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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十二五”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统筹与调整的制度建设愈显紧迫。在“十一五”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重民生”为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差距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整体收入差距明显。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7,2008年为0.48,这个数字已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从农村和城市看,收入分配差距也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二是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格局未变,并呈继续扩大趋势。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31个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万元,全国人均达到13785.8元,但是,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地区比较)由2006年的11747元扩大到1361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由2006年的7005元扩大到了7816元。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也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偏低
    1978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最终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35.9%、12.9%、51.2%;到2008年,这一比例变化为31.54%、10.75%、57.71%。整体来看,企业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构成了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特征。但是仔细分析收入结构的变化趋势发现,1996年以来,政府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现递增趋势,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一时期,政府可支配收入从1996年的17.7%上升到了2008年的31.54%;而居民可支配收入则由1996年的69.5%快速下降到了2008年的57.71%。这说明,1996年以来国家在分配收入上采取的调控政策明显向政府倾斜(主要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1998年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状况逐步改善,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则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
    与发达国家收入结构相比较,1994—2004年,美国、德国等国家个人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基本都在70%以上,而政府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5%左右。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阶段,如果与处于同一阶段的日本进行比较,日本1965年到1973年国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基本在75%左右,政府的比例基本在15%左右。
    收入分配过度向政府倾斜,一方面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
    (三)初次分配秩序不够规范合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一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但是“十一五”期间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此后逐年下降,目前下降到了40%左右。二是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价值差距过大。例如,在初次分配中,资本价值就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三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公。垄断行业凭借行政手段无偿或者低价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依靠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造成初次分配秩序的不公平。
    (四)再分配体系尚不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亟待加强
    一是调节收入的税收体系尚不健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公民收入分配渠道透明度低,隐性、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家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个人所得税偷逃现象严重。与调节收入分配有关的赠与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尚未出台,税收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二是公共财政体系改革亟待加强。虽然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看,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突出表现在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以及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领域投入不足等诸多方面。而且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明显向高收入人群倾斜,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三是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力度不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广和落实难度较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工资宏观管理措施缺乏有效约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不健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仍然偏低。四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保障能力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和推广,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仍然不足,城乡、区域间社会保障还不能实现有效衔接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形成对低收入阶层的有效保护。
    二、“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项原则
    (一)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初始公平分配原则
    仔细分析我国收入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初始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正是由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城乡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初始分配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市场分割和制度障碍造成生产条件难以有效交换和均衡,导致了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从而动摇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基础。实践中的体现就是普遍存在的区域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等。因此,我们认为,要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从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初始公平分配出发,重新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原始基础,从起点公平做起。
    (二)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以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分配,从而形成收入分配的多样化。而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分配的问题,它还涉及产权制度、市场体系、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问题。在我国目前产权制度不明晰、市场法制不健全、部分行业垄断现象较严重的情况下,按生产要素分配,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分配体系混乱、要素贡献的价值差距较大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因此要形成一个合理公平且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继续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三)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促进发展和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将促进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着力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协调,深化改革,加强再分配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三、“十二五”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积极推进统筹战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收入分配起点公平
    生产条件初始公平是收入分配公平分配的原始基础,我国政府应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分配差距的缩小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和统筹发展战略的一项具体任务,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为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调整区域发展战略,逐步扭转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地区间公共财力差异的调节力度。加快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努力吸引国外投资者和东部的资金、技术、人才到中西部地区;同时,消除人口迁移的体制性障碍,鼓励落后地区人员进入城市或沿海发达地区就业和定居。
    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劳动者获得收入的能力。深化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影响劳动者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合理流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着力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公平规范的初次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机会公平
    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巩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报酬的提升与普通职工工资机制密切相关,因此要努力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健全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及时调整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出务工农民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继续推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设。从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相结合出发,在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下,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劳动者与生产要素的不同投入方式,从收入分配上将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分离开,实行投资者按资本分红,经营者按业绩、风险责任分配,企业职工按劳动贡献分配,形成多元化分配格局。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节管理。继续推进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基础产业及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竞争。完善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监管。
    深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逐步实现福利待遇的规范化和货币化。尽快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机制,充分激发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收入和税收调节体系。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收入综合申报和税前费用扣除制度,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相应的税收水平,增强税收调节的公平性。
    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更多向“三农”、教育、卫生、就业、廉租住房等重点领域倾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加快农村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实施农村老龄人口生活补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城镇范围内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扩面和做实个人帐户工作,逐步提高城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作者简介:梁远,1969年生,江苏盐城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编办。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经济体制改革。徐兰飞,1979年生,山东郯城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研究所。研究方向:经济体制改革、公共管理)



作者:梁远 徐兰飞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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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2 14:46:39
恩,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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