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虾:我刚接触制度经济学,看到一些关于科斯定理的争论。由于我对科斯定理了解的不是很透彻,所以关于科斯定理的正确与否,以及在当代的应用方面请各位大虾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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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张五常 经济解释 第三卷 第一章 相关部分节选
高斯定律有三个版本。
第一是上节提到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从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这算是一个定律(theorem),而我认为是正确的。然而,严格地说,这定律不是高斯始创的。远在十九世纪后期,新古典经济学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传统的交易定律不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条件。高斯定律这第一个版本的重要贡献,是把传统的交易定律加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局限:权利谁属要有界定,私有产权是也。
另一方面,这高斯定律版本,与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节谈及,奈特响应庇古的公路使用时,指出如果公路是私产,公路的业主会收费出售公路的使用权利。没有私产就不会有市场交易,奈特是说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数的经济学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视。要是当年庇古反驳奈特,吵起来,跟参与者众,新制度经济学会早出三十多年,而我们今天的所知也会大为不同了。这可见在科学上一个模范学派(paradigm)的兴起,要讲环境,要讲时势,也要讲一点运程。
究竟「私产」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详述。这里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皆私产也。中国自一九八○年开始的重要改革,曾经有不少言论反对私产,赞成市场,其中的矛盾在奈特与高斯的思维下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产性质的可以不称作「私产」。今天在国内市场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称作什么,市场交易的物品或资产大致上都合乎私产的性质。
第二个版本也可从《联邦传播委员会》文中见到,那就是在种麦与停车的混乱例子中,若权利被界定为私产,市场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种麦,或用作停车,再没有混乱,土地的使用是按价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个版本于是说,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
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这第二个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为我们无从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含意。什么才是最高的资产价值只有天晓得。严格来说,这版本是套套逻辑(tautology)。从卷二第四章第三节可见,每个人都不断地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如果所有的局限条件被引进分析,柏拉图情况是一定会达到的。局限转变了,资产的价值当然会跟变:局限下降产值会提升。这样,资产的价值,就算是局限过高而下降至零,也永远是最高的。
虽然这第二个版本是套套逻辑,但我自己要得到高斯的提点与德姆塞斯的阐释才看得出来。套套逻辑本身没有解释现象的功能,但有时可以提供一个重要的角度看世界。我从这角度学得不少。是这角度使我知道要解释人的行为,主要是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而又要把有关的与无关的分开。后者,我在上述的卷二的章节中分析自助餐时说过了。
第三个高斯定律的版本,是今天大名鼎鼎的高斯定律。这版本又被称为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不在高斯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而是见于他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后者是二十世纪经济学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话说高斯于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维德之家大辩论后,成竹在胸,回到维珍尼亚大学就立刻动笔写《社会成本问题》。文稿当然交给戴维德的学报发表,每年只出一期,高斯要赶在六○年那期刊出。他写好一节就寄一节给戴维德——该文是一节一节独立地写,一节一节地寄出。这样,节与节之间就没有一般文章那样有连贯性了。我提出上述的奇特投稿方式,是希望读者有机会拜读高斯六○年的大文时,要自己把节与节连贯起来。不然的话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高斯是一流写手,但那是五十多页的长文,好些人看了首两节的五、六页就不再读下去。读者也要注意该文的英语题目是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Problem是「问题」或「困难」,不是答案。很不幸,一般读者读该文,以为高斯是提供了社会成本(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答案。
这里要补加一个有趣的闲话。高斯赶呀赶的,一节一节地寄出,殊不知戴老漠不关心,绝不紧张。后来戴老告诉我:「高斯要在六○年那期发表,我就同意是六○年。要是高斯的大文要两年才写好,我就等两年才出版六○年那期算了。」当时戴老的学报是有稿酬的。我问戴老:「该文你给高斯的稿酬是多少?」他响应道:「当时学报的规定,是以每页算固定的稿酬。要是没有这规定,我会将所有的钱送给他!」是的,学术也有识英雄、重英雄这回事。
那所谓「不变定律」,是从六○年文内的畜牧与种植的例子推出来的。有相连的甲乙两块地,甲地用作养牛,乙地用作种麦。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麦,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费,在边际上牛肉的增值一定会低于麦的损害,而麦的损害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这样,社会成本(养牛的成本加麦的损害),就会高于私人成本(养牛的成本)。二者有分离,无效率,传统之见是政府要抽养牛者的税。
高斯问:牛吃麦的权利谁属?他先假设麦是种植者的私产,未经许可牛群不能侵犯。这样,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牛群吃麦若能使牛的增值在边际上高于麦的损害,养牛者就会出一个价给种麦者,让牛吃麦去也。种麦者乐于收费而让牛群吃麦,直至麦的损害在边际上与牛群的增值相等。维护产权的费用(交易费用)是零,养牛者或种麦者会建造一栏杆,位于麦的损害等于牛的增值的边际界线上。另一方面,在竞争下牛吃麦的收费,在边际上会与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相同。
这结论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把权利倒转过来,竟然得到同样的结果。他转过来,假设吃麦的权利是养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权之所至,种麦者不能反对。这样,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吃麦的损害在边际上若高于牛群的增值,种麦的人就会出价给养牛者约束牛群。在竞争下,种麦的人所出的价是麦的边际损害,而若这价高于牛群吃麦在边际上的增值,养牛者就乐于收价而约束牛群了。栏杆建造的位置,会与种麦者有权禁止牛群吃麦的位置相同。
这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高斯定律: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产,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就会以交易的方法使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相等。畜牧与种植的私人成本也会与社会成本相同。这版本被称为「不变定律」,是因为不管产权谁属,栏杆的位置都是一样,不变。
高斯六○年的鸿文发表后,有些学者吹毛求疵,指出无关重要的错。例如有人说高斯的例子是一个畜牧者对一个种植者,是垄断对垄断的情况。我在上文加上「在竞争下」,说的是邻近有多个类同的农场,大家都可以选择,或出售土地给潜在的竞争者。又例如有人说高斯忽略了财富转移的效果,所以栏杆位置不变不一定对。麦如果是种麦者的私产,他会比较富有,但如果牛吃麦的权利转到养牛者那边去,后者会较富有。这是对的。但有人说因为财富的分配前后不同,较富有的一方喜欢多吃牛,或喜欢多吃麦,栏杆的位置就会有点改变了。吹毛求疵,责之何患无词!
究竟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个定律呢?看来是,其实不是,因为在基础上高斯的逻辑是错了的。他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是零。我们要知道私有产权(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一种制度,市场也是一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费用真的是零的话,我们根本不需要有私有产权,不需要有市场交易,栏杆也一定会建在牛的增值与麦的损害的边际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一个免费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个人的专业生产成本、品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它资产的适当用途,可以知道每个工作者的边际产值,也可以知道怎样按边际产值分配,分配些什么,劳力之外的资产租值可以怎样分配而没有人有异议,等等。这样定下来,资产(包括劳力)的使用决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个人言而有信,不会反悔,不会偷懒、卸责、欺骗等,约束牛群的栏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导与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这是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可惜这是个乌托邦。
高斯假设有产权界定及有市场交易,与他假设的没有交易费用是有冲突的。三者不能共存。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产权或市场。问题是哪些交易费用会促使私产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存在,或怎样的交易费用可以挽救栏杆的位置?
这个问题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好意思为人师表。我常对学生说:想不通就要转换角度。说来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样转。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难,于是试从交易费用是零加上去,加来加去也加不出答案来。几年前一天晚上,时来运到,我从梦中惊醒,意识到答案要从高的交易费用减下来,因为私产与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这角度一转,只几分钟就知道答案的大概。
且让我从中国大跃进的人民公社的交易费用减下去吧。不是有意挖共产中国的苦,而是人民公社的实例不容易找到类同的。要是交易费用是零,或够低,人民公社大有可为,毛主席当年是忽略了交易费用的考虑。
近于完全没有私产(包括劳力)的人民公社,工作与产品的分配,资源的使用,皆由中央直接或间接地指导。要是所有交易费用(包括讯息费用)是零的话,产权的界定是多此一举的:交换不一定需要市场,以专业生产然后由中央指导交换分配,天衣无缝,根本不需要市场。
问题是在中央主理的情况下,人的自私本质不变。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加起来的交易或制度费用非常高。私产的成因,是让每个人运用自己的讯息,自己「监管」自己,而市场作讯息的传达,物品的成交不用搞政治,或走后门。没有错,市场本身有很多问题,我在卷二的第九章就提到造价与隐瞒讯息的问题,那些因为自私而使私产与市场增加交易费用的行为。但权衡轻重,虽然这后二者的交易费用相当可观,但比起没有私产的情况却是低得多了。
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那不错,但有私产是不一定有市场的。在本卷第五章分析企业的合约本质时我会详论这个问题。这里要说的是私产能节省的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费用容许的情况下我们就会有私产。有了私产,市场的运作主要是看订价的费用够低。这些是高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条件了。如果我们要以市场来决定边际之利益与损害相等的「栏杆」位置,我们只要加上交易费用不会影响边际的假设。有些交易费用会影响边际的选择,另一些是不会影响的。
让我在这里提出另一个定律: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变栏杆的位置不变。这样看,交易费用一定是高于零的。
(《经济解释》之七十一)
不要以为我指出交易费用是零的假设是高斯定律的失误,对高斯有贬意。四十年来我佩服这个人。事实上,没有「交易费用是零」的提点,我不会在一九八一年意识到私产与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高于零,从而准确地推断了中国会走的路。
不要以为我说高斯「幸运」是贬低了他。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知道,「幸运」是所有重要发现的一个因素。高斯比一般经济学者幸运,因为每有新意,他就锲而不舍、日思夜想地追求。这方面他深深地影响了我。
也不要以为我说五九年的高斯定律的第一个版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奈特早于一九二四年说过了,是贬低了高斯。没有错,这句定律,奈特与高斯所说的一样。但高斯所用的角度不同:他重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而这样看是把产权的重心放大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看世界,艾智仁老早就这样看,可惜艾师没有把这角度带到社会成本的问题上去。科学就是这样奇妙。角度略转一下,或多加一个层面,就可能看得很远、很远的。
前文提及,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题目,不是社会成本的答案,而是社会成本的问题或困难。高斯之见,问题的所在是界定私产不容易,而交易费用可以高不可攀。在该长文中,养牛与种麦的有名例子占不到十分之一的篇幅,余下来的大部分是考查侵犯法律(torts)的案例,带读者到真实世界那里去。
高斯说英国没有炸鱼及薯条就不是英国,举出炸鱼的气味引起的官司。一个阳光普照的泳池,给隔邻新建的高楼阻碍了阳光;一个牙医给患者钻牙,其声浪骚扰邻居。这些官司都示范了一些略为不同的层面,而法庭的裁决大致上没有乱来。
高斯指出,不同的侵犯行为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权利的界定若由甲方转到乙方,其交易费用可能会转变。例如我把废物扔到你的后园,你要我赔偿的交易费用会低于我的小女儿的哭声吵醒了你。又例如工厂污染邻居,邻居要工厂赔偿或减产的费用会低于工厂要邻居赔偿而减产的费用。这是因为邻居的人数比较多,要集资赔偿给工厂不容易通过。虽然这些例子不在高斯之文内,但他的例子使我们想到这些问题。
高斯又指出,法庭对侵犯官司的判案,往往反映法官是意识到因为交易费用高而使市场不能处理的困难。法庭不会像市场那样精细,不会考虑边际上的利益与损失,但甲与乙之间的权利划分,哪方面对社会的利益比较大,法庭是考虑的。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意。市场是一种制度,法庭裁决是另一个制度。有私产,有市场,但侵犯的案件仍时有所闻,反映市场不是那样神通广大。法庭的裁决考虑社会的整体而不考虑边际的益损,是交易费用较低的武断,或依照历史案例裁决。这是说,法庭可以代替市场,也可以协助市场的运作。反对政府干预是不应该反对政府监管的所有事项的。法庭的存在往往是要减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这里我希望中国的读者能够明白,由政府主理的法治不仅重要,而且要搞得有分寸绝不容易。高斯提出的侵犯案例,都是出自有悠久法治传统的英国及美国,而就是在这些先进之邦,错误的裁判并不罕有。在法治这方面中国要急起直追是明显不过的吧。
高斯六○年的大文提出的最重要的一点,不幸地被行内漠视了。他认为市场的物品或资产的交易,不应该从实物的本身看。他建议我们要转换角度,要从权利的约束那方面看物品,而市场的任何物品,交易的是一个约束了的权利的组合。
例如你买一个苹果,买回来的是观看或吃的权利,但你不能把苹果掷到我的脸上,或把吃剩的扔到邻家去。买手枪,其用途的权利约束当然更为严格了。物品或资产的权利组合如果没有约束(delimitation),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界定。物品的权利没有约束,其物主可以很富有,而市场的运作会因为权利的约束与界定不够明确而引起混淆。
从权利约束的角度看物品或资产,是正确的。这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点。问题是权利是抽象之物,不容易处理。事实上,高斯建议的以权利角度看物品,与欧洲法律历史对产权(property rights)的看法大有雷同之处。然而,我们今天买苹果就只是买苹果,其使用的权利约束大家不言自明,老早就被法律或风俗、习惯等约束了。
我们不要从对或错,或者从可不可以作科学验证的角度来衡量高斯的贡献。大师的贡献要从启发那方面看,而修改、发展、推广、考证等琐事是我这后一辈的工作了。
于今回顾,高斯给后一辈的启发有三部分。其一是他促使我们注意产权及交易费用这两项局限条件,而若忽略了这些条件,我们就不能解释数之不尽的行为。产权的局限艾智仁的贡献与高斯相若,但高斯的大文石破天惊,有很大的吸引力。交易费用的分析起于高斯之前,然而,他那一九三七年发表的,以交易费用为重点的关于企业的文章,要到六九年我发表了《合约的选择》才受重视。但如果高斯不在六○年之文大事重提交易费用,我不会想到高斯三七年与六○年两文是用上同样的思维。
高斯给我们的第二项启发,是引进了交易费用而给柏拉图情况一个新的阐释。这方面,德姆塞斯的贡献也很重要。后知后觉,我要到一九七四年才推出如果引进所有局限条件,柏拉图情况是一定可以达到的。是的,高斯之后,福利经济学就变得江河日下了。
第三项启发,是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来分析制度。这不是高斯个人的贡献,但他是这发展的一个中坚分子。是本卷的话题,而本章只是环绕高斯定律下笔。
附录:中国农业的反证
本章第一节提及庇古所说的,租耕地的生产效率比不上自耕地,全无实据,与中国二、三十年代的农业经验有所不符。租耕地效率低的看法是英国的传统,史密斯早在一七七六年就肯定地这样说,庇古只承继传统然后把问题带到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的话题上去。
传统贬低租耕地,主要不是因为农地不是租耕者所有,而是因为租用的年期不够长。租期不够长,土地的改进,租户与地主的投资等,皆被认为乏善足陈;而劳力的勤奋,也会因为前路茫茫而要打个折扣。中国农业经验的反证,有如下三项有趣的实例。
(一)卜凯教授于一九二九至一九三六年间在南京大学发动的农业调查,动员四十人,调查了五万五千多农户,遍于二十二省,其中一个结论是这样的:
「与传统的租农耕耘不及地主自耕的说法相反:以不同的土地使用安排(租耕与自耕)分类,生产效率没有明确的不同……有些地方,租耕农户明显地比地主自耕有较佳的生产效果。」
卜凯算出来的每英亩的产量指数如下:地主自耕,一○○与一○一;租地与自主地合并耕耘,九九与一○一;租地耕耘,一○三与一○四。此外,农地的地价差别,主要是由肥沃不同与地点不同而定;租耕与自耕的地价差别甚小。
(二)一九三五年,《中国经济年鉴》发表了中国租耕地的租约年期的统计数字,我算出来的百分比如下:百分之二十九租约没有固定租期(即每次收成后任何一方均可终止租约);百分之二十五是年租;百分之二十七的租期是三至十年;百分之八是十至二十年;百分之十一是永久租约。
有上述那样大的租约年期差距,如果短期租约的生产效率是较低的话,会在租金反映出来。然而,根据一九三○、三二及三六年的三次调查,租金的变动与租约的长短年期无关,而一般租期较短的分成(佃农)合约,地主分成所得的租金略高于年期较长的固定租金合约。
(三)庇古的推断,是租耕地的投资比自耕地的为少。中国的实例又是强烈的反证。一九二一至二四及一九三五的两个不同的调查,显示除了房子的价值是自耕地较高之外,其它的耕作投资(包括工具与劳作牲畜)租耕农户与自耕农户大致相同。另一方面,卜凯及其助手的多项调查(一九二一至一九四三),都指出耕作工具与土地投资是租耕合约的重要内容,而地主若多出投资费用,租金会向上调整。那是说,庇古建议的政府要立法干预农作投资,是市场租耕合约的例行项目。想来同期的让庇古大做文章的爱尔兰地主与农民,不会比中国的蠢那么多吧。
(《经济解释》之七十二;卷三第一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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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解释现象的功能”呢?
“主要是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也算“套套逻辑”吗?那么,什么才不算“套套逻辑”?
“…又要把有关的与无关的分开”,这算不算“套套逻辑”呢?
这一“定律”是不是“套套逻辑”呢?“市场的相对价格”如何经验呢?如果我们的理论预言错了,我们就说“市场的相对价格”没有“找准”或者没有“不变”(这与前面“没有注意到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其实是一致的),这算不算“套套逻辑”呢?就算我们的理论预言对了,我们对“市场的相对价格”就那么有把握吗?这一定律如果是套套逻辑,就有损其理论价值吗?
这是套套逻辑的魔力,还是魅力?
什么才算“解释现象的功能”呢?
“主要是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也算“套套逻辑”吗?那么,什么才不算“套套逻辑”?
“…又要把有关的与无关的分开”,这算不算“套套逻辑”呢?
套套逻辑类似于数学中的变量代换一样,用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帮助我们理解。
至于“市场的相对价格”,我觉得是你理解的问题,这是个可以观测的量(价格必要是相对价格),也就是说牛和麦田的价格比例或者说价格不变。张的意思是说,如果价格不变,不管产权归谁,那么人们仍然会采用一样一样的栏杆设置方式,因为这个时候牛的价值和麦田损失的价值边际上相等,属于经济效率最高的那个点。
“市场的相对价格”如果那么容易经验(首先是经验的原则先要确定好),制度经济学就不必为“交易成本”煞费苦心了。
如果交易成本很容易经验(就像其他的一般的成本),也许就不需要制度经济学了。
反对套套逻辑,是不是不应该把自己也陷入套套逻辑中呢?
我们是根据经济现象来反推“交易成本”的存在(以至“大小”)?还是已知交易成本的存在(这需要我们在解释现象前就要对交易成本有明确的可观测的定义),预言经济现象的出现?
在张老先生对交易成本给出一个可经验的定义之前,任何反对“套套逻辑”的论断也是需要斟酌的。
个人以为,没有哪种解释(至少是“理论解释”)不是在“理想国”中进行的。
个人认为,这不是张老先生的意思。张老先生的愿望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但表达起来未必经得起推敲。
他的套套逻辑至少有以下几种含义(不知理解得对不对):1)理论中的概念缺乏可经验性(从而在“理想国”中,而不在“真实世界”中);2)理论的结论不会错:要么是因为“超验性”,无法检验其对错,要么是因为在内容上可以“应付”各种情况(不妨称“可随机应变”),即使检验了,也总不会错;3)用现象解释现象,在一个体系内没有用统一而确定的概念与逻辑解释各种现象。
这些算不算标准的“套套逻辑”的范式呢?
个人以为,如果制度经济学者真把交易成本分解得清清楚楚(看得见,可测得大小),制度经济学就被制度经济学者自己消灭了。正是有着这种“神秘莫测性”,才使制度经济学得以存在。
对于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先能清晰地观测到各种交易成本,再利用我们对成本的认识推测什么样的经济现象会发生,这才是制度经济学者一直追求的吧?然而,事实上,我们一般是先观测到了某些现象,然后根据这些现象推测“存在交易成本”,并根据这些现象比较各种交易成本——以至不发生这样的现象,我们就无法做出关于交易成本的判断。这样,用交易成本来解释经济现象,与借用“见首不见尾的神龙”来解释经济现象,有什么区别吗?就因为交易成本更可信吗?如果交易成本与“神龙”都是事先(在做理论分析之前)无法观测并测量大小的呢?
更有意思的还在于,这样神秘的交易成本竟然要与“反对套套逻辑”与“贴近真实世界”搅在一起。这才是全部要害。交易成本更贴近真实世界,“神龙”就远离真实世界吗?
牛顿看到了苹果落地,但没看到月亮落地,但他根据这些现象在理论中引入了一条“见首不见尾的神龙”——万有引力,并用这条“神龙”逻辑一致地说明了苹果与月亮的行为。不仅这样,他还能说明地球与太阳的行为(当然还不能说明好多东西的行为)。其实明眼人会对这里的“说明”起异议。牛顿用这条神龙与其是“说明”不如说是预测了苹果与月亮的行为。说明与预测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张老先生说得清吗?)
关键是,牛顿没有像制度经济学者那样,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要根据所看到的现象来推测这条神龙如何如何,而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要给出质量与距离,牛顿就能说出(或猜出)这条神龙有多大有多猛,并且根据对神龙的猜想推测出物体的行为。制度经济学者没有牛顿这么幸运,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要面对人的行为。其实这都无关紧要,但偏偏有人要把“可经验性”与“反对套套逻辑”卷入其中以标示自己更“贴近真实世界”(“更贴近真实世界”本身就是难说清的一件事),总有点“五十步笑百步”之嫌。
大伙讨论的很热啊!谈一下本人的看法:
第一,科斯是提出了问题,而不是解决了问题。科斯关于企业理论的分析与其说解释了企业存在的问题还不如说是提出了用经济学方法解释企业组织的内部问题,这是他的主要贡献所在。
第二,科斯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关于经济协调、信息沟通机制的问题。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必然产生对协调机制的需求。之前主流经济学热衷于市场这种协调机制,理想的市场协调机制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而科斯注意到了组织中的权威和直接管理这种协调机制,并认为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家权威协调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替代。
第三、科斯方案的不足。如上所述,科斯用交易成本概念解释了市场机制和企业家权威机制并存的现象。但现实经济中,应对专业化导致的协调问题的机制多数即不是理想的市场机制,也不是理想的科斯理论中的直接管理的企业家权威机制,只有少数小型的企业家组织才符合科斯的解释。事实上,所有市场都是有组织的市场,而组织机制中也存在市场机制,现实的协调机制是混合型的。
第四、科斯问题的发展。从科斯方案的不足入手,对现实中的混合协调机制从不同侧面进行解释,形成了不同的组织经济学,如组织行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组织演化理论等。此外,交易成本还可用来解释许多现象,交易成本的广泛运用,逐渐在经济学分析范式中使制度成了内生变量,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制度是外生条件)的挑战。
可见,科斯定理只是提出了新的问题,顺着这个问题,经济学有了新的研究领域,也提高了经济学对现实的解释力。我觉得不要把科斯定理当成供求定理那样来看待,把它作为问题来看待,或许更切实际些。个人认为,这不是张老先生的意思。张老先生的愿望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但表达起来未必经得起推敲。
他的套套逻辑至少有以下几种含义(不知理解得对不对):1)理论中的概念缺乏可经验性(从而在“理想国”中,而不在“真实世界”中);2)理论的结论不会错:要么是因为“超验性”,无法检验其对错,要么是因为在内容上可以“应付”各种情况(不妨称“可随机应变”),即使检验了,也总不会错;3)用现象解释现象,在一个体系内没有用统一而确定的概念与逻辑解释各种现象。
原著对套套逻辑是这样解释的
一个特殊理论,若是特殊到只能解释一个现象--如上文所述的例子,只能解释某物体
在高山上的重量--是站在科学理论的一个极端,完全不能一般化,用场极少。站在另一端,
却是一般化得离谱,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是错的「理论」。不可能错,是因为完全没有内
容。这就是哲学上所说的套套逻辑(tautology)了。特殊理论内容太多了,而套套逻辑则
没有内容。所以可取的理论,一定是在特殊理论与套套逻辑之间。
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说得更严谨一点,套套
逻辑不可能被想像为错!举一个例,假若我说:「四足动物有四只脚。」这怎可能会错呢?
句子内的后半部重述了前半部的意思,即使我们花很大功夫也不可能想像到它在怎样的情况
下会是错的。在地球上、火星上它不会错,在宇宙任何地方它也不会错。这句话的一般性确
是厉害,但内容究竟说了些什么?其实什么也没有说!我们想破脑袋也知道是对的,但不知
其内容。那是说,套套逻辑的内容是空洞的,半点解释能力也没有。
一般而言,套套逻辑并不是「四足动物有四只脚」那么简单,那么一目了然。空泛而没
有内容的,而又不可能错的「理论」多的是,然而很多时就是大学博士也不易察觉。且让我
举一些例子吧。
在经济学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假设是: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但一个人抽烟或跳楼,对自己的身体是有害的。假若我们说抽烟或跳楼的行为,是因为「争
取个人最大利益」,那就是套套逻辑了。在那个假设下,任何行为都算在其内,以「争取个
人利益」来「解释」抽烟或跳楼,不可能错,因为假设的本身是一般地包括了人的所有行为。
经济解释 第 14 页 共 242 页
但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定义地、空泛地被解释了,那么整个经济学就没有什么内容。
举另一个例子。有一位经济学者,试图以事实考证,私营企业的生产成本是否那企业所
能做到的最低成本。但根据经济学的定义,所有私营企业,为了要图私利,必定会尽可能减
低生产成本。于是,这位学者所试图的考证是套套逻辑,不可能错,但也没有内容,因为定
义本身不容许有可以减低生产成本而又故意不减低的行为。佛利民(M.Friedman)对这位学
者的考证工作,可圈可点地下评语:「愚蠢的问题,当然会得到愚蠢的答案!」什么是愚蠢
的问题呢?不可能有第二个答案的问题--或答案不可能是错的问题--就是愚蠢了。
是的,套套逻辑并不肤浅,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甚至可以连饱学之士也看不出来。三十
多年前,一位哈佛大学的研究生拿到经济学博士衔,其论文被该校选为最杰出并颁以奖状。
后来该论文出版成书,大事宣扬。艾智仁(A.Alchian)读后所写的书评更有名。艾氏精辟
地指出,获奖的整篇论文都是套套逻辑,不可能错,没有内容。这书评使哈佛尴尬之极。试
想,一个博士学生的套套逻辑,可以使大名鼎鼎的哈佛经济学系的高手教授也看不出来,我
们又怎可以低估这种逻辑的「高深」呢?
我说套套逻辑不可能错,没有内容,但并没有说这种言论绝不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事实上,很多重要的科学理论,是从不可能错的套套逻辑所提供的概念而引起的。套套逻辑
有一点很可取的特色:它有极大的一般性。假若我们能把范围加以约束、收窄,有时可以促
成一个有内容的--可能错的--理论,其解释能力之强,令人拍案叫绝。
在经济学内,我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例子。例如,上文所提及的「争取个人利益」
与抽烟,把这二者天经地义地--好像下定义似的--混为一谈,是套套逻辑,没有内容;
但假若我们能加以一些约束条件(即局限条件),使我们能推断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会多抽
烟、少抽烟,或戒烟,那么理论就有内容,可以被验证。
另一个更为明显的,从套套逻辑变为大有用场的理论的例子,是货币学说中大有名堂的
币量理论。这理论的起点分明是套套逻辑:货币量(M)乘货币的流通速度(V),等于物品
的价格(P)乘物品的成交量(Q)。这个MV=PQ 的方程式不可能错,是因为前者(MV)与后
者(PQ)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看同一数量。既然不可能错,这方程式就成为一个定义,又可
以写为MV≡PQ 了。很显然,这定义没有解释什么现象。但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角度看世界,
有启发力,若能适当地加以约束,就变为重要的币量理论,大有解释能力了。费沙(I.Fisher)、
佛利民等学究天人,成功地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货币的流通速度在大致上是固定的,继而指出
币量(M)与价格(P)的连带关系。近四十年来,币量理论被高手搞得千变万化,异彩纷呈,
但归根究底,还是源于一个套套逻辑的概念。
有人说,三十多年来在经济学上大行其道的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是套套逻辑。
但我认为高斯定律大有用场,是因为识者可以将之技巧地加以约束,千变万化,引出不少具
有灵活的、解释现象能力的理论。同是套套逻辑,到了本领不同的人手上,就会有截然不同
的威力。那些批评高斯定律是套套逻辑而置之度外的人,可谓不知天高地厚。至于高斯定律
是什么,我们要到本书的下半部才详尽地分析。
我们可在特殊理论及套套逻辑这两个极端之间下些结论。特殊理论内容过多,只能特殊
地解释一个现象,完全没有一般性的解释能力。但特殊理论总要比完全没有理论好。嘉素
经济解释 第 15 页 共 242 页
(R.Kessel)说得好:「没有任何理论在手,什么辩论也胜不了。」只能解释一个现象,是
比一个现象也解释不了优胜的。但好的科学理论,必定有一般性;不然的话,理论多如现象,
那岂不是乱七八糟了?
另一个极端是,套套逻辑广泛之极,不可能错,但如此一来,其内容就变得空洞,不着
边际。套套逻辑的解释能力,比特殊理论还有所不如。但套套逻辑可以是个重要的概念,可
以有启发性,因为它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角度看世界。认为套套逻辑内容空洞而置之不
理的人,是低手。高手不会放弃任何角度看世界,而一旦认为大有瞄头,他们就会施出浑身
解数,加上各种约束或局限条件,使套套逻辑增加内容,巧妙地将「定义」变为可以解释现
象的理论。
大有可取的、足以解释世事的理论,都一定是在特殊理论与套套逻辑这两个极端之间。
科学的进步,往往是从一个极端或另一个极端开始,逐步地向中间发展的。
其他我想不用多说了,要补充的是交易成本、或者说成本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中几乎是万能和不可观测,因为它包含一切费用,但是一般研究中也不需要准确的测量成本,我们只要知道相对的制度和行为减少了成本就可以了。
这段话可谓将“套套逻辑”运用至极!
上面的话永远不会错吧?有没有“内容”呢?——当然有人可能说有,有人可能说无。如果有人说“无”,张老先生何以说别人讲的“套套逻辑”在某些人眼里一定就没有内容呢?(或者说,张老先生何以认为自己讲的“套套逻辑”就那么有内容呢?)如果套套逻辑“有无内容”总是因人而异的(这句话也是“套套逻辑”呀),张老先生又想告诉大家什么呢?(其“内容”又何在呢?)
走极端不是不可以(有时不会挖掘极端就发现不了新东西——这仍是“套套逻辑”呀),关键要走得有逻辑。
你这样说,我很同意。不过,如果有人既使用着这样的概念,又打着“可观测性/可验证性”的幌子来强调自己“更贴近真实世界”(甚至认为自己没有在搞“套套逻辑”),就有点问题了。
你这样说,我很同意。不过,如果有人既使用着这样的概念,又打着“可观测性/可验证性”的幌子来强调自己“更贴近真实世界”(甚至认为自己没有在搞“套套逻辑”),就有点问题了。
交易成本这个概念的出现,使所有制度或者说经济行为的作用由增加收益变成了减少费用,这样设置也是有原因的,原文如下:
究竟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个定律呢?看来是,其实不是,因为在基础上高斯的逻辑是错了的。他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是零。我们要知道私有产权(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一种制度,市场也是一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费用真的是零的话,我们根本不需要有私有产权,不需要有市场交易,栏杆也一定会建在牛的增值与麦的损害的边际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一个免费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个人的专业生产成本、品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它资产的适当用途,可以知道每个工作者的边际产值,也可以知道怎样按边际产值分配,分配些什么,劳力之外的资产租值可以怎样分配而没有人有异议,等等。这样定下来,资产(包括劳力)的使用决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个人言而有信,不会反悔,不会偷懒、卸责、欺骗等,约束牛群的栏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导与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这是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可惜这是个乌托邦。
高斯假设有产权界定及有市场交易,与他假设的没有交易费用是有冲突的。三者不能共存。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产权或市场。问题是哪些交易费用会促使私产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存在,或怎样的交易费用可以挽救栏杆的位置?
这个问题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好意思为人师表。我常对学生说:想不通就要转换角度。说来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样转。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难,于是试从交易费用是零加上去,加来加去也加不出答案来。几年前一天晚上,时来运到,我从梦中惊醒,意识到答案要从高的交易费用减下来,因为私产与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这角度一转,只几分钟就知道答案的大概。
所以我说经济学玩概念就像数学玩方程一样,代换一下变量,把它从等式左边移到右边,目的是使其更能合适的解释现象和问题,至于这是不是套套逻辑,张自己也留了余地。他原文不是也有“我说套套逻辑不可能错,没有内容,但并没有说这种言论绝不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同是套套逻辑,到了本领不同的人手上,就会有截然不同的威力”这样的话吗?其实经济学体系不可能完美(太完美不也是套套逻辑了),所以有些时候使用一些“万能”的量也是逼不得已,关键是理论体系本身有没有解决(不止是解释)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的能力。
科斯定理是谬误,但很多人在用;
是真理,但很多人在批判。
所以说,结论在你自己的心里!先用拿来主义吧,找本好教材,先不读张的经济解释(3)和国内的评论文章,后读这些东西。
多说一点,90年代以前的基本上在书上都可以找到,为了更好的了解这个学派的发展,建议看下列文章North (1990.1994) Knight (1992), Vanberg (1994), Furubotn and Richter (1997), Aoki(2001) Mantzavinos (2001)
在这个坛子上,nie斑竹推荐过Richter (200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4 1:36:57编辑过]
在套套逻辑问题上,“万能”的量也许还不是更关键的。更关键的是,同样在使用“套套逻辑”,谁有权利说明谁的套套逻辑有没有“内容”(有没有“解释力”)?是以张老先生的判断为标准吗(他说谁的套套逻辑有内容就有内容了)?那谁来判断张老先生的“套套逻辑”有没有内容,有没有解释力呢?
——但凡以“套套逻辑”否定别人“无内容”的人,都要仔细斟酌一下自己的判断(因为他们自己很可能就在搞套套逻辑,而且以何标准说明自己的套套逻辑一定就有内容呢?如果真地比别人有内容,又何必非要打着反对“套套逻辑”的旗号来反驳别人呢?“直抒胸意”岂不更好?抓起大帽子盖给别人就一定比别人更有力量?大帽子盖进去的很可能就有自己)。
面对同样一段套套逻辑,有人认为有内容,有人认为无内容,认为无内容的人一定比认为有内容的人“高明”在哪里吗?(“更贴近真实世界”吗?)
张五常写的东西不是不能看,也不是不该看,而是要有原则地看。https://bbs.pinggu.org/thread-764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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