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华,原毕业并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院院长)。
郑少华的《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性社会法的形成》一文(博士论文)存在多种形式抄袭和剽窃,详细和丰富的资料已经寄给谈敏了。作为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和郑少华现在领导的谈敏,是继续包庇,还是秉公处理,。郑少华的博士?真?假?谈敏至今未有一点态度。请各位看看 郑少华的抄袭和剽窃的材料,和谈敏一起探讨如何识别真假博士?
一、大量抄袭
郑文常常整段整段,甚至整页整页的抄袭别人的文章,其中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在两三页之内大量的引用1-2个文献,常常一页属于自己写的话就一两句。郑文中大量引用现象集中体现在P12,P20-21,P22-23,P24-25,P43-45,P54-63,P65-67,P71-73,P81-82,P92-97,P99-100,P103, P107-115,P120-126, P129-132,P136-140, P145-147,P149-153, P157-163,P165-171, P173-177。
根据初步统计,郑文引用抄袭的字数约占正文的50%左右,其中第7章最为严重,引用抄袭文字约占全章的80%—90%(见附件),第6章引用抄袭率(引用文字与全章字数的比率)约为60%—70%(见附件),第5章引用抄袭率约为65%—75%(见附件)。
下面选取几个典型进行剖析:
1.郑著P24-25(四、公众参与:循环性社会参与机制的展开)
密集引用2页,约900字。
被引文献:【美】科尔曼著:《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2.郑著P43-45(知情权)
连续引用约2页,约1200字。
被引文献: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134、140页。
3.郑著P54-63
基本是对所引英文文献的翻译,连续翻译引用约9页,约6400字。
被引文献:R.R.Churchill,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Existing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Boyle and Anderson(eds.),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larendon Press,1996.
4.郑著P114-115
集中引用2段,约700字。
被引文献:【日】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郑著P120-121
密集连续引用约2页,约1400字。
被引文献:李挚萍著:《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郑著P123-124
密集引用约2页,约1200字。
被引文献:【美】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郑著P136-139
密集引用约4页,约2700字。
被引文献:【德】桑巴特著:《奢侈与资本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 郑著P149-153
大量密集引用约4页,约2900字。
被引文献: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热拉尔著:《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郑著P165-171
基本上是对外文文献的翻译,大量密集翻译引用约7页,约4600字。
被引文献:Susan D. Daggett, NGOS AS LAWMAKERS, WATCHDOGS, WHISTLE-BLOWERS, AND PRIVATE ATTORNEYS GENERAL,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Winter 2002.
10.郑著P173-177
大量密集翻译约3页多,约2300字。
被引文献:Teresa Edwards,THE RELOC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FFECTS ON THE GLOBAL COMMUNITY,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Winter 2002.
二、剽窃(约1340字)
1.郑著p82-83 合计约369字
(1)第2段(地球权利的本质),约159字
“当今世代也拥有地球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他们作为当代的一员而享有地球的自然资源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权利。它们来源于代间权,但是是在代内的基础上加以行使的。这些权利与相关的义务相连,这些义务是当今世代对其他当今世代所负有的义务。地球权利集中于对共同遗产的权利,此遗产每代人都可以使用和开发,但必须至少以同等条件传给未来后代。”
被抄袭文献:【美】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2页。
(2)第3段(地球权利的内容),约99字
“地球权利包括自然以及文化资源。在自然系统中,它们包括生态系统的状况和那些对地球的持续健康以及地球生态系统的持续性至关重要的资源,在文化资源方面,它们包括那些对人类和地球的健康和福利有重大贡献的资源。”
被抄袭文献:【美】魏伊丝书,第108—109页。
(3)第4段(地球权利的行使),约111字
“国家是当今世代以及未来世代的地球权利的首要保证人,从理论上讲,团体甚至个人也有责任按照他们作为遗产的保管人和受益者的能力来实现地球权利和义务,非ZF组织在执行地球权利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像它们今天在人权领域所做的那样。”
被抄袭文献:【美】魏伊丝书,第100、115页。
2.郑著p92—93最后一段,约312字
“所谓过失推定,是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通过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失而无法获得赔偿。在该原则下,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失并确认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说上亦称之为中间责任。而其具体形态,分为一般过失推定和特殊过失推定两种。前者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而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该损害不是由他的过失造成的,就可以免责;后者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加害人应对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加害人仅在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表明自己没有过失时,才能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
被抄袭文献: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3.郑著p97,共计约137字
(1)第3段,约63字
“所谓责任集中,是指在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人则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被抄袭文献: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2)第4段,约74字
“所谓国家给付,即指国家在加害人以及相关的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无力支付,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适当赔偿时,由国家保证给付安全,从而负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被抄袭文献: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4.郑著p114第1、2段,约400字。
“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场地的现时和以往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将危险物质运往该场地的运送人,以及产生该危险物质的制造人,将对如下费用承担责任:①ZF对受污染场地进行移转或处理的一切费用;②其他人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的费用;③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包括合理的评估费用);④依本法进行的健康评估和健康影响研究的费用。
《超级基金法》授权负责管理自然资源的联邦ZF、州ZF和印第安部落的有关部门在危险物质泄漏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况下,以信托人的身份就该损害进行诉讼,要求“潜在责任人”赔偿损失。一旦发现受管理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有关部门必须:①对受到影响的地区进行初步勘测;②协调进行评估、规划和调查;③对受到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评估;④设计方案并对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进行修复、复原、替换等。依据《超级基金法》诉讼取得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对受影响的自然资源进行修复、替换和更新等。
被抄袭文献:赵宇红:《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的治理:美国立法给我们的启示》,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第65页。
5.郑著P151第2段,约140字
“在德国,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其成立之初主要活动是进行商品比较检验,后来主要从事国内消费者团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并作为消费者代表参加ZF和产业界团体的活动。另一消费者组织是1964年设立的商品检验财团,在世界商品检验活动的消费者组织中,它起指导性作用。其机关刊物《检验》,发行近80万份。”
这是郑著P150-152之间唯一没有引用文献的一段,可惜原来是剽窃。
被抄袭文献: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虚假注释
1.郑著P55-59的6个外文注释均为假注,实际上均转引自R.R.Churchill,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Existing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Boyle and Anderson(eds.),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larendon Press,1996.
2.郑著P123-124的4个外文注释均为假注,实际上均转引自【美】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郑著P168的外文注释为假注,实际上转引自Susan D. Daggett, NGOS AS LAWMAKERS, WATCHDOGS, WHISTLE-BLOWERS, AND PRIVATE ATTORNEYS GENERAL,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Winter 2002,见该文脚注18。
4.郑著P173注释2、P174注释2、P175注释2均为假注,实际上全部转引自Teresa Edwards,THE RELOC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FFECTS ON THE GLOBAL COMMUNITY,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Winter 2002,见该文脚注2、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