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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4

(原创)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及体系应该、而且必须“休”矣!

——试析“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的对应关联关系及意义、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对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危害。一年多以来,各个国家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努力摆脱经济低迷不振的局面,并力图让经济重新走向正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反思,以标榜“自由经济”模式著称的美国成为此次世界经济危机的发源地,是不是意味着“自由经济”模式的破产?而我们中国又在积极努力摆脱“计划经济”的紧箍,并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这又怎么理解和解释?
我们觉得,如果用“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关系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也许更能找到符合实际和实践结果的答案。

一、
“经济行为预判”概念简介
经济行为,按照有关解,是指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简单说,就是主要与人的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及面广、内容极其宽泛的一种行为:包括商品的生产、制造,商品的买卖、服务,商品的研制、开发,投资、经营管理、金融理财,和经济相关的劳作、劳动行为;以及与经济活动有所联系、或对经济结果产生影响的政治行为、艺术行为、军事行为、科技行为、医疗行为、教育行为、文化行为、体育行为等等,也都可例属于经济行为范畴(只是前者属于单一的经济行为属性,而后者则是与经济相关联的双行为或多行为属性)。
经济行为实施执行后,总会产生经济后果。而经济后果一般可有三种:成功、失败或中庸。成功的经济行为结果,如果是经营性的,往往意味着获利、赢利、增利;失败的经济行为结果,则意味着经济亏本、损失;中庸的经济行为后果,也就是既不赚钱也不亏钱。
如果我们将人的经济行为的预期判断,与经济行为的最终实际结果联系起来看,可以发现,“经济行为”又可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类,经济行为的预期判断与经济行为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即“此”经济行为的实施,必然引出“彼”经济结果的实现。这里又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一般来讲,正确的经济行为的实施,最终的实际结果往往是成功的。这种能够带来成功后果的经济行为,可称为“正向的确定性经济行为”。如用公式表示,则:1+1=2。比如,一瓶饮料价格是1元钱,如果我用1元钱就一定能买到那瓶饮料,这就说明,用1元钱买饮料这个行为就是一种能够成功的“确定性经济行为”。
第二种,通常情况下,错误的经济行为,必定会造成失败的经济行为结果。这样的经济行为亦可称为“负向的确定性经济行为”。用公式表示:1-1=-1。比如,用0.5元钱就不能买到那瓶饮料,这就是基本不能成功的“确定性经济行为”。
第三种,不完全正确也非全面错误的经济行为,获得的是一种既不算成功、也不算完全失败的“中庸”结果的行为结果,我们把这称为“零向的确定性经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情况,用了100元的成本制造了一双皮鞋,本来打算以120元出售,但届时发现皮鞋有微疵,于是决定还是仍以100元价格出售,结果此经济行为既没有赢利但也没有亏本,形成了平局的局面,经济上也就是做了一次无用功。用公式表示:1+1=0
以上三种,都属于“确定的”经济行为概念范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确定”并不等于“绝对”。有时候,由于时间、时机、条件的变化,特别是意外事件的发生,都会影响、改变经济行为的后果和结果,使得原先“确定”的“经济行为”不一定绝对获得“确定”的经济结果。
与以上情况相反的另一大类,为“不确定的”经济行为:即事先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后果无法进行判断,无法将行为的预期与结果对等联系起来。比如制造了一双100元成本的皮鞋,究竟能否以150元或120元价格出售,不知道、无把握,于是只有到了商店上了货架才能看到实际反映:有可能以预想的150元售出;也有可能要降到100元或50元才能售出;更有可能这鞋压根就没人买。这种对经济行为的正确与否、恰不恰当等问题事先不能准确加以判断,因此实施之后可能出现多种可能结果的情况,这就是“不确定性经济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用公式表示:1+/-1=?(这里的“?”是“不确定”的意思),即答案可以多解: 也就是说,1+1的结果可能等于2;也可能等于0;甚至会出现等于-1
我们把经济行为“确定与不确定性”两种类型统归称为“经济行为预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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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17:54:06
二、“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概念的关系
关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人们一般称之为“计划经济”;另一种就是“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即大家称之为“市场经济”。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的“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具有相当密切的对应关联关系:
1.不同的经济行为预判类型,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的实施和应用。
首先,“确定”的经济行为,比较适合“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因为,既然其经济行为的结果已经明白无误地可以被事先确定,那么,这样的经济行为就完全可以在统一有序、有计划、有安排的情况下进行。比如,市场上某种水果很受欢迎,也有很大的需求量,产多少就能销多少,确定性很强。而某个地区的条件、环境又适合种植这种水果,显然,对这种“正向的”“确定性经济行为”,这个地区完全可以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布置、统一行动来种植这种水果,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计划经济”所特有的合力效率和效果。
又比如,如果这个地区很不适合种植水稻,既便化费多少代价也无济于事,即行为结果一定是“负向的”,那么,在当地干脆统一不安排种植水稻,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还有,对于那种“零向的”“确定性经济行为”,也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计划安排。比如100元成本制成的皮鞋100元价格出售,如果是新品,为了打品牌,争取市场份额,明明不赚钱也要安排生产销售;如果是老产品,那么既然没利润,就索性考虑停止生产,改建其它产品。
总之,对结果能“确定”的经济行为,用“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还是比较适当的。
至于“不确定”的经济行为,则比较适合“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
比如,一个地区究竟种植水果好还是水稻好,事先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如果都种植水果或水稻,一旦失败,后果难以承当;如果两种植物都种植,就有可能涉及实际准备工作的难度问题。总之,当经济行为不确定时,特别是不确定的选项是多项的话,就很难制订统一的行为计划。因此,采用无为而治式的“自由市场经济”管理办法来加以处理则比较合适:即谁愿意怎么干就让谁去怎么干,不作统一、硬性的安排和规定。你要种植水果也好,水稻也好,自便。成功了,你得益;不成功,你也只能自己承担。
事实上,通过这样的自由管理形式,凡是能够在自由竞争中生存、发展的经济行为,基本上都是有用的、有效的、正确的经济行为;而无用的、无效的、错误的经济行为,则自动遭到淘汰。而且,自由竞争、自动淘汰这种具有“危机性”的“自由市场经济”管理方式,也反过来促使经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提高和进步。如果不提升自己的经济行为能力,是无法在竞争中取胜的。
此外,也还有这么一种情况:有的如一些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每天的工作量、任务量无法事先确定,比如商店销售商品,不可能像生产流水线那样对每天的销售额和销售量进行预期规定,因此也就不可能对每天的销售指标进行计划安排,这时,也只能采取相对自由管理的方法予以对待。
由上可见,“不确定”的经济行为,难以用“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加以处理,而采用“自由(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则是比较妥当、务实的态度和方法。
2.不同的“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不宜错用于不对应的“经济行为预判类型”。
如果我们将“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应用到“不确定经济行为”、或将“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运用于“确定性经济行为”中,都可能产生错误的、失败的经济后果。
比如,“不确定经济行为”采用了“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不确定的经济行为难以进行计划安排;另一方面,不确定的经济行为如果贸然实施统一的计划管理方式,一旦决策失误,便会造成全局性的损失。前面我们也提到过,一个地区究竟种植水果好还是水稻好,由于不能事先确定,因此硬要加以计划指定种植某一植物,如最后的结果表明是错误的,那么,其错误的严重性将是不言而语的。我们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时,就是犯了这个毛病,经常把可能蕴含危险、失败的“不确定”经济行为当作“正向的”、“确定的”经济行为来处理,以至时常发生损失十分惨重的经济事件,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伤害。
同样,“确定性经济行为”采用“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也可以形成可怕的经济后果:比如,当地明明种植水稻不行,而管理者对种植水稻的行为不加劝阻,任其自由发挥,最后的结果必然颗粒无收。如果种植水稻的人数还很不少,那岂不要造成很大的损失和浪费?这显然也不是正确的做法。反过来,当地种植某品种的小麦很好,但许多人就是不理会,这又不是白白流失了宝贵的机会?
另外,在“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实际操作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诸多“不确定”的经济行为中,有些初期不能识别的不良的、错误的、有害的经济行为也能得以自由生存、自由发展,当最后成为“确定性的负向经济行为”并形成一定规模时,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造成危害。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就是一例。由于对“次贷债”这种无限止扩展会有很大危害的做法一直采取“放任”的“无为而治”的管理方式,于是问题积累到最后,便出现了“质”的变化,造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并对全球性的经济秩序产生了海啸般的冲击。这也是“自由经济”管理方式下若干年后必定会产生经济危机的最根本的根源。
从上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有着极紧密的对应关联关系:两者相合,经济活动就能顺畅进行;一旦相背,经济运行就可能遭遇重大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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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17:58:13
3. 关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的实际应用问题。
在经济实践中,相对来说,“计划经济管理方式”比较适合微观的经济行为管理或单项的经济任务管理;“自由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则比较适合宏观的、群体性的经济行为管理。原因在于:
1)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方法时,计划的制订一定要尽可能做到正确并切实可行。如果计划本身错误、不合实际或漏洞多多,那计划的实施一定容易失败或困难重重。因此,计划的制订往往需要慎重,需要反复研究、修改、修正。对于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政府来说,面对着上千万种、上亿种各种类型、规模的经济行为,不可能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对每项具体实施的计划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也不可能面对众多的经济行为都能制订出一份份详尽、具体的计划落实措施来。相反,微观经济行为的管理(如单位、企业)由于管理的面相对比较小,针对的往往是单项或数项经济行为任务,计划的制订当然容易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推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也就有了基础;
2)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层级比较多,从上到下的“经济行为链”往往比较长、比较繁杂,由此增加了许多不确定、不可测因素,这对计划的实施也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麻烦;而微观经济行为的管理层级相对较少,“经济行为链”短,行为环节不至于太多、太复杂,计划管理的实施条件相对要好些;
3)“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兼具行为执行性质,实施时往往需要有一个配套的管理班子,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才能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事实上,一项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常常出现不确定情况,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组织或管理者进行跟踪、协调并及时解决问题,否则,计划的落实便成为纸上谈兵的事情。因此,“计划经济”管理方式适合企业、单位,而对负责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政府部门来说,不可能对各个具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实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因此,宏观经济行为管理部门对每项经济行为实施“计划管理”,几无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事微观经济行为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而作为宏观经济行为管理层面的国家政府来说,不适合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不过,这不妨碍政府对一些确定的经济任务、经济目标、经济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和下达要求)。特别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行为质量水平、社会经济行为能力比较低、总的经济行为中不确定经济行为所占比例比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三、“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关系理论”的意义和启示
“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关系理论(可以简称为‘经济行为预判理论’或‘经济行为确定不确定理论’)”整个内容很简单,即:“经济行为的预判类型”基本决定了“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应用;一般情况下,“确定”的经济行为适合“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不确定”的经济行为适合“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如果“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与“经济行为预判类型”错位或错判,那很有可能会影响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
我们认为,“经济行为预判理论”的提出,以及由此包含和衍生出的“经济行为风险概念”、 “经济行为(社会)性质概念” 、“经济行为责任概念”和“经济行为质量概念”等观点、看法,可能对人们在经济问题上的思维、思想、思考和思索等方面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突破意义,可带来新的启示,并对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及体系形成根本性的挑战。下面,我们不妨逐一加以探讨:

1. “经济行为预判理论”有力证明邓小平“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论断的正确性。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资本主义实施的是“自由市场经济”方式,是错误的、不好的,因此,社会主义就应该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
但是,“经济行为预判理论”却告诉我们,“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应用和实施主要依据以“经济行为预判”的类型来决定。而“确定与不确定”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类型,却又常常同时存在于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当中,有时候还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状态。因此,在经济行为管理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的实际情况,相应采取“计划经济”(包括政府干预)或“自由经济”两种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时两种管理方式要一起综合使用。以欧洲为例,一方面,欧洲各国都崇尚自由、独立、自主,采取的也是“自由经济”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要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联盟,并尽量“用一个声音讲话”。
事实上,我们的经济世界是一个行为关系极为错综复杂的大群体,要管理好这个大群体,不可能用单一的一种方式或方法就能加以解决问题。而且,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这两种管理方式,都各自有优缺点,也都各自有适合应用的范围。因此,片面地强调某一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或方法来从事经济活动,都可能遭到实践的惩罚。中国的“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光实行“计划经济”方式,经济每况愈下;美国的金融危机发生亦证明了这一点:光执行“自由经济”模式,经济上也会出现重大危机。因此,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论断完全正确,并有着相当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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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17:59:01
3. 关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的实际应用问题。
在经济实践中,相对来说,“计划经济管理方式”比较适合微观的经济行为管理或单项的经济任务管理;“自由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则比较适合宏观的、群体性的经济行为管理。原因在于:
(1)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方法时,计划的制订一定要尽可能做到正确并切实可行。如果计划本身错误、不合实际或漏洞多多,那计划的实施一定容易失败或困难重重。因此,计划的制订往往需要慎重,需要反复研究、修改、修正。对于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政府来说,面对着上千万种、上亿种各种类型、规模的经济行为,不可能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对每项具体实施的计划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也不可能面对众多的经济行为都能制订出一份份详尽、具体的计划落实措施来。相反,微观经济行为的管理(如单位、企业)由于管理的面相对比较小,针对的往往是单项或数项经济行为任务,计划的制订当然容易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推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也就有了基础;
(2)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层级比较多,从上到下的“经济行为链”往往比较长、比较繁杂,由此增加了许多不确定、不可测因素,这对计划的实施也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麻烦;而微观经济行为的管理层级相对较少,“经济行为链”短,行为环节不至于太多、太复杂,计划管理的实施条件相对要好些;
(3)“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兼具行为执行性质,实施时往往需要有一个配套的管理班子,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才能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事实上,一项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常常出现不确定情况,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组织或管理者进行跟踪、协调并及时解决问题,否则,计划的落实便成为纸上谈兵的事情。因此,“计划经济”管理方式适合企业、单位,而对负责宏观经济行为管理的政府部门来说,不可能对各个具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实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因此,宏观经济行为管理部门对每项经济行为实施“计划管理”,几无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事微观经济行为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而作为宏观经济行为管理层面的国家政府来说,不适合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不过,这不妨碍政府对一些确定的经济任务、经济目标、经济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和下达要求)。特别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行为质量水平、社会经济行为能力比较低、总的经济行为中不确定经济行为所占比例比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三、“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关系理论”的意义和启示
“经济行为预判类型与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关系理论(可以简称为‘经济行为预判理论’或‘经济行为确定不确定理论’)”整个内容很简单,即:“经济行为的预判类型”基本决定了“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应用;一般情况下,“确定”的经济行为适合“计划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不确定”的经济行为适合“自由市场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如果“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方法)”与“经济行为预判类型”错位或错判,那很有可能会影响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
我们认为,“经济行为预判理论”的提出,以及由此包含和衍生出的“经济行为风险概念”、 “经济行为(社会)性质概念” 、“经济行为责任概念”和“经济行为质量概念”等观点、看法,可能对人们在经济问题上的思维、思想、思考和思索等方面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突破意义,可带来新的启示,并对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及体系形成根本性的挑战。下面,我们不妨逐一加以探讨:

1. “经济行为预判理论”有力证明邓小平“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论断的正确性。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资本主义实施的是“自由市场经济”方式,是错误的、不好的,因此,社会主义就应该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
但是,“经济行为预判理论”却告诉我们,“经济行为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应用和实施主要依据以“经济行为预判”的类型来决定。而“确定与不确定”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类型,却又常常同时存在于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当中,有时候还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状态。因此,在经济行为管理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的实际情况,相应采取“计划经济”(包括政府干预)或“自由经济”两种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时两种管理方式要一起综合使用。以欧洲为例,一方面,欧洲各国都崇尚自由、独立、自主,采取的也是“自由经济”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要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联盟,并尽量“用一个声音讲话”。
事实上,我们的经济世界是一个行为关系极为错综复杂的大群体,要管理好这个大群体,不可能用单一的一种方式或方法就能加以解决问题。而且,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这两种管理方式,都各自有优缺点,也都各自有适合应用的范围。因此,片面地强调某一经济行为管理方式或方法来从事经济活动,都可能遭到实践的惩罚。中国的“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光实行“计划经济”方式,经济每况愈下;美国的金融危机发生亦证明了这一点:光执行“自由经济”模式,经济上也会出现重大危机。因此,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论断完全正确,并有着相当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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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1 15:51:14
(续)
2.
“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表明“经济行为”具有“风险性”特征。

凡是不确定的“经济行为”如果需要实施和执行,而该经济行为又含有危险、失败或不成功的可能,那么,这样的经济行为就是“风险性”经济行为。
我们认为,“风险性”问题,不仅是人类经济行为过程当中的一个重大的、不能忽视的因素,同时也是人类所有行为当中都不可忽视、不可忽略的重要课题。
现实就是如此,人类无时无刻不生活在“风险”的阴影笼罩之中,并无时无刻不与各种大大小小、多种多样的“风险”进行艰苦地抗争。人类无法避免来自主观的、客观的,日常的、意外的“风险”的干扰和侵害。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风险的斗争史、抗争史。正因为如此,人类的任何社会科学的理论,都不能无视风险的存在。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对经济行为的“风险性”问题毫无理会,在相关的观点、看法上,明显地忽略、忽视了“经济行为风险”的存在和负作用。
比如,传统政治经济学提出的资本总公式GWG’,其中的G’(增了值的资本)其实只是资本运动的一种结果。无论按“经济行为风险”理论还是经济活动实践看,资本运动公式至少还存在另两种可能:GW—(G)(不增值)和GW—(-G)(亏损)。也就是说,通过资本运动,资本可能不增值,也可能亏损,因此,所谓“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说法完全是不准确、不确切的。大量的事实也证明,资本不一定能带来剩余价值。错误的经济行为,不正确的经济行为,以及其他非主观的风险因素影响,完全有可能让所投入的资本全军覆没、血本无归!
又比如,按照商品“劳动价值论”观点,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愈长,劳动量愈多,这种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但是,“经济行为风险”理论告诉我们,劳动行为也同样有风险:生产商品的劳动行为如果是错误的、不正确的,劳动的结果也往往以失败、不成功告终。这时候,劳动的时间再多、再长,对商品的价值本身根本不具有丝毫意义!错误的、无效的劳动,根本不能凝结价值、创造价值!
再比如,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这完全是没有经济实践经验的一相情愿:如果有人化了100元成本生产了一双皮鞋,打算120元出售,但实际情况是这个价钱没人要,即便80元、70元也没人买,一直到最后50元才勉强卖掉。很显然,在风险面前,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谈,毫无实际意义。而且,既然商品的交换讲“等价”,那么商品的消费、商品的使用也应该讲“等价”。事实是,商品买卖交换行为也存在风险:买来的商品不能用、不适合、无效果或者不喜欢了等等情况经常发生,在这里,又如何体现“等价”原则呢?
从上可见,由于传统政治经济学对风险的认识相当淡薄,根本没有“风险性”意识,因此,其一系列理论观点漏洞重重,相当脱离实际实践,难怪无法正确解答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经济行为风险”理论否定了“剩余价值”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传统政治经济学一直认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按照这一说法:剩余劳动时间一定能产生剩余价值;工人一定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资本家一定无偿获得剩余价值;绝对或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一定都是资本家的剥削方法。对此,如果我们用“经济行为风险”等观点来分析,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经济行为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商品生产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并不是确定的。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工人剩余劳动时间多生产的商品卖同样的价,资本家就能白白得到剩余价值。但他们忘了这么一个前提:即这些商品都必须能以相同的价格卖出去。如果到时候后边的商品卖不了原价甚至卖不出去,那么,所谓的“剩余价值”岂不成了画中的饼?正如我们前边反复指出的,资本的运动不一定能带来剩余价值!
第二,经济行为风险的存在,意味着不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划分。商品生产后,首要问题是商品必须能卖出去,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生存和维持。如果商品没人买,没人要,那么,工人即便在所谓的“必要劳动时间”里的生产,也可能补偿不了劳动力价值,更不要说在之后的“剩余劳动时间”的生产了,哪里还有“剩余价值”可言?显然,在经济行为风险面前,根本无法区分哪个时段属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哪个时段属于“剩余劳动时间”的生产。这也表明,“剩余价值”与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的生产不具有必然关系!
第三,经济行为风险的存在,意味着资本家本身也存在着风险。资本家组织的商品生产不一定能产生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现也由不得资本家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资本家一旦生产经营失误,不要说没有“剩余价值”了,即便投入的全部资本,也可能会全部打“水漂”,一贫如洗,或也成为无产者。因此,经济行为的风险性,决定了资本家不可能是“剩余价值”的必然拥有者、必然获得者和必然占有者。
第四,经济行为风险的存在,也否定了“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的分类。由于商品的生产是有风险的,谁都不能保证任何商品的生产都能获得“剩余价值”,因此商品生产的方式与“剩余价值”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什么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更不存在“绝对的、相对的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的划分。其实,传统政治经济学所说的生产方法,只是两种普普通通的增加商品数量的生产方法而已:绝对延长劳动时间以提高商品产量,只是一种相对原始的、低级的、落后的生产方法;而通过提高生产率以缩短劳动时间的做法,则是一种先进的、高级的、现代的生产方式。显然,后者是值得提倡的。但是,不管哪种生产方法,都不能说一定能获得“剩余价值”。如果我们将一般意义的工厂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方式、尤其是技术改进型的生产方法也当作为“剥削”手段来批判,那么,工厂商品生产形式难道应该废除?亦或应退回到作坊式生产中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传统政治经济学提出的“剩余劳动时间”产生“剩余价值”的观点,根本是错误的,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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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1 15:56:22
4.错误的“剩余价值”理论得出了错误的“剥削”概念。
传统政治经济学对“剩余价值”概念错误的理解、错误的认识和错误的思考,以至得出的有关“剥削”的概念理论,也更是错误百出:
首先,限定了“剥削”行为的范围:
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无偿占有商品生产中产生的“剩余价值”才是“剥削”的理论,把那些没有涉及到商品生产的行为,如:受贿、索贿,贪污、诈骗、偷窃、抢劫等非法占有、获取他人或国家、集体利益的种种行为,划出了“剥削”的范畴,缩小了“剥削”概念应有的范围;
其次,限定了“剥削”的主体范围:
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观点,由于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不搭界,因此贪官污吏、贪污腐败、贯偷巨骗、走私贩私者、营私舞弊者等都可以不算“剥削者”。“剥削”的主体似乎就只有资本家一家!?
再次,限定了被“剥削”对象的范围:
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被剥削者就是生产“剩余价值”的雇佣工人。而实际上,被剥削的对象范围可以远远不止这些人:被偷税漏税的国家政府不属于被剥削者吗?被短斤缺两的消费者不也是被剥削者吗?被苛捐杂税了的老百姓不也遭到剥削了吗?被虚假合同欺骗的商家也不遭遇了剥削吗?....显然,被“剥削”的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绝不仅仅指的是工人!
还有,限定了“剥削”的途径、手段和方法:
按照“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只有从可变资本中才产生,因此,“剥削”与不变资本无关。事实上,“不法”资本家的剥削手段可谓无孔不入:比如,他们除了可以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外,对那些有毒、有害、高危岗位,可以不配备必须的安全设备或设施,以节约固定费用成本支出;在生产食品等商品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他们就可能用廉价的“苏丹红”、“工业盐”、“三聚氰氨”等非食品级原辅材料代替;与此同时,常见的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偷工减料等手段、方法也是一样性质;此外,仿制、假冒名牌,侵犯专利、侵犯知识产权,以节约自身的研制费用成本;以及为了降低运输费用成本,用假军牌蒙混过关卡,免缴过路费等等方法,都与不变资本相关。很显然,不管所谓的“可变资本”还是“不变资本”,都可以成为“不法”资本家剥削的来源。
因此我们认为,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剥削”的理论根本没有真正触及“剥削”的实质,在某种方面,反而将真正的“剥削”行为给掩盖了、遮挡了、忽略了。


5.从“经济行为(社会)性质”概念看“剥削”行为的实质。
我们认为,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剥削”理论的最大的问题是,混搅了“剥削”与否的区别界限。
在传统政治经济学观念里,资本是“恶魔”,是“魔鬼”,追求资本增值,追求“剩余价值”就是一件十恶不赦的坏事。对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先搞清两个问题:(一),在经济活动中,需不需要资本增值?(二),追求剩余价值是不是一件“罪过”?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指出,经济行为的实施,必然要产生一定的经济结果。成功的经营性经济行为,其衡量的标准自然以是否“增值”为着落点。如果资本运行在没有其它特殊的理由和目的情况下不能增值,没有经济效益,不能产生剩余价值,那么,该投资行为就意味着失败,意味着不成功,意味着没有意义。事实上,资本,只是人类经济行为的要素之一。资本能否增值,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是不是在增长。因此将“资本”一概视为“恶魔”,不能增值,那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建设不要发展,不要增长,不要前进!
关于追求剩余价值是不是一件“罪过”问题,我们认为,单纯地讨论追求剩余价值是对还是错,是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的,只有结合“经济行为(社会)性质”概念进行分析,才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正确的回应。
所谓人的经济行为的“社会性”概念,指的是人的行为客观上往往具有社会的性质属性问题。同样一个行为,按照社会性质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出完全对立的性质结论。比如,枪杀,战争中枪杀敌军是正确的行为,而平时枪杀平民则是犯法的事情;又比如,运输,正常的运输货物是合法的经济行为,而运送走私物品则是犯法的犯罪行为。
同样道理,经营性的经济行为在追求剩余价值时,也存在着两种“行为性质”的问题:有的经济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的则是违法的、不正当的。比如:在生产食品时,为了追求赢利,一个生产者老老实实添加了食用色素,另一个却用了“苏丹红”。显然,前者诚信经营,正当经营,公平经营,由此获得的剩余价值是合法、合规、合理的;后者则是欺骗经营,不正当经营,违规经营,其所得的剩余价值显然是不合法、不道德、不正当的。
由此可以看出,评定一件事或行为的对与错,应该根据行为、事物本身所蕴涵的社会性质属性进行辨析,不能将外在的、表象的东西作为划定正确与否的标准。
事实上,“剥削”与否并不在于追求“剩余价值”这个行为上面,问题的实质完全在于用什么手段、什么方法、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获得“剩余价值”:凡是合法、合规、合理、公平、公正、无害、正当、诚信生产经营的,其获得的“剩余价值”就不能称之为“剥削”,反而应该给予肯定、支持和保护。反之,不合法、不正当、不公平、不公正、不道德、不诚信、损人害人地追求“剩余价值”的,这才是可恶、可憎、可恨的 “剥削”行为,应该坚决打击、谴责、取缔、阻止以至没收。“经济行为(社会)性质”的具体归属问题,才是正确评判“追求剩余价值”、正确划分“剥削”与否的标尺和依据。
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发现,“剥削”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A)“剥削”主体的广泛性。凡是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地获取财物或利益的,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被雇佣者还是管理者,不管是群众还是干部,都可作为“剥削”的主体来看待。比如,执政的首脑(典型的如陈水扁)贪污受贿索贿,就是一个大大的“剥削者”;消费者大量用“假钞”购买商品,也就成了“剥削人”;甚至最穷的拾荒者,如果经常以偷盗方式获取钱财,也可谓是“剥削者”一员,情节严重的,还要坐牢...。很显然,“剥削者”不能以当不当权、富人还是穷人、有产还是无产等情况来进行划分;恰恰相反,不论哪一群体、哪一阶层,只要行为涉及社会属性问题,“谁”都可能成为“剥削者”。
B)“剥削”手段的多样性。由于“剥削”行为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概念,因此,凡是涉及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都可能转化为“剥削”行为。前面我们提到不法资本家的“剥削”伎俩,就可见“剥削”的手段、形式、方法可以是那么的多种多样,千变万化。而且,还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会产生出新型的“剥削”方式来。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就是一例相当新型的“剥削”手法。
C)“剥削”对象的全方位性。“剥削”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被“剥削”者可以涉及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以不法资本家为例,如果偷税漏税逃税,其剥削的对象就是国家、政府;如果肆意压低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无保障,生命健康无保护,被剥削者自然就是雇佣工人;如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剥削者则是消费者;盗窃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剥削的对象又是同行企业...。由此类推,各种不同的“剥削”行为,使被剥削对象可以涵盖全社会各层面、各阶层、各利益单体或群体,具有全方位性。
根据以上“剥削”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剥削”现象不但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照样可以存在。只要人性中存在着“自私自利”、“贪婪”、不讲“道德、良心”等劣根性,“剥削”就难以彻底根除和消亡。因此说,反“剥削”是一件十分艰巨、长期、全面、庞大、复杂、费时、费力的系统工程。绝不如传统政治经济学所预想的那样,剥削者、剥削阶级仅仅就是资本家、资产阶级,只要打倒了他们,剥夺剥夺者,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并实行计划经济,就能解决世上所有的“剥削”问题。这实在是一种幼稚、天真、肤浅、初级、片面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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