解契约或破产清算或终止管理程序的建议,由债权人最终投票形成多数决议,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相关决议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而破产接管是指在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时,主要担保债权人或法院可能会任命专业破产接管人对公司实行破产接管。一般而言,破产接管程序是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在其贷款不能得到公司偿付时启动的。接管人的任命不需经过法院同意。程序一旦启动后,往往进展迅速,接管人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企业、关闭企业或将企业资产进行拍卖。接管人的主要任务是尽量维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使担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接管人对股东不负有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家公司可能同时进入破产接管和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在此情况下,接管人一般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因为接管人往往控制着公司的主要或全部资产。
    破产清算——该程序的开始是任命注册专业清算人对公司行使管理和控制权,变卖资产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的原因一般有三种:
    1、股东自动提出;
    2、法院强制清算,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偿付诉讼,法院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时,会指定官方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
    3、债权人投票决定,一般发生于自愿管理程序失灵的情况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未经清算人授权都不得行使任何管理权力。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针对个案采取针对行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对澳大利亚破产程序的研究,中国信保了解到澳大利亚公司确实可以同时进入破产接管和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管理程序耗时较长,需要多方协调,但可能盘活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带来与立即对债务人清算相比更高的获偿机会。特别是在债务人资产上存在“浮动抵押”、担保债权人拥有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抵押权的情况下,通过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各利益相关方达成债务和解契约,可能是无担保债权人减损的较佳方案。而且,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澳大利亚所有破产程序均需要通过认命专业人员从事破产事务的管理,相关专业人员都必须具有注册清算人资格,行为受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监督。同时,破产从业人员的行为还受到法院的监督,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有权随时介入并对这些行为做出裁定。因此,澳大利亚破产案件大多能在无需法院过多介入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公正的处理。为此,中国信保认为,被保险人登记债权后,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评估债务和解契约可执行性,并积极参与投票,将债权纳入契约范围,是减损的较好选择。



作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贸易险理赔部 李赞玉 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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