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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19:58:20
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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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0:16:14
在利他的同时会有利己的回报,或是利他所产生的心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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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0:29:44
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利他的集团不能说就是利他主义,即使是利他主义,也不能推而广之。因为不可能使全国甚至是全球人都成为一个家庭。委托代理理论已经证明,单纯的靠自律是不能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也就是说不能保证妓女将收入用于其收入恰当的用于其家庭。所以以上的讨论,基本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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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0:38:55
应该说主管是利己,但客观上确实利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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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0:42:51
无论利己与利他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来看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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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00:41
楼主真的偷换概念了,妓女,情妇,他们的伦理也只是个体伦理而已,就像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所说的,特蕾莎和斯宾娜有什么区别呢?干嘛要把肉身和道德绑在一起?为什么说斯宾娜的肉体就清逸而特蕾莎的肉体则沉重?至于斯密的利己心,其实斯密在他 的另一本《道德情操论》里面是提及利他心的,他说:移情是利他心的基础。我们总是不忍心看着自己的同类受苦,更别谈我们小集团里面的九亲师长诸同学了。斯密经济学上鼓吹利己,而在伦理学上又说人具有利他心,其实这两者是不矛盾的,我们可以为了自己的亲人或者好朋友而牺牲一点自己的利益而不求回报,那就是纯粹的利他心,我们为了我们的普通朋友牺牲我们的利益而渴求回报则是利己心。更何况对待陌生人呢? 1#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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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15:54
利他的前提是能得到回报。不管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本质上来说,最终还是利己的。只不过经济学中没有把感情这一个重要的需求给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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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19:02
好抽象啊,,有点难以理解,,,有点像孙中山的大同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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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41:20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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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43:47
“已”如何界定?  已和他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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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45:56
不错,支持楼主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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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51:10
有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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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1:53:48
名字取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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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09:36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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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32:37
看《国富论》之前,最好先熟悉《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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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33:02
客观的说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逃避痛苦追求快乐
富翁觉得捐钱出去比自己消费感觉更好,于是有了慈善
要社会和谐,得从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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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36:20
楼主童鞋,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两个人,任意两个人类之间不可避免的有趋同性和排他性,我们再深入一点讨论,处在一个小集体中,你觉得整个一个个体最利谁?只可能是个体其本身。。。所以说到底还是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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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47:50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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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2:55:16
利己可以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是有前提的。
利己的行为导致损人的社会效益大于己获得的利益,
则不再此范围,贪污等行为效应自然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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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3:01:01
有道理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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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3:13:13
呵呵,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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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3:13:49
感觉有点太过于天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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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3:19:26
只是提出可能有利他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说明利己不存在,另外文中所举例的利他并不能够排除与利己的内在一致性,这需要详细论证而不是模糊带过!
再有,你所举的利他性都未超出家的范围,而家具有极强的私利性,缺乏公利性!所以这样的证据并不能完全的作为利他的概念。中国人一项分不清家与国的关系,这一论证更加混淆公与私的概念!另外作者妄图将家的概念泛化为国,这明显是混淆概念,具有中国式的传统家天下的思维惯性。须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规可破,国法不纵。如果将国泛化为家,那么必然法不法,国不国,私不私,公不公。这种理想式的主观演绎,完全缺乏客观依据,而且将国转换为家对于中国人并不陌生,两千年的君主专制就是家国的混合体,结果就是家不家,国不国,公私不分,因私废公!所以家与国是有客观界限的,二者不可混淆,这种理想式的浪漫主义演绎说说即可,切不能实行,人民公社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那是用血的代价学会的教训!
当然待他人如家人,是我们所追求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理想的美好而忽略客观现实,人的私心还未革除,所以如何防止私心泛滥才具有现实意义,而万万不可将公众利益构建在理想主义的乌托邦上。所以斯密的对人性的剖析还是客观准确的,由此而获得的推断也已经被现实世界所证实。这也是为什么利己能够成为一个经济学的一个“公理”了,当然不排除少数无私心的人存在,但是用例举这种少数例子之前先扪心自问自己能为公利做出多大牺牲?
另外公利与私利又不是全然对立的。例如禁止酒后驾车,这就是公私一致的一例,因为如果每个人都酒后驾车自然就会威胁每一个出行的人以及驾车者,而放弃酒后驾车的私利却带来了安全出行的私利,同时这种私利的替代也会带来社会公利,所以私利公利有对立也有一致,对立在于个体要放弃一部分私利,而一致则在于这种放弃换来的正是整个社会公利的增加,进而这种公利的获得会反过来带来私利。
当然,我们可以想见既然公私具有一致性,为何不能够由公及私而非要由私到公呢?答案在于客观基础。我们的客观基础在于个体,而非整体。这是因为整体是可分的,它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个体是不可再分的社会最小单元。所以由私到公是有客观基础的。这就好比研究物理学,最后触及本质就要深入到更小的微观粒子中,而不能只停留在整体上。因为整体的表象只是微观粒子运动的映像!
所以私利的存在意义正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无法完全克服追求私利的冲动,这本身和生物的本能是内在一致的。因为生物在整个进化过程中就是具有排他性的,也即只有能够获得更多资源,有效利用资源的生物才有更大的存活几率。所以这种人的私性并不是什么可耻的存在,它实在是一种生物生存的本能反应。而这种生存的本能反应恰恰可以带来一个物种的得以延续,所以客观上这种私的行为起码获得了一个物种范围内的公的利益(即物种延续)。
因此对私的容忍在于我们尊重客观规律,对私的限制在于我们有公的追求。所以泛化私的概念并将之与公的概念完全混淆是错误的,因为谈公就意味着要让渡一部分私,来获得整体的收益,而这种收益性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所以虽然公利也令个体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与纯粹的私利又是不同的,因为私利的溢出效应是不同的。既有正效应(如女子把自己装扮漂亮,满足自己身心愉悦的同时也令他人获得美的享受),也有负效应(如工厂排出有毒废料,随提升了自身利益,却损害了公共环境)。
因此作者把私与公混淆在一起,忽视了个体的客观现实,以及私利的溢出效应,妄图以私的概念泛化而获得公的收益,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公私虽有一致性,但并不是完全重叠的。一旦私不加以束缚,必然导致其占有他人资源以获得自身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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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5 23:56:58
又见楼主,拜拜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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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0:42:52
zhangxx11 发表于 2010-6-15 08:49
妓女相对于你所称的小集团是利他的,但是相对于嫖客呢,如果嫖客不给钱,妓女干吗
我说的也是要有范围的,看什么范围,观点也会不同的。如果仅仅看妓女,与嫖客的关系,那么妓女是利己的,但要是看妓女与她的家人的关系,妓女就未必只是利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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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0:48:00
y_syg 发表于 2010-6-15 09:15
1、楼主的利他和利己的分类就犯的逻辑方面的错误,因为利他和利己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是绝对的;
2、楼主认为妓女和贪官的本质是有利于其背后的一小集团利益或者一小撮人的利益就是利他,推而广之就是利社会,这是犯的循环概念的错误。相对于妓女和贪官本人来说,其行为是利于其所属的或者所辖的一小撮利益范畴,但这并不能说明其行为就是利于整个社会的。相对其个体而言,也许有利他性;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其整个的小利益集团就是一种利己,只不过比其个人的己要稍大一点而已。
3、妓女和贪官的这种利己与其背后小集团的利己的本质属性指向是同一的,都是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广大群体利益作为代价的,因此其利己性是不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是阻碍甚至是破坏社会的整个有价值的发展。所以,大的利他与小利他是根本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4、当然,有人也说了妓女和贪官的存在也是增加GDP,也是对社会小部分利益的一种关怀,因此客观上对社会有一定贡献。但这种贡献与对社会的整体损害相比,则无疑是九牛一毫。
你尽在这里乱辩论。注意我说的是利小集团,而不是说利整个社会。我说的局部,而你说的是全部——整个社会,我们说的不是一个东西。利小集团,当然是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但就小集团来说,则是利他的,这是不容否定的。这就如同我国的报人员到别的国家盗窃情报,这对我国是好的,是利他的,但对另外一个国家则是不好的 ,是损害他们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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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0:53:10
ccweekly 发表于 2010-6-15 10:16
说你偷换概念你还不服!当妓女与嫖客交易,“他”就是嫖客,“己”就是妓女及她的家人,如果要把妓女的家人视为“他”,那对应的“己”就应该是妓女而不是嫖客,须知妓女的家人并未与嫖客进入同一个game.
你太糊涂,我们分析问题要有范围的,妓女与他的家人的关系,就是她在外面努力工作,养活家人,这不是利他又是什么呢?而在分析妓女与嫖客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则是另外的事情了,因为这是两个集团之间的关系了。已经是外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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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0:54:19
346882166 发表于 2010-6-15 10:02
楼主说的有点牵强,那我问你,蜗居里面的宋思民,他挪用的款子并没有用在他的家庭中,而是为自己的私欲里,不要和我说小三也是背后的小集团,那就之证明国家要回古代一夫多妻制了~~
当然是小集团了,否则干嘛贪污来的钱要给小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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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0:58:38
huangzujian 发表于 2010-6-15 10:34
楼主确实有点诡辩的味道。任何一个行为都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味道。区别在于行为动机是利己第一,还是利他第一;是更多考虑利己还是更多考虑利他。妓女出卖身体,肯定有考虑到此举是为了家庭,但是她肯定也有考虑到自身生存的需要,考虑家庭,从长期来看,也是为了她自己,比如抚养孩子,将来才有人赡养她,所以如果按照你的逻辑,那样子是纠缠不清的,研究下去也没有多大意义。
    我们经济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很明显的一个特征,是它研究的是普遍行为,而不是那些超越道德或者超越理性的行为。你指的某个妓女的考虑,你可以从多个层面来解读她,但是基于大部分妓女的行为研究,我觉得经济学先贤得出的结论人是自私和利己的是没有错误的。
呵呵,你的头脑还是糊涂的,你想一想,爱国的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注意,国是由许多人组成的。我的观点是,爱国的利己的也是利他的,因为他也是国人,但因为其他的人更多,所以爱国是更是利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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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01:03:23
xbr_2005 发表于 2010-6-15 10:36
楼主的“利他”中的这个“他”是和自己有关的“他”,如“他”的家庭成员,“他”的情妇等等。所以,人是利己的,尽管这种利己有时会产生利他的效果。我们不能把利己的动机和利他的效果混淆了,否则我们会误读亚当斯密。经济学里的所有理论被张五常简单的概括为两条:一条是人是自利的:一条是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你有些糊涂。其实任何人都是相关的,社会是联系在一起的,西海岸蝴蝶的翅膀一煽动,东岸也会有变化,甚至是很大的变化。所以不可以说,“他”是他的家人,他的情妇,于是就不是利他了,只要是他人,不是他自己都是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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