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 | 公告日期 | 公司中文全称 | 认定项目类型 | 认定对象身份 | 认定对象名称 | 认定单位 | 认定时间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级别 | 有效期限 | 是否初次认定 | 应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 认定所获政府优惠 | 优惠期限 | 公告内容 |
| 688020 | 2020-05-22 |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2019-12-02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4004558 | 1 | 3Y | N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连续三年(2019年-2021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即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2021 |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实电子”)于近日获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944004558与GR201944003885,发证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连续三年(2019年-2021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即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已按15%的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本次认定系公司及惟实电子原高新技术证书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
| 603738 | 2020-05-16 |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2019-11-15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2000294 | 1 | 3Y | N | 15 |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其中,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42000294,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42000132,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期间,因公司名称由“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也须相应变更,相关更新信息已于2020年5月12日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公示(ttp://kjt.hubei.gov.cn/fbjd/tzgg/202005/t20200512_2267687.shtml)。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002962 | 2020-05-07 |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2019-11-15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2001259 | 1 | 3Y | N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2021 |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2001259,发证时间:2019年11月15日,有效期:三年。公司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002932 | 2020-04-30 |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2019-11-28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2002847 | 1 | 3Y | N | 15 |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格当年起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名称: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书编号:GR201942002847发证时间:2019年11月28日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格当年起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鉴于公司2019年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
| 300526 | 2020-04-29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2019-12-12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4004629 | 1 | 3Y | N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当年起三年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004629;发证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当年起三年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是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所进行的重新认定,公司2019年已按照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故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 |
| 300301 | 2020-04-28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019-12-09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4202019 | 1 | 3Y | N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将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2021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3年及2016年公司顺利通过复审。2019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再次顺利通过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2019,发证时间:2019年12月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将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所获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2019年度经营业绩。 |
| 002185 | 2020-04-28 |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014-09-29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1 | | N |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本公司自2014年9月29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0月18日,根据国科火字【2017】128号文件,通过甘肃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002907 | 2020-04-27 |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2014-10-00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1 | | N | | | | 公司于2008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分别于2011年10月、2014年10月及2017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司初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时均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有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且报告期内持续符合相关条件。同时,公司目前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3日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8]21号)第十一条有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
| 002952 | 2020-04-27 |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721000050 | 1 | 3Y | Y | 15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本公司被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72100005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002963 | 2020-04-27 |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2018-09-10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1 | 3Y | Y | 15 | 2018-2020年所得税率为15%。 | 2018-2020 | 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2020年所得税率为15%。 |
| 300293 | 2020-04-27 |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0-00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21000046 | 1 | 3Y | N | 15 | 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本公司按照15%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901-202112 | 本公司于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R201921000046),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本公司按照15%计缴企业所得税。 |
| 300418 | 2020-04-27 |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 | 2019-10-15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11002124 | 1 | 3Y | N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 母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19年10月15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91100212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
| 300586 | 2020-04-27 |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高新技术企业 | 上市公司本身 |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2019-12-02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944005667 | 1 | 3Y | N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2021 |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经申请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5667,有效期三年),2019年度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临时公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5667,发证时间:2019年12月2日,有效期:三年。公司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