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一时的思考,对与不对希望同您探讨!
我们首先要承认,企业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其行为方式是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的。多年夹缝式的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也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力。但是,这样的竞争力还不足以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做不到依靠研发的投入来提升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由于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之间具有替代效应,在目标利润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采用价格相对较低的劳动或资本来代替技术研发,来增加利润。这样也可以规避由于研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当前我国比较优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特有的国情也使得劳动力供给在短期内还有相当的弹性,再加之劳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使企业有机会依靠压低员工工资、降低社会保障、减少必要的安全设施等办法来降低产品成本,实现在产品价格甚至有所降低的情况下获取正常的平均利润。
要使得企业能够主动采用高新技术,提升自身产品的科技含量,向外拓展市场,除了依靠市场引导增加其收益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当促进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使得工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就保障了工人的各种保险与社会福利。从另一方面讲,增加了企业使用劳动力的成本,使劳动力成本同研发成本的比值增大,理性的企业也就更愿意用技术替代劳动,增加研发方面支出。这样,使产品得到升级,既有利于现有比较优势的维持,也有利于开发新的产品,转向其他行业形成新的比较优势,避免当前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产品倾销的指控,当然也有利于实现减小收入差距的拉大,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