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究竟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是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着哲学研究的不同的基本倾向。
在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中,本质被认为是在现象之外或之后独立存在的、更加持久的甚至是永恒存在的本原性事物。这样的本质只能是人类的主观想象,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
在进行“认识论转向”后,本质被认为是人的认识能力所归纳或概括出来的,因而是打上了认识者的烙印、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的。这样的本质不再被认为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因而不再被认为是普遍的、必然的、确定不移的。
从实体逻辑学的角度看,本质是事物特别是实体(=自生自实的整体)所自在禀具的,但是它并不是实体性的存在(既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性存在物,也不是实体内相对独立的构成部分),而是实体所禀具的某些因素性存在(及其按一定方式所构成的“整体”)。
非实体性存在物,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是瞬生瞬变(甚至瞬灭)的,亦即是不持存的,因而是没有稳定的和确定的本质的。只有能以某种方式自生自实(并自异自新)的事物,亦即可以以某种方式持存的事物,才有一定的内在稳定性和自身确定性,才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亦即才有其自在自为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事物的内外条件及其动变过程、特别是随着事物自身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
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本质展现(=展开和实现)方式、本质展现过程所共同构成的。本质构素是指事物自生自实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本质能力是指事物生存、动变、发展所内在禀具的和必不可少的能力;本质关系是指事物生存、动变、发展必然发生的和必不可缺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本质展现方式是指事物的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在逻辑上可能的展现方式;本质展现过程是是指事物的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在现实中(特定条件下)展现的基本过程。
本质是抽象的、概括的,因而是相对稳定的、粗线条的、原则性的或框架性的;非本质的东西则往往是具体的、繁杂的、细实的、多样的、多变的。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既有其规定性,也有其包容性(或兼容性),或者说,既有其坚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质构素之外的要因素为事物的非本质要因素,本质能力之外的动变能力为事物的非本质动变能力,本质关系之外的关系为事物的非本质关系,本质展现方式之外的表现方式是事物的非本质表现方式,本质展现过程之外的动变过程为事物的非本质动变过程。——相对于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本质展现方式、本质展现过程而言,事物的非本质要因素、非本质动变能力、非本质关系、非本质表现方式、非本质动变过程是数量更庞大的、内容更繁杂的、形式更多样和多变的,因而是更难以把握和预测的。
本质属性是事物的本质的一种对外呈现形式。本质属性是指以本质构素和本质能力为基础、从本质关系和本质展现方式及过程中提炼概括出来的、能使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或根本属性)。——与事物的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本质展现方式、本质展现过程不同,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与不同的事物相对应时,事物在不同层次和方面有不同的本质属性。
【说明:属性是指从事物的动变过程及其与他者的关系中归结出来的、事物的特点或“能力”。事物的属性按其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自在属性、“人化”属性和“思得”属性。前者如电磁波,中者如视频信号,后者如视频信号的含义。——在某种意义上说,“思得”属性也是“人化”属性的一种,只不过“思得”属性的主观性(从而随意性)更加突出些。】
人的本质构素包括基因、身体、血缘、食物链、社会关系、可用工具及其作用物;人的本质能力是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人的本质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适应、利用、改造关系,人与社会、他人的共生互动关系,人与自身的认识、锻炼、克制、满足、提升关系;人的本质展现方式是指人的本质构素、本质能力、本质关系在逻辑上可能的展现方式;人的本质展现过程是人在本质构素和本质能力的基础上、在特定的现实条件下、为展现其本质关系而进行的一切必不可少的过程(如生存、动变、发展、繁衍、衰亡过程)。
从根本上说,人是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辩证统一体,是社会性存在与自我性存在的辩证统一体。其中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本质属性。按其现实性说,人的本质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法的本质是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意志或国家意志。其中,前者可以称为“自然法”,后者可以称为“成文法”,而所谓的“习惯法”是介于二者之间的。
社会意志是基于人类的本能或共识而形成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一定范围内的群体(或群落)的集体意志。例如保护幼小,争求配偶,近亲不婚,等等。因社会意志而形成的“自然法”并不是特别确切明晰的,也不是凝固的、一成不变的。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区别在于前者并不依靠(或者不主要依靠)武装起来的暴力(硬强制力),而是主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社会舆论等软强制力。
法(特别是成文法)的根本属性是阶级性,也就是说,它总是由一定的阶级(阶层、集团)制定并组织力量维护、实施的,总是用来维护(优先维护)一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因此之故,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往往会制定、维护、实施不同的甚至是内容截然相反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