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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控税”,穷途末路
(转贴,详见
http://bbs.esnai.com)
发票本来是发货凭证,现在让税务机关弄成一个税收名词,企业的发货凭证不能叫发票,税务机关印的具有固定格式和防伪标识的收费卖给企业使用的发了NN个文件规范的开了就必须纳税的付款单位少了它就难以税前列支的应该叫“税票”的东东鸠占鹊巢不叫税票叫“发票”;真正证明买卖关系的证据之一的发货票据反倒叫做“小票”或“清单”或其他东东,反正不能叫“发票”,因为它没有“皇家血统”,“不配姓赵”。
论坛里讨论来讨论去百家争鸣难有结论的购物卡(此业务的合法性本文不谈)问题,核心就是发票——不开发票99.9%的购卡人不再购买;开票了如何纳税争论不休,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形式(发票)和实质(预收款)之间的矛盾。
还有那个增值税发票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自1994年以来有多少鬼魂是这张纸引导到阴间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该死,我不是为他们辩护。我只是想问:1994年以前为什么没有人(或许有,我孤陋寡闻)死在发票上?
有人说,好的制度能使潜在的坏人变成好人;不好的制度能使公认的好人变成坏人。诚如是。
增值税犯罪,有犯罪者自身原因,也有制度原因。
我国的增值税并不是1994年才有的。1994年以前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计算扣税法而不是凭票扣税法。扣税法分为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和销售扣税法。不论计算还是凭票,都可以和三种方法相结合。1994年改革采用的是凭票购进扣税法。
正是这个凭票购进扣税法的制度缺陷,使得国家税收流失、一批抵御不住诱惑者命丧黄泉。
一、税款是怎样流失的
税款的流失与凭票扣税无关,与购进扣税相关。
1994年以前实行的是实耗扣税或销售扣税法,在商业企业来说,两种方法差不多。以销售扣税法为例:要抵扣进项税,必须等待销售实现时扣税(无需销售、企业直接消耗掉的东西在消耗时扣税)。这样,还有人购买没有实际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真假不限)吗?买来能有用吗?
正是购进扣税法,并且是凭票的购进扣税法,使得没有交易背景的增值税发票堂而皇之的成了“合法”的扣税凭证。当然,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如果管理到位,国家税款不会减少——被抵扣的税款,开票人一定是要交税的。可正是管理上的不到位,使得假发票和真票假开、虚开的公司得以金蝉脱壳,所谓的链条成为断链。
对于普通发票,由于有了“合法凭证”的外衣,使得会计们更加注重业务员们拿回来的是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有财政监制章的正规收据还是所谓的“白条”、非正式收据,把精力放到形式审查上,弱化了实质性审查;同时,对于实质不符合规定、形式符合规定的业务难以拒绝受理,因为经办人会说:我这是正规发票,凭什么不行?还有,有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可以税前扣除,税务规定不能扣除,怎么办?只好作假——逼良为娼哪。比如有一次我到某地办事,见路边摆卖的当地的一种特产水果,不认识,问陪同的财务科长那是什么,热情好客的主人说“要知道梨子的滋味,需要亲口尝一尝”,就花几十块钱买了一些来招待我(当然不是我一个人独享)。路边小贩没有发票,怎么办?我猜可能回家找孩子们去肯德基吃饭的票据冲抵。所以如果税务的朋友以后看到企业报销的票据有肯德基的,你要想到90%客人吃的不是汉堡包,是路边的水果。这种情况都是以票控税给逼的。如果允许这样冲抵,也就意味着可以有没有真实业务的正规票据入账,进一步也就可能产生虚报冒领或纯粹为“避税”而购买发票;如果不允许冲抵,又不太合理:对方是公务接待,不是私人接待。
二、犯罪者是被什么送到黄泉的
犯罪者本身的问题及罪恶这里不谈。当然,不谈不等于不承认他们有罪。他们罪有应得。
是人为赋予一张没有价值的纸价值(忽略纸本身价值),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钱还值钱——一张纸币最多100元,一张增值税发票抵顶的“钱”却可以是百万、千万,理论上甚至可以是无穷多。
仿造、变造这张纸或改变这张纸的用途,比造假钞都技术上容易、还来钱快、风险小。假钞的接收人往往戒备心强,又是对着光照、又是摸来摸去,一旦发现拒不接受并可能报警;而假发票的接受者往往知假买假,绝不验真或举报(当然也有“善意”取得者,少)。
这样无本万利的好买卖,胆大的人不去试试是不甘心的。虽然有人倒下了,但“还有后来人”,因为这桩买卖的利润远远大于马克思所说的可以赌上性命的300%。这个利润源就在以票控税;就增值税而言,在凭票购进扣税法。
如果我们把发票的附加功能取消,这张纸上的“价值”就没有了,犯罪诱因没有了,这类犯罪就没有了,很多可能被发票送进地狱的人就可以继续活在世上
三、税收管理思路的革命
现在税务系统一直在研究、强化发票管理和以票控税,我认为这是一条死胡同。只有彻底摒弃以票控税的想法,另辟蹊径,才能柳暗花明。
1、彻底放弃以票控税
以票控税花费了多少成本?包括发票的印制、保管、运输等费用,包括企业购买的金税工程设备、包括发票比对的人员和设备、包括查假发票的花费,等等等等。
如果把这些钱拿来用在培训税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税收稽查上,不用花费这么多,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也许有人以为我疯了,真是胡言乱语了:取消以票控税是多么恐怖的事情啊,国家税收怎么办啊?
办法总会有的。看看不知道发票是什么玩意儿的国家是怎么收税的——我相信税务系统很多人比我清楚,用不着我在这里教他们。即使他们真的不清楚,那么也很容易:马上出国考察——这样的出国费用纳税人愿意承担。
在发票式样、印制、防伪等方面“研究”是把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是没有前途的。取消“发票”、还原发票的本来面目和作用,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2、即使不放弃以票控税的“法宝”,增值税改为销售扣税法也是很好的选择
企业和会计们不要急,说这样对你们不利。如果是正经八百经营的好企业,这个改变影响的仅仅是从购进原材料或商品到销售期间进项税的货币时间价值,不是根本性影响,更不是致命影响。但对于原来靠增值税发票过日子的企业来讲,却是致命性的:这直接切断了通过购买没有交易基础的发票(哪怕是真的)抵扣税款的路子,即使有这样的发票,必须等到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时才抵扣就使得这些发票失去了原有的“抵税”作用。现在可以抵扣的消费税不就是采用的实耗扣税法或销售扣税法吗?
最近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有货虚开”的管理意见。在现有模式下,不能说这样做不对,但我觉得可笑,我笑的不是山东税务,他们是发挥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认真负责的执行现行规定;我笑的是制定游戏规则的税务系统:人家有真实的交易却用某项自己规定的所谓“有利于征管”的形式上的东西限制人家抵扣,逼得人家想出一些合理但不合规的办法来,再出文件“规范”、紧接着可能进行检查,“加强管理”——如果不是凭票扣税而是凭业务扣税、而且是销售扣税法,税务部门不就不用殚精竭虑地出劳民伤财的文件了吗?企业也可以把放在只有对税务局有价值的那张税务印出来卖的纸(别人也有卖的,税务的说不合法,只能税务自己卖)上的精力放在真实的经营业务上,有利于发展经济、扩大税基、涵养税源。
跳出税务部门一直奉为法宝的以票控税来看,为什么会有“有货虚开”(不需要任何人回答现实的原因,这个我知道;我问的是另外的深层次原因)?“有货”为什么不能抵扣(此问亦不需要回答,反问句)?真实的业务重要还是形式(发票)重要?或许税务人员说两者都重要。说是这样说,事实上当强调两者都重要时具体操作起来往往成了发票更重要。如果税务部门把检查发票这种形式上的东西的精力放到业务真实性的检查上(可能有些税务人员只会检查发票,不会检查业务,需要培训,这是另一回事),现在许许多多的问题都将解决、理顺。
走出“以票控税”的死胡同,就会柳暗花明。
说明:本人仅谈看法,不讨论如果取消以票控税后应该怎么做的技术性问题。那是国税总局应该考虑的事情。不过,就像企业希望国地税合并、合并的动力绝不可能来自税务系统、相反,税务系统一定是合并的最大阻力一样,取消以票控税不大可能由税务系统发起,因为税务系统有太多的沉没成本和利益在里面。当继续推行甚至强化以票控税的时候,这些沉没成本可以看做“资产”,一旦取消,就要“核销”,就是对以前投入的某种形式的否定。虽然唯物辩证法说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是否定之否定,但谁都不愿意主动否定自己。同时,还有那缠绕在发票上的说不清道不明各种利益,也会阻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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